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芝生物(43068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新芝生物新芝生物(BJ:430685)2025-08-13 10:16

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顾问[11] 募投项目论证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4]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人或顾问、银行签三方协议,签后可使用资金[11] 银行对账单 - 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顾问[11] 协议终止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现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可质押[1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达标准还需股东会审议[17] -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现金管理内容[17] 账户披露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2个交易日内披露[16] 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12个月[19]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1]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六个月内可置换[22] 节余资金审议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22] - 节余超200万元或项目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22] - 节余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22] 款项审批 - 单笔超100万元款项,使用部门提前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审批[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28]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7] - 保荐机构或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32] 制度权责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