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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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怎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2 09:17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 或者停工留薪期满 (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工伤职 工或者其用人单位 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需要单位盖章吗? Q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资料。 个人提出申请的, 用人单位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 A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 多久可以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 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注意哦!工伤职工、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 因身体等原因 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 ...
我省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新浪财经· 2025-12-21 17:39
工伤认定 本报讯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 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工伤认定方面,参加工伤保险的这三类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 鉴定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三方协议等开展工作,无需提供劳动关系 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 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费用。其中,实习生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 (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按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及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经职业学 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6至12个月岗位实习的学生;见习人员为按照《海南省就业见习管 理办法》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则是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超 过65周岁的从业人员。 待遇支付上,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 ...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
人民日报· 2025-11-24 00:57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政策解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意见(三)》,旨在细化《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情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近年来每年有超过200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 [1] 工伤认定细化内容 - 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予以细化,明确具体情形以利于条款理解适用 [2] - 细化“上下班途中”认定,明确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并列出4类具体情形 [2] 可认定工伤的具体情形及依据 - 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但医疗侵权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 - 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规定,单位安排的居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但临时性、偶发性通讯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3] - 明确职工在家处理工作若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与日常工作强度一致且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3] - 明确因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 [3]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的不予认定工伤 [4] 工亡时间认定依据 - 明确工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为准 [5] 劳动关系确认规定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或诉讼确认 [5]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相关劳动者权益 [5] 待遇政策明确内容 - 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次月起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6] - 明确《条例》中“用人单位”包括整体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6]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民生一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解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人民日报· 2025-11-23 22:44
政策背景与意义 - 出台《意见(三)》旨在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 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并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2] - 政策背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每年有200多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2] 工伤认定情形细化 - 对工伤认定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 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2] - 明确"上下班途中"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并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3] - 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 但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工作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4] - 明确职工伤亡因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予认定工伤[5] - 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的不予认定工伤[5] - 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依据[5] 劳动关系确认与申请受理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 存在争议时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认[6]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 以维护此类劳动者的工伤权益[6] 工伤待遇政策明确 - 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6] - 明确《条例》中"用人单位"包括整体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7]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民生一线)
人民日报· 2025-11-23 22:20
政策背景与意义 - 出台《意见(三)》旨在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制度公平统一 [2] - 工伤保险制度每年为超过200万职工提供工伤保障 [2] 工伤认定标准细化 - 对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有利于条款的理解适用和职工权益维护 [2] - 明确“上下班途中”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并细化了四类具体情形 [3] 特定情形工伤认定 - 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但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属于原工伤导致的,相关费用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 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但临时性、偶发性的简单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4] - 明确职工在家处理工作若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与日常工作强度状态一致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4] - 明确因职工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 [5] -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需以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无法证明事故存在或责任划分的不予认定工伤 [5] - 明确工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 [5] 劳动关系确认与申请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认 [6] -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此类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6] 工伤待遇政策明确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变化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6] - 明确《条例》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整体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登记未依法缴费的用人单位 [7]
事关工伤认定等 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新华网· 2025-11-20 23:14
工伤保险制度更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11月20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明确条例规定、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维护制度公平统一 [1] - 此次意见是自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不断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而发布的系列政策文件的延续 [1]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 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1] -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 [1]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 -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 [2]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若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则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2] - 职工在家处理工作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 工伤医疗与侵权责任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1] - 若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则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特殊用工形式责任 - 意见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因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等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申请 [2] - 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工伤待遇调整机制 - 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 [3]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不作调整 [3]
民生直通车丨事关工伤认定等 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新华社· 2025-11-20 12:17
政策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明确条例规定理解适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1] - 政策细化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1]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 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1]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1] 医疗过程中的工伤认定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2] - 医疗侵权损害结果若非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其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 -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3]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不应视为工作原因[3] - 在家处理工作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工作强度状态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3] 特殊用工形式责任 - 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3] 工伤待遇调整 - 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变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4]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4]
民生直通车丨事关工伤认定等,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新华社· 2025-11-20 11:12
工伤认定新规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明确条例规定理解适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制度公平统一 [1] - 新规细化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回应社会关切 [1]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 明确上下班途中认定标准: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2]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决 [2] 医疗过程中的工伤认定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3] - 医疗侵权损害结果若非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其引发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 -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 [4]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简单、临时性、偶发性工作沟通,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4] - 在家处理工作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强度状态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4] 特殊用工形式工伤责任 - 规定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 - 意见(三)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以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 [4]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待遇调整 - 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变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 [5]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不作调整 [5]
工伤可以用医保报销吗?工伤赔偿解析
搜狐财经· 2025-11-01 07:43
法律与制度框架 - 工伤医疗费用被法律明确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必须通过工伤保险渠道支付 [1] - 误用医保卡结算工伤费用将面临医保基金追偿和可能被认定为骗保的风险 [1] -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费用,且不能用商业意外险进行抵扣 [5] 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 报销范围涵盖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药品费和检查费 [4] - 报销范围包括工伤康复期的物理治疗和辅助器械费用 [4] - 报销范围包括住院伙食补助,例如每天15元,以及凭票据报销的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如火车硬卧票 [4] 报销流程与特殊规则 - 常规就医需优先选择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并在入院2日内办理工伤住院登记 [4] - 紧急急救情况下可先就近救治,但用人单位需在2日内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协议医院 [4] - 异地就医需提前备案,否则相关费用可能无法报销 [4] - 超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可认定工伤 [4] - 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算作工伤,即使存在提前下班等违纪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4] 风险与合规 - 骗取医保基金将面临暂停医保结算3至12个月的处罚,并处骗取金额2至5倍的罚款 [5] - 维护权益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后1年内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6] - 必须保留完整的工伤认定书、医疗发票和费用清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6] - 员工应监督企业参保,若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可通过仲裁或投诉要求补缴,并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6]
人社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0.72亿人
中国新闻网· 2025-09-26 06:45
基本养老保险发展概况 - 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72亿人,较“十三五”期末增加7300多万人 [1]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从91%提高到95%以上 [1] - “十四五”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 [1] 其他社会保险发展情况 -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46亿人,较“十三五”末增加2900多万人 [1] -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2亿人,较“十三五”末增加3400多万人 [1] - “十四五”以来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达69.27万亿元,累计结余9.81万亿元 [1] 社保基金投资运营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规模为2.6万亿元,较“十三五”期末翻一番 [2] - 企业(职业)年金基金规模达到7.56万亿元,较“十三五”期末增加4.02万亿元 [2] - “十四五”期间推动完善了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并健全投资监管体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