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30024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