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直通车丨事关工伤认定等 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新华社·2025-11-20 12:17

政策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明确条例规定理解适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1] - 政策细化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1]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 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1]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1] 医疗过程中的工伤认定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2] - 医疗侵权损害结果若非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其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 -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3]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不应视为工作原因[3] - 在家处理工作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工作强度状态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3] 特殊用工形式责任 - 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3] 工伤待遇调整 - 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变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4]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