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6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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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14:32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设立专户对募集资 金进行存储,不能与公司其他资金混合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应由董事会决 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 ...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14:3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 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决策制度的规定 执行。未经公司批准,所属 ...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14:3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四)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 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三)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 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14:32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5] - 委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主任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6]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7] 审计委员会职权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如检查公司财务等[11][12]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其诉讼[12] - 披露财务报告等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审计沟通机制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1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其报告工作,审计报告等材料应同时报送[14] 审计工作要求 - 应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18] 审计日常工作 - 下设工作组,负责资料收集、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8] 审计会议安排 - 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四次[22] - 召开需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23]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审计表决规则 - 通讯表决回复意见时限不少于收到议案后的四个工作日[26] - 汇总意见及修改后议案应于会议通知规定表决时限的四个工作日前发至各委员[26] 利害关系处理 - 委员及近亲属与议题有利害关系时应披露性质与程度[30] - 有利害关系委员应回避表决,经讨论无显著影响可参加表决[30] - 董事会可撤销有利害关系委员参加表决的结果并要求重新表决[30] - 会议不计有利害关系委员法定人数审议议案[31] - 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委员情况[31] 报告机制 - 董事会休会时重大事项可书面报告并建议召开董事会会议[33] - 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或专题汇报[33] - 书面报告由主任或授权委员签发并提交董事会[33] - 休会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可书面报告并建议开会[34] - 高级管理人员书面报告由董事长或授权人员签发并提交审计委员会[34]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14:3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 - 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1]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除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1]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60日内补选[1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前三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4]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专门委员会要求 - 提名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任召集人[16] 工作时间与记录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7]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8] 重大事项参与 -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研究论证[22] 会议资料与费用 - 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会议资料保存十年[22]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23] 津贴与专门会议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披露[23] - 定期或不定期开专门会议,特定事项需审议[25]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按规定和章程执行,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27]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修改需股东会批准[27]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实施,修改亦同[27]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14:3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接受投资者调研、邮 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 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增加公司信息披露 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3、保密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14:3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真实、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14:3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 ...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14:32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 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贷款;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14 14:3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 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 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