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68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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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68835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5-04-28 10:54
募集资金情况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93,999,926.12元,净额189,962,191.66元[1][2][3]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700,000,000.00元,净额690,053,018.87元[4][5] 资金投入情况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前年度累计投入募投项目138,973,777.96元,本期投入30,785,113.35元[6]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前年度累计投入募投项目94,728,426.23元,本期投入106,035,577.07元[7] 账户余额情况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028,785.87元[6]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14,642,129.40元[7][8] 收益情况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735,239.61元,闲置资金投资收益5,090,245.91元[6]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1,408,448.42元,闲置资金投资收益24,487,118.24元[7] 理财情况 - 2024年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买理财20500万元,赎回21500万元,收益80.12万元,未赎回余额2500万元,预期收益率2.00%[19] - 2024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累计买理财196400万元,赎回169800万元,收益1287.63万元,未赎回余额40100万元,预期收益率2.00%-2.09%[20] 项目进度情况 - 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一期)原计划2023年6月达预定可使用状态,现延长至2024年12月结项[26][35] - 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原计划2024年6月达预定可使用状态,现延长至2024年12月结项[27][38] - 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二期)预计2025年6月达预定可使用状态,投入进度12.83%[38]
建龙微纳(688357) - 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5-04-28 10:54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emof.gov.nl)"进行企业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0864 号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 龙微纳)2024年 12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 价其有效性是建龙微纳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 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 ...
建龙微纳(688357) - 2024年度审计报告
2025-04-28 10:54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二〇二四年度 ■ 您可使用手机 "扫一打"或进入"注册开手证明该申请开盘有处理可的会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您可使用手机 "扫一打"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ond.pco.) 进行范围 "一次"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4年 01 月 0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 目录 | 页次 | | | --- | --- | --- | | 审计报告 | | 1-5 | | 财务报表 | | | | 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 1-4 | | 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 | | 5-6 | | 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 7-8 | |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 9-12 | | 财务报表附注 | | 1-112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O CHINA SHU LUN P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 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0863 号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 ...
建龙微纳(688357) -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瞻)
2025-04-28 10:51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瞻) 本人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 极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的作用。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瞻,197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人曾任成都瀚江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安徽吉曜玻璃微纤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2年7月至今,任青澜(上海)酒业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5月至今任上海兰迪律 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9年3月至2024年5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在专门委 ...
建龙微纳(688357) -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新涛)
2025-04-28 10:51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新涛) 本人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 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股东大会2次。 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 独 立 | 董 | 本年度应参 | 亲 自 | | 出 | 委 | 参加董事会情况 托 | 出 | 缺 | 席 | 是否连续两次未 | 出 东 | 席 大 | 股 会 | | ...
建龙微纳(688357) -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平)
2025-04-28 10:51
公司治理 - 2024年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股东大会2次[5] - 2024年5月10日审议通过聘任张景涛为财务总监议案[18] - 2024年5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董事长等议案[20] 合规与监管 - 2024年独立董事参加相关培训[11] - 2025年独立董事将加强资本市场法规及监管政策学习[23] 财务与报告 - 2024年度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16] - 2024年度未发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但体系执行良好[16] 业务情况 - 2024年度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形[12] - 2024年度未发生被收购情况[15] 激励计划 - 2024年度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未归属股票并终止该计划[22]
建龙微纳(688357)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4-28 10:51
投资审批规则 - 一年内购、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等情况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5][6] - 一年内购、售重大资产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含) - 30%(不含)由董事会审议批准[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不足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由总裁或管委会审议批准[7] 关联交易审批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8] 信息披露规定 - 公司对外投资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 - 董事会秘书负责未公开对外投资信息公布[20] 制度相关 - 制度与国家政策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2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1] - 制度修订与废止由股东会决定[21]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2] - 制度发布时间为2025年4月[23]
建龙微纳(688357) - 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2025-04-28 10:51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 | 第一章 | 总则 1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 | 第三章 | 股份 2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2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5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6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6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0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13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召开 16 | | 第七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 | 第五章 | 董事和董事会 24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24 | | 第二节 | 董事会 27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33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6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38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40 | | 第二节 | 利润分配制度 41 | | 第三节 | 内部 ...
建龙微纳(68835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4-28 10:51
担保定义与形式 - 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3] - 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3] 担保管理与审批 - 对外担保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财务部负责初审,董事会秘书负责复核及披露[7] - 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按程序报总裁、董事会、股东会审批[7][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商业逻辑,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25] 担保额度与审批主体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17][18] - 未超上述额度的担保由董事会审批[21] 担保限制与条件 - 被担保单位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超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董事会审查被担保人有九种情形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0] -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防范风险措施须与担保数额对应[11] 担保后续管理 - 有关部门在被担保债务到期前30日提示督促履约,财务部在到期前15日了解财务安排[30][31] - 被担保人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约,公司应了解情况并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32]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公司应按规定披露担保情况,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34][35] 其他规定 - 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优先考虑实物抵押、质押等形式[27]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审判等程序前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7] - 公司应慎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争取按份额承担[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0]
建龙微纳(68835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4-28 10:51
关联交易定义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事项[5] - 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等[7][8] 审议与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由非关联股东表决[11]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表决,普通决议须出席的非关联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股东或其关联人有关联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3] -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20] 披露规则 -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体并按规定披露[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及时披露[17]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8]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公司关联交易披露[2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0] 申报与管理 -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告知关联关系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8]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向董事会申报关联人情况及变更[27] - 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需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构成则履行审批、报告义务[29] -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需了解交易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交易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29] -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异常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29] 责任与保护 - 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1] - 董事、高管协助、纵容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移送司法机关[31] - 公司因关联方占用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31]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3] - 本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以下”等不含本数[34]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4]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