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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生态(30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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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生态:拟中标约2.4亿元供水项目
快讯· 2025-07-07 08:35
公司中标项目 - 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博山区城乡供水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其他工程1标"公开招标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1] - 投标报价约为2 4亿元 项目工期为351天 [1] - 联合体其他成员包括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1] 项目影响 - 若顺利签订合同并实施 该项目预计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1] - 评标结果公示时间为2025年7月8日至7月10日 [1]
冠中生态(300948) - 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025-07-07 08:32
诉讼涉案金额 - 连续十二个月新增非重大诉讼、仲裁涉案9122.32万元,占净资产11.29%[1] - 作为起诉方涉案5227.38万元,被告方涉案3894.93万元[1] 具体诉讼案件 - 2025年4月起诉青岛蓝谷管理局,涉案2180.34万元一审审理中[9] - 2025年7月被青岛资业起诉,涉案1058.75万元已立案[11] - 公司无单项涉案超1000万元且占比超10%重大诉讼[2]
冠中生态(300948) - 关于拟中标项目的提示性公告
2025-07-07 08:32
项目投标 - 公司为“博山区城乡供水项目”1标第一中标候选人[1] - 投标报价239,891,400元[2] - 工期351天[2] 项目进展 - 公示时间为2025年7月8日至10日[3] - 能否中标及实施存在不确定性[4] 项目影响 - 预计中标价239,891,400元,或对未来业绩有积极影响[3]
冠中生态(300948) - 关于2025年第二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2025-07-01 08:04
可转债转股情况 - 2025年第二季度40张“冠中转债”转股,票面金额4000元,转为382股“冠中生态”股票[2] - 截至2025年第二季度末,“冠中转债”剩余3997484张,剩余票面总金额399748400元[2] 可转债发行及价格调整 - 2023年7月21日公司发行可转债4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400000000元,净额391499056.61元[3] - 初始转股价格为16.56元/股,后多次调整[6][7][8] 总股本及股份结构 - 截至2025年3月31日总股本140030146股,二季度转股382股,6月30日总股本140030528股[14] - 限售与无限售股份数量及占比有变化[14]
冠中生态(300948)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再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5-06-26 09:32
资金管理决策 - 2024年7月4日董事会同意公司用不超2.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期限12个月[2] - 2024年12月19日董事会同意公司用不超6000万元闲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期限12个月[3] 资金赎回情况 - 2025年3月24日至6月24日,公司5000万元结构性存款到期,赎回本金5000万元,收益27.5万元[3] 近期投资情况 - 近日公司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0.70%或2.05%或2.25%[4] 过往投资产品 - 2024年有多笔不同金额、不同期限、不同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收益凭证和结构性存款投资[11] 现有投资产品 - 多款不同本金、收益情况的中泰证券、海通证券、首创证券收益凭证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13][14][15][18][21][24][25][26][27][30] 未赎回资金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赎回金额为2.05亿元[15]
冠中生态: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3 12:0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对责任人的问责机制 [1] - 适用法律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创业板相关规则 [1] - 追究范围涵盖董事、高管及其他相关人员因失职、渎职或失误导致年报重大差错的情形 [2][3]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需同时满足金额占比(如资产/收入/净利润差错≥5%)和绝对值(≥500万元)标准,或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4][5]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差错**:包括会计报表附注重大错误、关联交易或担保未披露等 [5] - **业绩预告差异**:实际数据与预告差异幅度≥20%或盈亏方向变化即构成重大差异 [5] 重大差错更正处理流程 - 财务报告差错需调查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包括影响分析、责任认定及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 [5] - 会计政策变更或差错更正需披露原因及追溯调整影响,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说明沟通情况 [6] - 更正后财务报表审计要求:对盈亏性质改变或广泛性影响的差错需全面审计,其余可专项鉴证 [6][7] 责任追究形式与执行 - 追责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岗降职、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移送司法机关 [7] - 从重处理情形:主观恶意、干扰调查或拒不执行董事会决定 [8] - 从轻处理情形:主动纠错、非主观因素或挽回损失 [8] - 责任追究由证券投资部调查并提出方案,董事会最终决议 [9]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0] - 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参照本制度执行 [3]
冠中生态: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6-23 12:0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 -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1] - 独立董事候选人吕航、吴大刚、鞠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与独立性要求 [1] - 候选人具备合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业务能力 无市场禁入记录、重大失信记录或监管处罚记录 [1]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决议 - 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提名吕航、吴大刚、鞠波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该项提名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包括吴大刚、李春林等五人 [2] - 决议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 [2]
冠中生态: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3 12:01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定义 -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 - 关联法人涵盖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被认定为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组织 [1]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 -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关联方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关联人 [2] - 关联关系需从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进行实质判断 [3] 关联交易类型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17类事项 [5][7] - 关联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6] - 关联交易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 [6]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董事长可审批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不足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不足300万元(或占净资产不足0.5%)的关联交易 [6] - 董事会可审批非属董事长或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事项 [8] - 股东会需审批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的交易、以及所有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决议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8] - 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9][10] - 独立董事需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1]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需及时披露 [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及时披露 [11] - 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12] - 日常关联交易需按协议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履行情况 [14][15] 累计计算和豁免情形 -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关联交易需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审批和披露规定 [13] - 与同一关联方或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需按累计计算原则履行义务 [13] - 公开招标、单方面获利、国家定价等情形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17] - 认购公开发行证券、承销、领取股息等情形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 [17]
冠中生态: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3 12:01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总则 - 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选举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1] -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30%及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表明采用该制度[1]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集中使用表决权[2] -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选举 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2] -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的董事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届中补选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2] 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 - 董事候选人提名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2]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 并由董事会提交深交所审核任职资格和独立性[2] - 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不符合者不提交并需解释说明 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3] -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前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并公开真实完整资料 独立董事还需声明与公司无影响独立判断的关系[3] - 单独或合并持股10%以上股东对董事会不列入候选人决定有异议时 可按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3] 累积投票制投票原则 - 股东会表决前主持人需说明累积投票方式和选票填写方法 工作人员需置备适合累积投票的选票[3]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式为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多轮选举时每轮重新计算[3][4] - 股东可集中行使表决权投给一名或几名董事 也可分别投给全部董事[4] - 具体表决方法包括仅投同意票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股东可按意愿将票数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4] - 股东投票时需在候选人表决栏注明投向该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之和不可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4] - 投票数超过总票数时全部投票无效 少于总票数时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4] -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开投票 非独立董事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为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5]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 位次在应选人数之前且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者当选[6] - 当选董事少于应选董事但超过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 缺额在下次股东会填补[6] - 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未达到要求则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6] - 多轮选举时每轮重新计算股东投票表决权总数 表决后由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结果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名单 新任董事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6] 累积投票制特别操作程序 -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需在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7] - 选举前需向股东发放或公布本实施细则 会议召集人需制备适合累积投票的选票 标明会议名称 候选人姓名 股东姓名 持股数 表决票数等信息 并就投票方式 填写方法和计票方法作出说明[7] - 股东可亲自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7] 附则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法律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9] - 选举出现本细则未列情况时由出席会议股东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一致时按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意见办理[9] -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9]
冠中生态: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3 12:0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规范公司选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旨在提升审计质量并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会计法》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禁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1]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且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固定工作场所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 - 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并具备良好执业质量记录 [2] - 须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选聘程序及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建议及审计费用 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2] - 公司内部审计及财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选聘 质量评估及日常管理 包括拟定制度 安排合同签订 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及收集评估信息 [3] - 证券投资部负责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3] 选聘方式及流程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及其他能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 以保障选聘公平公正 [4] - 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时 需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及具体评分标准 并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应聘材料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4] - 为保持审计连续性 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再重复选聘 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 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续聘 [5] - 选聘具体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 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 审计委员会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核 股东会批准及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5] 评价要素及费用调整 -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及风险承担能力 [6] - 选聘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时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6] - 聘任期内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及业务规模复杂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6] 审计人员服务期限计算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一定年限后需轮换 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6] -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时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其服务期限在重组或分拆前后合并计算 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也合并计算 [6]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及终止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需提前书面告知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 公司随后履行改聘程序 [7] - 公司每年需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还需披露前任情况 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及与前后任沟通情况 [8]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8] 文件保存及监督处罚 - 选聘 应聘 评审 受聘文件及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归档保存至少10年 禁止伪造 变造 隐匿或销毁 [8] -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 发现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时需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8][9] - 审计委员会需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所 审计费用较大变动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及未按要求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或签字注册会计师 [9] 会计师事务所改聘情形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未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财务报表审计资料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 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或其他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11]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1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订时亦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