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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辉安防: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用于机器人腱绳材料的开发应用方面,公司研发团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格隆汇· 2025-08-22 07:51
技术研发进展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用于机器人腱绳材料的开发应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其中《一种耐蠕变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备方法》已获发明专利授权 [1] - 该项技术通过创新纤维表面处理工艺与特殊编织结构设计 有效优化纤维内部受力分布 大幅提升材料在长期应力作用下的抗变形能力 显著增强腱绳产品的稳定性与使用寿命 [1] 产品开发与客户对接 - 公司开发的腱绳产品已向多家机器人企业进行多轮送样沟通 且与相关企业已建立起常态化技术交流机制 [1] - 该项业务现阶段仍处于持续开发优化阶段 尚未形成商品化订单 [1] 信息披露安排 - 后续若有新的技术突破或应用拓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公告 [1]
恒辉安防:腱绳样品关键技术指标达预期 已向多家机器人企业送样
证券时报网· 2025-05-26 06:18
机器人灵巧手腱绳布局进展 - 公司已开发出多款腱绳测试样品 关键技术指标包括抗拉伸力、破断强力、断裂伸长率、最小折弯半径、摩擦系数、耐疲劳度等均达到预期效果 [1][2] - 针对机器人灵巧手腱绳、关节防护及外壳刚性材质等应用场景 已与多家机器人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样品送测 部分客户反馈良好 正在进行合作可行性评估 [1][2][3] - 自主研发的《一种耐蠕变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备方法》获发明专利授权 显著提升材料稳定性 强化高端超纤维领域技术竞争力 [3]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业务 - 全资子公司恒尚材料30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能全面饱和 处于满负荷高效运转状态 通过技术改造持续挖掘产能潜力 [2] - 现阶段产品主要服务于产业协同、技术储备、市场开拓与品牌孵化等战略布局 少部分外销产品应用于国防警用、高端家纺、安全防护、绳网带等领域 [2] - 密切关注超高纤维在机器人新材料领域的其他方向应用 已完成多轮材料性能测试与工艺优化 [3] 安防手套业务现状 - 生产运营态势稳健向好 在手订单符合预期 4月份美国加征关税对订单造成一定消极影响 但随着中美贸易谈判进展 影响正在降低 [3][4] - 加速推进越南工厂产能建设 年产1600万打功能性安全防护手套项目进展顺利 计划6月底启动部分产线试生产 力争7月实现首批订单交付 [4] - 越南工厂在接单方面已展现强劲竞争优势 预计1600万打产能将在短期内高效转化为实际订单 [4] 市场战略调整 - 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 加大对欧盟、南美、非洲、澳洲等新兴市场资源投入 业绩呈现高速增长态势 [4] - 深耕国内市场 依托"高品质、快交付、低成本"优势加速市场渗透 构建"国内+国际"双轮驱动增长格局 [4]
恒辉安防: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5-13 11:13
会议基本信息 -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地点为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28号公司会议室[1][5]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5][6] 参会人员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61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527,84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651%[6]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8人 代表股份100,343,400股 占比63.25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 代表股份3,184,547股 占比2.0076%[6][7] - 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7] 会议程序合法性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 公告日期距召开日期达到20日要求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2][5] - 会议审议事项与通知所列议案完全一致 现场未发生修改议案情形 表决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 两名监事代表及律师共同计票监票[7][8] 表决结果分析 - 全部16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总体同意票比例达99.99%级别 反对票仅6,600股 占比0.0064% 弃权票在0-4,200股之间波动[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显示同意比例在99.6452%-99.7927%之间 反对票6,600-7,100股 弃权票0-4,200股 其中多项议案出现因未投票默认弃权情况[11][12][13][14][18][20][21][22][23][24][25][26] 法律意见结论 - 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会议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27][28] - 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将作为法定文件随同期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