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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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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2024-08-05 08:44
股份增持 - 2024年2月6日富邦集团增持4465400股,金额13301099.01元,占总股本0.73%[3] - 富邦集团拟6个月内增持不低于2000万元[3] - 截至披露日累计增持12270000股,金额36364912.15元,占总股本2.01%[5] 股权结构 - 增持前富邦集团及其子公司持股96675566股,占15.87%[5] - 增持后富邦集团持股89420000股,占14.68%[8] - 增持后汉贵投资持股19525566股,占3.21%[8] - 增持后富邦集团及其子公司持股108945566股,占17.89%[8] 其他说明 - 增持符合规定,不影响上市条件和控股权[9]
亚太药业: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24-07-25 11:09
保荐代表人变更 - 公司收到国投证券变更保荐代表人通知[1] - 季宏宇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督导,魏岚接替[1] - 变更后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柴柯辰、魏岚[1] 相关信息 - 公告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3] - 魏岚为国投证券执行总经理,参与多项目[4]
亚太药业:关于不向下修正亚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4-07-25 11:09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向下修正"亚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 2024 年 7 月 25 日,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亚太药业"或"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的情形,触发 "亚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 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亚药转债"转股价格。从 2024 年 7 月 26 日开 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亚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 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亚药转债"转股价格 的向下修正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19日、2022年9月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 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2022年9 ...
亚太药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4-07-25 11:09
会议情况 -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24日送达董事,25日通讯表决召开[1] - 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9人,含3名独立董事[1] 议案审议 - 审议通过豁免会议通知期限、不向下修正“亚药转债”转股价格议案[2] 转股价格 - 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2024年7月26日重新起算[3] - 再次触发修正条款,董事会将再开会决定[3]
亚太药业:关于亚药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2024-07-18 07:47
募集资金 - 2019年4月2日公开发行96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9.65亿元,净额9.5258820756亿元[4] 转股价格 - 初始转股价格16.30元/股,多次向下修正至3.00元/股[6][7][8][9] 触发条件 -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董事会有权修正[10] - 2024年7月4 - 18日已有10个交易日低于2.55元/股,预计触发修正条件[3][12] 修正流程 - 触发修正条件拟当日开董事会决定,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告[12]
亚太药业(002370) - 2024 Q2 - 季度业绩预告
2024-07-10 12:17
财务数据关键指标变化 - 2023年半年度冲回前期已累计计提的预计负债5178.87万元[3] - 2024年6月28日收到合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款2766105.25加元(折合人民币约1445.95万元)[3] - 2024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 - 650万元,较上年同期1976.65万元下降67.12% - 77.23%[14] - 2024年半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680 - 880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3382.98万元减亏73.99% - 79.90%[11][14] - 2024年半年度营业收入为22000 - 23000万元,上年同期为22113.77万元[14] - 2024年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0074 - 0.0107元/股,上年同期为0.04元/股[14] 业绩预告相关说明 - 业绩预告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7] -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为准[8] 关键指标变化原因 - 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主要因武汉农商行案件和投资者诉讼案件判决结果[1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减亏主要因本期可转债计提利息及销售费用减少[11]
亚太药业:关于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2024-07-02 08:01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5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2024 年 6 月 10 日,上海新生源管理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管理人未接管到上海新生源的现金、货币资产、银行存 款,经审查确认上海新生源债务金额有 160,981,785.29 元。另经管 理人尽职调查,上海新生源虽有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实物资产和无 形资产,但变现价值不高,且无人垫付破产费用,故管理人的破产清 算工作无法继续开展。鉴于,上海新生源明显无法清偿上述债务也无 法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 告上海新生源破产并申请裁定终结上海新生源破产清算程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新生源管理人所提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
亚太药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4-07-01 10:42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 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的应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9 人,其中董事 长宋凌杰先生、董事黄小明先生、董事宋令波先生、独立董事吕海洲 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4、会议由副董事长傅才先生主持。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以专 人送达、微信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 ...
亚太药业: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4-07-01 10:42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3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224号"文同意,公司9.65亿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9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债券代码"128062"。 1 根据《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 ...
亚太药业:北京国枫关于亚太药业2024年第一次度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7-01 10:42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G0011 号 致: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