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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43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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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430685) - 承诺管理制度
2025-08-13 10:16
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议案,待股东会审议[3] 制度内容 - 加强承诺及履行规范性,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5] - 承诺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有履约期限[8][9] - 承诺人应守信履行,特殊情况可变更或豁免[11][12] 制度执行 -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承诺进展,未履行说明原因责任[13] - 董事会督促遵守,违规受监管处理[13]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15]
新芝生物(430685)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13 10:16
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3] 部门设置 -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11] 工作安排 -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一年度工作计划,结束后2个月提交年度工作报告[12]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和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2][15] -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涵盖与财务报告相关业务环节[12][13] -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并发表意见[17] 整改监督 -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并后续审查[15] 报告要求 - 审计委员会应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19] - 公司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非无保留结论董事会应专项说明[22]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激励与约束机制[22] -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缺陷或风险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5] -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永久、长期和短期[2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0]
新芝生物(430685)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13 10:16
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2日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3] 信息报送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报送相关登记材料[10] 披露处理 -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需填写审批表并经审核批准[12] - 申请未通过应及时披露信息[12] - 定期和临时报告涉秘可豁免披露[9] - 暂缓披露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9] 事务负责 -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部门[11] 制度施行 - 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修订解释[14]
新芝生物(43068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13 10:16
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1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待股东会审议[3] 关联方界定 -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自然人含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自然人等[10][13] 关联交易原则 - 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等原则,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8][16] 审议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需审议[12] - 交易金额(担保除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需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13] - 为关联方担保需董事会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担保其应提供反担保[27] 回避规定 -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有关联应回避,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19] 特殊情况 - 现金认购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可免审议披露[27][3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33]
新芝生物(43068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13 10:16
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顾问[11] 募投项目论证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4]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人或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签后可使用资金[11] 银行对账单 - 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顾问[11] 协议终止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现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可质押[1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达标准还需股东会审议[17] -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现金管理内容[17] 账户披露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2个交易日内披露[16] 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12个月[19]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1]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六个月内可置换[22] 节余资金审议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22] - 节余超200万元或项目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22] - 节余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22] 款项审批 - 单笔超100万元款项,使用部门提前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审批[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28]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7] - 保荐机构或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32] 制度权责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5]
新芝生物(430685)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08-13 10:16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9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 ...
新芝生物(430685)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08-13 10:16
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3] 会议规则 - 公司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7] -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推举代表主持[7] 职权行使 - 关联交易等需经会议讨论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7] - 独立董事可行使特别职权,部分需经会议审议且过半数同意,公司应及时披露[6][7] 会议范围 - 除规定事项外,可对提名或任免董事等事项研究讨论[8] 其他规定 - 未设提名等委员会时,会议按规定审查相关事项并提建议[8] - 会议应制作记录,独立董事签字确认[9] - 公司保证会议定期召开,提供条件资料,承担费用[9] - 制度修改经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生效,由董事会解释[11]
新芝生物(43068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13 10:16
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3] 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为报告义务人[8] 报告情形 - 常规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需报告[12]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等需报告[14] - 诉讼仲裁涉案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报告[15] - 财务部门预计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5种情形需报告[17] - 营业用主要资产变更超总资产30%属重大变更需报告[18] - 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超3个月需报告[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变化需报告[20] 报告时间 - 事件发生当日上报董事会秘书[25] -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相关时点需预报[25] - 超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月未完成需报告并每三十日报进展[25] 信息处理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需披露时提请相关程序并公开披露[27] 责任与执行 -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报告责任人[30] - 瞒报等不履行报告义务将追究责任[30]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等执行[33] - 制度与新规定冲突按后者执行并修订[3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3] - 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4]
新芝生物(430685) - 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2025-08-13 10:16
会计估计变更信息 - 变更日期为2025年9月1日[3] - 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变更为5、20 - 40年[3] - 采用未来适用法,不影响以前年度[9] 决策相关 - 2025年8月12日会议审议通过变更议案[6] - 备查文件含董事会等会议决议[11]
新芝生物(43068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13 10:16
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2] 人员规定 -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资格或背景及工作经验[8] - 董事补选、董事会秘书解聘聘任有时间要求[9][10] 离职要求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需移交文件并签署确认书[13] - 任职和离职后股份转让有规定[14] 追责机制 - 公司可对离职人员追责,离职人员可申请复核[17] 制度说明 - 制度依相关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8月13日发布[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