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300241)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 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