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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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线发力!数字人民币加速渗透政务新场景
北京商报· 2025-11-13 11:01
数字人民币政务应用进展 - 数字人民币在江苏省交通执法领域加速渗透,线上缴交罚没款功能已从省级覆盖向市、县全面延伸,首批开通的市县包括连云港、扬州、镇江、宿迁 [1] - 在设区市交通综合执法领域的线上缴交罚没款数字人民币受理覆盖面已达到30%,并计划后续在全省交通执法领域全面推广 [1] - 支付渠道从道路运输拓宽至水路运输,并实现省、市、县三级覆盖,形成“不见面”处理机制 [3] 应用模式与优势 - 数字人民币支付具备支付即结算的特点,资金可实时、安全、精准入库,相比传统银行转账、财政专户入账等多环节流程更为直接 [3] - 用户体验更便捷,驾驶员或企业可通过线上渠道直接完成缴费,无须到现场或切换多个App,缩短了执法流程并降低了行政成本 [4] - 数字人民币底层的智能合约机制可用于防止多缴、错缴等问题,提升执法精度,同时既能保护个人隐私,又能满足财政监管需要 [4] 其他政务场景实践与价值 - 在苏州住房公积金领域,截至2025年5月底,数字人民币累计交易额已突破1066亿元,覆盖个人提取、贷款发放与回收等六大类高频业务 [4] - 数字人民币可在央行账本层面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减少中间环节与清算延迟,显著提升公积金等大流量、长链条业务的资金流转效率 [4] - 通过与电子政务平台深度对接,数字人民币可推动更多公共服务“掌上办”、“一次办”,有助于提升基层地区的服务均等化水平 [4] 未来应用展望 - 未来可探索的政务场景包括医保、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以及公共交通、公共资源交易与财政补贴等,通过智能合约提高资金发放精准度 [5] - 其他潜在场景包括教育与医疗缴费,可实现家长、患者线上便捷支付与实时到账 [5] - 数字人民币试点需加强顶层设计与跨部门协同,推动财政、税务、住建、交通等部门共同完善政务支付应用标准,并优化用户体验与宣传普及 [5]
前脚消费贷,后脚被银行追讨发票,7天内上传,否则后果严重!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30 09:41
消费贷凭证监管现状 - 银行加强消费贷资金流向监管,要求客户上传消费凭证以验证贷款用于合法消费,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等高风险领域[7] - 部分银行对未按时提交有效凭证或审核未通过的客户采取要求提前结清贷款、冻结贷款额度或收取罚息等措施[3][4] - 监管要求可追溯至2020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需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并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追究责任[7] 用户面临的困境 - 用户获得低利率消费贷后,因银行要求上传消费凭证而陷入焦虑,例如贷款4.7万元利率低至2.78%的用户被要求7天内上传凭证[1] - 用户面临两难选择:为凑凭证盲目消费增加负债,或坚持不上传面临资金被收回及影响征信的风险[4] - 实际消费场景中并非所有消费都方便开票,而银行要求提供开票日期在放款日起1个月内、金额不低于90%的增值税发票等严格条件加剧了用户困难[10] 灰色产业链的兴起 - 中介提供代开发票服务,宣称包银行审核通过,手续费为贷款金额的0.5%,例如一笔5万元的贷款收费250元[2][5] - 中介通过篡改发票备注或使用"汇总开票"方式,按照"生活服务—综合消费"等内容开具与用户实际消费无关的"顶额开具"发票以绕过银行审核[5][7] - 灰色产业链在社交及电商平台活跃,中介业务熟练度显示其存在庞大市场需求[2][5] 银行风控与核查挑战 - 消费贷单笔金额小、资金使用分散的特征导致贷后管理难点,跨账户、跨行、跨客户的"三跨"审查是主要障碍[13] - 不同银行对消费凭证的形式要求和审核尺度不一,执行标准差异造成客户困惑,部分银行仅需机打票而严苛银行还需收据和产品图[12][13] - 银行风控紧抓贷后追踪,其核查尺度与监管松紧程度及完成KPI难易程度相关[13] 技术解决方案与瓶颈 - 区块链电子发票技术可实现全流程完整追溯、信息不可篡改,有效解决发票一票多报、虚报虚抵、真假难验等问题[15][16] - 该技术受限于商户端改造成本、用户习惯待培养及系统对接复杂等客观条件,尚未大规模推广[16][17] - 针对个人分散小额消费场景的电子发票归集服务有待完善,合规的凭证服务尚未完全满足用户需求[15] 流程优化建议 - 建议根据贷款金额和用户信用等级实行分级核查,如对大额消费贷超过20万元执行穿透式核查,对小额信用贷5万元以下简化凭证要求[18] - 银行可优化凭证上传规则,如设定季度总额凭证替代每笔消费凭证,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需留存凭证类型以降低用户负担[18] - 支付平台可增加凭证自动归档功能,关联消费订单与凭证,并在消费贷集中领域试点区块链发票以加速技术落地[19]
央行、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
券商中国· 2025-09-27 02:29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1] - 债券回购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此举旨在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 - 开放债券回购业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1] 投资者范围扩大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 [2] - 可参与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2] - 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在合规情况下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 [2] 业务机制与国际接轨 - 业务模式加强与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大便利 [3] - 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清晰、违约处置便利,更符合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习惯 [3] - 机制设计与国际主流回购实践接轨,有助于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拓展市场广度和深度 [3] 过渡期安排与风险管理 - 为便利已开展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设置12个月过渡期,期间仍可按原模式开展交易 [4] - 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加强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 [5] - 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 [5]
进一步开放!三部门: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证券时报· 2025-09-26 12:54
政策核心与意义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1] - 债券回购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此举旨在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 - 开放债券回购业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1] 参与机构范围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投资者 [2][3] - 可参与的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3] - 在合规情况下,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回购业务提供服务 [3] 业务机制与国际接轨 - 公告加强了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的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大便利 [5][6] - 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更清晰、违约处置更便利,更符合境外投资者的交易习惯 [6] - 为平稳过渡,已开展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在公告实施之日起有12个月的过渡期,期间仍可按原模式交易 [6] 风险管理与操作安排 - 政策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原则,将对境外投资者开展回购业务加强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 [8] - 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业务的境外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进行交易 [8] - 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管理 [8]
三部门: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
北京商报· 2025-09-26 12:27
政策发布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9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1] 核心原则与监管框架 - 政策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的重要原则,作为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基础[1] - 通过加强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1] - 采用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1] 交易机制 - 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交易[1] - 做市商需具备较强资金和债券报价能力,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1] -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公布做市商名单[1] 额度管理 - 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1] - 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实施管理[1] - 具体额度管理要求将由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发布实施细则予以明确[1]
进一步开放!三部门: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证券时报网· 2025-09-26 12:19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1] - 该政策旨在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 [1] - 债券回购开放被视为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的重要里程碑 [1] 投资者范围扩大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投资者 [2] - 可参与的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2] - 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在合规情况下可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服务 [2] 业务机制优化 - 政策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 [3] - 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更清晰、违约处置更便利,符合境外投资者交易习惯 [3] - 为便利平稳过渡,已开展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有12个月的过渡期可继续按原模式交易 [3] 交易与风险管理安排 - 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业务的境外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5] - 做市商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 [5] - 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管理 [5] 监管与安全框架 - 政策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原则,对境外投资者开展回购业务加强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 [4] - 将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