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更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11月20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明确条例规定、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维护制度公平统一 [1] - 此次意见是自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不断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而发布的系列政策文件的延续 [1]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 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1] -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 [1]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 -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 [2]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若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则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2] - 职工在家处理工作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 工伤医疗与侵权责任 -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1] - 若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则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特殊用工形式责任 - 意见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因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等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申请 [2] - 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工伤待遇调整机制 - 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结论调整 [3]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不作调整 [3]
事关工伤认定等 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新华网·2025-11-20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