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腾股份(300363)
搜索文档
博腾股份(300363)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是关联人[4][5] 关联交易审议权限 - 单笔或累计标的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 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8] - 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8] - 总经理有权决定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下的关联交易[8] 关联交易评估与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除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11]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则提交股东会[11] - 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定期报告披露,变化或期满续签按金额提交审议[11] -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0] - 公司需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审议披露,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1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5] - 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7] - 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12]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制度履行相关义务[12] 关联交易披露文件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等文件[15]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定价政策等内容[15] 关联交易文件保管与制度生效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1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19]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19]
博腾股份(30036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审计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提名[5] - 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6]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届满可连选连任[7] 职权与运作 - 主要职权包括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审核财务信息等[10] - 披露财务报告等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财务报告有问题督促整改并监督落实[13] -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需审议提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15] - 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报告董事会[17] 会议相关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提前3天通知;临时会议提前2天通知[19] - 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1]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27]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27]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28] 文档相关 - 决议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28][29] - 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3] - 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34] - 文档日期为2025年8月23日[35]
博腾股份(30036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重大差错认定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涉及资产等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资产等总额5%以上且超500万元[5] -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为业绩变动方向不一致或变动幅度超预计范围20%以上[7] - 业绩快报重大差异为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实际差异幅度达20%以上[7] -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信息重大差错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担保等[6] - 其他年报信息重大差错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重大诉讼等[6] 责任追究 - 追究责任形式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9][11] - 重大差错时审计监察部负责收集资料等[10] - 董事会处理责任人前应听取其意见[10] 信息披露 - 公司更正以前年度财务报告需聘请有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12] 制度相关 - 季度报告、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14]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14]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4]
博腾股份(30036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置换[13]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10]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2] - 节余达到或超过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资金[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管理与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限于主营业务[15]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无法按期归还提前履行程序并公告[16] 超募资金与投资计划调整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7]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0] 监督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0]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 公司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3]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6]
博腾股份(300363)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2725万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543442176元,股份总数为543442176股[7][1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13]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特定情形时,合计持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7]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 - 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0] 股东相关规定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2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相关方诉讼[26]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提议或自行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4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9]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7 -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成员中不少于3名独立董事及1名职工董事[77] - 董事会有权决定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30%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79]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1]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8]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9] 审计委员会相关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94]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94]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98] -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96] 报告与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03]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105] 其他规定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将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7]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16]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22]
博腾股份(300363)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新策略 - 公司制定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1] - 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管理对口部门[10] - 信息发布和回复需经收集、起草、审核、发布流程[11]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3]
博腾股份(30036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制度目的与原则 -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目的是加强与投资者沟通等[2] - 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循合规等原则[3] 沟通内容与方式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等[5] - 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7] 活动限制与要求 - 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8] -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坚守诚信原则[9] - 特定情形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0] - 年报披露后应召开业绩说明会并提前征集提问[10] 职责与人员要求 -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13] - 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等[13] - 应对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知识培训[15] - 员工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15] - 从事工作的员工需具备良好品行等素质和技能[15] 档案管理 - 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16] - 活动情况和内容应记入档案[16] - 档案应分类存档并妥善保管[16] -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17]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1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9]
博腾股份(300363)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董事选举规则 -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4] - 股东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应选董事人数[6]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8] 选举结果处理 - 差额选举票数相同部分当选需再次投票[10] - 等额选举当选董事最低票数有要求[12] - 当选不足按不同情况处理[12] 其他规定 - 主持人公布当选名单,新任董事立即就任[13] - 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17]
博腾股份(300363)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 ...
博腾股份(300363)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2 12:04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