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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30024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3:0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
瑞丰光电(300241)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26 13:0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 ...
瑞丰光电(300241) -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3:0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 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 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 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 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议案。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依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的多少和应选董事名额,决定 当选董事名额,并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 ...
瑞丰光电(30024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6 13:0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瑞丰光电(30024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3:0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O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 遵照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
瑞丰光电(300241)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3:0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 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
瑞丰光电(30024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3:06
投资者关系管理 -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13] -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人,董办承办日常工作[11] 工作内容与目的 - 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活动、处理诉求等[5] - 目的包括促进良性关系、建立投资者基础等[5] 工作原则 - 有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8] 沟通与披露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信息[8] -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17] - 开展活动应以公开披露信息交流,不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18] 股东会与交流方式 - 做好股东会安排组织,为中小股东参会创造条件[20] - 可通过网站论坛、信箱交流,及时更新网站信息[24] 活动安排与记录 - 必要时举行分析师会议等活动,且应公开进行[26] - 活动结束后编制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28] 沟通原则 - 与投资者一对一沟通应平等对待,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30] 现场参观与咨询电话 - 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避免获取未公开重要信息[32] - 设立咨询电话,专人负责并保证畅通,变更及时公布[34] 顾问聘请 - 必要时有条件可聘请顾问,避免其代表公司发言,尽量现金支付报酬[36] 信息核查与发布 - 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核查报告并二日内回复[38]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指定媒体发布,不得用新闻发布等代替报告、公告义务[41] 媒体披露限制 - 避免以媒体采访等形式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未正式披露前不向媒体提供细节[4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解释、修订[44]
瑞丰光电(300241)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6 13:06
总经理任职 -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6] -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多项职权并履行职责[8][10] 会议安排 -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一次,提前两日通知[14] - 实行集体讨论、统一决策,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14][17] 报告机制 - 向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重大事项[22] - 董事会审议通过如需股东会审议,总经理提交[25] 其他规定 - 投资项目经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20] - 工作细则修订需审议,由办公会负责解释[24]
瑞丰光电(300241)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3:06
董事会秘书任职 -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为高级管理人员[5] - 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7] - 近三年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不得担任[7] 职责与协议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相关工作[10] - 聘任时签保密协议,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12] 聘任与解聘 - 聘任时应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14] - 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秘书[14] - 空缺超三月董事长代行,六个月内完成聘任[14]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解聘[14] 离任要求 - 离任前需接受审查并移交档案文件和事项[15]
瑞丰光电(300241) -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3:0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Xi{\bf{\mathrm{O}}}\,{\bf{\mathrm{=}}}\,\Xi{\bf{\mathrm{H}}}\,\rlap{\backslash}\,\Xi{\bf{\mathrm{H}}}$$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 期保值业务,发挥其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因价格波动所产生 的风险为目的,结合公司经营计划,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此达到控制经营风险, 提高公司抵抗市场波动的能力,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