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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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 支持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碳质押融资业务
上海证券报· 2025-08-25 20:09
全国碳市场建设目标 - 到2027年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 [1] - 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配额总量控制为基础 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1] - 形成减排效果明显 规则体系健全 价格水平合理的碳定价机制 [1] 碳市场发展现状 - 2021年7月正式启动 成为全球覆盖碳排放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1] - 首批覆盖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200家 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50亿吨 [1] - 2025年3月首次扩围 新增钢铁 水泥和电解铝三大高耗能行业约1500家重点排放单位 [1] - 当前覆盖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占比达到60%以上 [1] 配额管理制度 - 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及碳排放双控要求科学设定配额总量 [2] - 逐步由强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 到2027年对排放总量相对稳定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 [2] - 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有序提高有偿分配比例 [2] - 建立配额储备和调节机制平衡市场供需 增强市场稳定性和流动性 [2] 金融机构参与机制 - 稳慎推进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与碳排放权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3] -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碳质押融资业务 [3] - 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 [3] - 适时引入其他非履约主体 逐步引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参与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3] 市场监督与协同机制 - 加大对碳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 [3] - 加强全国碳市场与绿电 绿证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和制度衔接 [3] - 制定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和交易收费规则 [3]
支持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碳质押融资业务
中国证券报· 2025-08-25 20:08
全国碳市场建设政策框架 -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碳质押融资业务 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 适时引入其他非履约主体[1][3] - 到2027年实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1] - 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配额总量控制为基础 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建成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1] 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 有序扩大覆盖行业范围和温室气体种类 依据行业发展状况 降碳减污贡献 数据质量及碳排放特征等[1] - 建立预期明确 公开透明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1] - 明确市场中长期碳排放配额控制目标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 行业特点 低碳转型成本等因素[1] 地方试点与全国市场协同 - 现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需规范建设运行 助力区域绿色低碳转型[2] - 鼓励试点市场在扩大覆盖范围 完善市场调节机制 创新监管手段 发展碳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2] - 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不再新建地方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 碳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 稳慎推进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与碳排放权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2] - 建立完善碳质押 碳回购等政策制度 规范开展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活动[2] - 以全国碳市场为主体建立完善碳定价机制 利用价格发现功能为绿色金融提供有效价格信号[2] 交易主体扩展与监管机制 -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逐步引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参与交易[3] - 完善市场交易风险预防预警及处置程序 开展全国碳市场价格跟踪评估[3] - 加强交易行为监管 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 操纵市场等行为 建立履约风险评估预警制度[3]
事关全国碳排放建设 重磅文件来了!
中国基金报· 2025-08-25 15:41
碳市场政策工具定位 - 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 [3][13][14] 全国碳市场建设目标 - 到202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 [3][13][15] - 到2027年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 [3][13][15] - 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配额总量控制为基础、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3][13][15] - 到2030年建成诚信透明、方法统一、参与广泛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3][13][15] - 到2030年形成减排效果明显、规则体系健全、价格水平合理的碳定价机制 [3][13][15] 碳排放配额管理 - 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 [4][16] - 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 [4][16] - 有序提高有偿分配比例 [4][16] - 建立配额储备和市场调节机制以平衡市场供需 [4][16] - 合理确定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比例 [4][16] 金融机构参与 -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碳质押融资业务 [5][19] - 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 [5][19] - 适时引入其他非履约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5][19] -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逐步引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参与交易 [5][19] 试点市场建设 - 鼓励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在扩大覆盖范围等方面先行先试 [6][17] - 现有试点市场需按要求规范建设运行并助力区域绿色低碳转型 [6][17] - 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且不再新建地方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6][17] 市场覆盖范围扩展 - 有序扩大覆盖行业范围和温室气体种类 [7][8][16] - 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降碳减污贡献、数据质量基础等标准进行扩展 [8][16] 碳排放核算体系 - 实施碳排放核算分类管理 [9][20] - 完善基于排放因子法的核算体系 [9][20] - 探索开展基于自动监测的碳排放核算 [9][20] - 实施重点排放单位关键参数月度存证 [9][20] 数据质量监管 - 加强碳排放数据日常监督管理 [10][21] - 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提升监管水平 [10][21] - 压实重点排放单位履行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的主体责任 [21] 自愿减排市场建设 - 建立科学完备的方法学体系并加快重点领域方法学开发 [18] - 强化自愿减排项目全链条管理包括开发、审定、实施及减排量核查 [18] - 倡导党政机关、企业等积极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 [18] 碳金融产品创新 - 稳慎推进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19] - 建立完善碳质押、碳回购等政策制度 [19] - 以全国碳市场为主体建立完善碳定价机制 [19] 国际交流合作 - 积极参与《巴黎协定》相关碳市场机制规则制定 [24] - 加强碳市场领域交流合作并推动技术、方法、标准国际互认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