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6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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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603225)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2025-10-30 09:13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获批发行77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152,455.4319万元人民币,股份总数为152,455.4319万股,每股面值1元[7][13][14]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公司收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合计持有的股份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9]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股份总数25%,上市一年内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21] -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高管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21] 股东权益与会议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诉讼[28]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30]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2]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9]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7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0]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81] 高管设置 -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8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负责人1名[97] - 总裁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97] 信息披露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02]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102] - 符合条件时公司应现金分红,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106] 其他规定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13]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由股东会决定[115]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22]
新凤鸣(603225)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09:13
业务概况 - 期货业务交易品种为对二甲苯、PTA、MEG和短纤[3] - 期货业务保证金额度不超30000万元,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3] 审议规则 - 套期保值业务特定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6] 风险披露 - 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达特定情况应及时披露[8] 组织管理 - 成立由董事长等组成的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业务管理运作[13] - 期货交易由产业研究部统一管理和执行[15] - 财务部负责资金划汇与入账,审计监督部进行合规检查[16] 操作流程 - 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董事长审核授权[19] - 期货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提交组长批准[21] - 产业研究部申请出入金,董事长核准,财务部调拨备案[21] - 期货交易员按批准方案开展交易[21] 其他规定 - 业务相关人员需遵守保密制度[23] - 期货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年,部分档案至少10年[25][26] - 越权操作者承担个人责任[2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31]
新凤鸣(603225)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30 09:13
战略委员会组成 - 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3] -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3] -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4] 会议相关规定 - 每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8] -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通知[8][9] - 战略委员会应由二人以上委员(含二人)出席方可举行[10] 决议相关规定 - 所作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11] - 决策程序违规,利害关系人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董事会提出撤销[2] - 以传真方式作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13] - 议案获规定有效表决票数,经主持人宣布形成决议,签字后生效[14] 其他规定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职,经董事会决议可撤销其职务[11] - 定期和临时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顺序为同意、反对、弃权[12] - 应于决议生效次日向董事会通报情况[14] - 决议书面文件保存期不少于十年[14] - 决议实施中发现违规,应向董事会汇报,由董事会处理[14] - 会议应有书面记录,参会人员需签名[14]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15] - 会议记录应包含日期、地点、召集人等内容[15] - 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 - 因委员原因人数少于三人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委员,未达三人时暂停行使职权[4]
新凤鸣(603225)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09:13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4] 独立董事补选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60日内完成补选[14] - 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60日内完成补选[15] 独立董事兼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4] 独立性评估 - 独立董事每年自查,董事会每年评估并出专项意见[10] 委员会构成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19]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9] 审议规则 - 特定事项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0] - 审计委员会特定事项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1] 解除职务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23] 工作时间与记录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4]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4] 报告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履职支持 - 公司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8] - 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28] 职权行使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8]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解决可向监管报告[29] 费用承担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9] 津贴标准 - 公司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9] 主要股东定义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不足百分之五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新凤鸣(603225)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09:13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 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 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出 具担保法律文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担保法律 文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2、被担保 ...
新凤鸣(603225)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30 09:13
薪酬委员会组成 - 由三人组成,过半数委员须为独立董事[2] - 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2] 会议相关规定 - 每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9] - 定期会议召开前5日发通知,临时会议召开前3日发通知[9] -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出席方可举行[13]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13] -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传真决议时为签字方式[16] - 会议应记录召开日期、地点等内容[19] 职权行使与决议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暂停行使职权[3] - 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14] 职责与审批流程 - 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等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6] - 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6] - 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7] 委员权利与义务 - 闭会期间可跟踪高级管理人员业绩[22] - 有权查阅公司多种相关资料[22] - 有利害关系委员应披露并回避表决,特殊情况可参加[20][21] 其他 - 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24]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4] -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24] - 决议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18][19]
新凤鸣(603225)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30 09:13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决定 设立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控股 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 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
新凤鸣(603225)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30 09:13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新凤鸣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以 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
新凤鸣(603225)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30 09:13
第三条 定期会议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机构设置: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 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 可为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
新凤鸣(603225)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09:11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之规定,结合《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司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管理 部门。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证券事务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