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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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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元医药: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07 11:12
股东大会基本信息 -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下午14点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999弄3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4][5] -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郑保富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及13:00-15:00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9:15-15:00 [5] -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于2025年6月18日决议召开股东大会 并于6月20日发布会议通知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1日 [4][5] 出席会议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5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439,64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90% [5]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4名 代表股份84,684,085股 占总数41.0459% 通过网络投票股东71名 代表股份20,755,556股 占总数10.0531% [5] -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股东身份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5][6] 议案表决结果 -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105,393,605股 占比99.9563% 反对38,247股 占比0.0363% 弃权7,789股 占比0.0074% [8] - 《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104,718,843股 占比99.3160% 反对711,311股 占比0.6749% 弃权9,489股 占比0.0090% [8] - 《关于修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104,720,543股 占比99.3179% 反对711,311股 占比0.6747% 弃权7,789股 占比0.0074% [8] - 《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104,720,543股 占比99.3179% 反对711,311股 占比0.6747% 弃权7,789股 占比0.0074% [8] -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105,425,105股 占比99.9863% 反对5,047股 占比0.0048% 弃权9,489股 占比0.0090% [9] - 中小投资者对分红回报规划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37,342,220股占比99.9611% 反对5,047股占比0.0135% 弃权9,489股占比0.0254% [9] - 《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100,614,488股 占比95.4228% 反对4,817,366股 占比4.5698% 弃权7,789股 占比0.0074% [10] 法律意见结论 -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4][5][10] -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6][10] - 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出具 [2][3]
恒辉安防: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5-13 11:13
会议基本信息 -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地点为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28号公司会议室[1][5]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5][6] 参会人员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61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527,84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651%[6]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8人 代表股份100,343,400股 占比63.25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 代表股份3,184,547股 占比2.0076%[6][7] - 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7] 会议程序合法性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 公告日期距召开日期达到20日要求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2][5] - 会议审议事项与通知所列议案完全一致 现场未发生修改议案情形 表决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 两名监事代表及律师共同计票监票[7][8] 表决结果分析 - 全部16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总体同意票比例达99.99%级别 反对票仅6,600股 占比0.0064% 弃权票在0-4,200股之间波动[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显示同意比例在99.6452%-99.7927%之间 反对票6,600-7,100股 弃权票0-4,200股 其中多项议案出现因未投票默认弃权情况[11][12][13][14][18][20][21][22][23][24][25][26] 法律意见结论 - 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会议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27][28] - 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将作为法定文件随同期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