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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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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元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5 16:31
总则与适用范围 - 为规范公司治理并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之日起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2]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市场禁入等情形时 公司需解除其职务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事会移交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3][4] - 若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4]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时 公司可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仍需承担忠实义务 保密及不竞争承诺持续有效至商业秘密公开 [4]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同类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5]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5] - 任职期间违反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责任追究机制 - 若发现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7]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7]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规冲突则按新规定执行 [9]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9]
格林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规范辞任、任期届满及解任等情形的程序与责任义务 确保治理合规性与业务连续性 [1][2][3][4][5][6] 适用范围与依据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时职务自动终止 可提前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2] - 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辞职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新董事任期至首次股东周年大会并可重选连任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当日生效 [2]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3] 职务解除情形 - 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特定刑罚、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形时 公司需依法解除职务 [3][4] - 违反规定的选举或聘任行为无效 [4] 移交与审计要求 - 离职人员需与指定移交负责人完成工作交接 内容包括未完结工作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 [4] - 需按制度接受离任审计 审计委员会可对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人员启动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4] - 离职前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否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不得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其余忠实义务持续1年 [5] - 任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上市后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5] - 违反规定或未履行承诺造成损失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且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律或章程冲突需及时修订 [6]
润本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8 10:19
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并维护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 任期届满卸任 任期内罢免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执行 任期届满未连任则职务自然终止 未及时改选时原人员需继续履职 [1]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时需延后生效 [1]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书面报告时生效 [2]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罢免 更换或解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时 自决议生效日起离职生效 [2]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步卸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 被解任人员可要求赔偿 公司需综合因素确定补偿合理性 [3]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损失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3]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5日内或公司指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 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及印章等移交 [3] - 公司需在离任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 原因 职务变动 后续任职情况 未履行承诺及对公司影响等信息 [4]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处理法律纠纷 仲裁 业务遗留问题及离任审计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4] - 离职后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保密义务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5] - 需遵守竞业禁止约定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5]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5]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需审议对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者的追责方案 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6] - 被追责人员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6]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
交大昂立: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6:11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2]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适用范围涵盖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2]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等情形 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3] - 董事提出辞任后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3]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3]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罢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3][4]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4]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4] - 出现不得任职情形时需立即停止履职 否则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4]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被解任者可要求赔偿 [4]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正式离职5日内或公司通知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印章等移交 [5] - 需配合离任审计或重大事项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6] - 公司披露离任公告需说明离任时间、原因、职务、后续任职情况、未履行承诺及保障措施、对公司影响等 [6] -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限内仍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6] - 保密义务持续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至少有效2年 [6] - 需遵守竞业禁止约定 [7] - 存在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时 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履行计划 [7] - 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7]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7]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但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 [7] - 需严格履行对持股比例、期限、变动方式等作出的承诺 [7]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8]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者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董事会申请复核 [8] 附则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修订程序相同 [8]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冲突则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
宝丽迪: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0:13
公司治理制度 -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程序、保障治理稳定性并维护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适用于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职、解职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及高管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且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 [3][4] - 公司需在董事提出辞任后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合规 [5] - 董事及高管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情形时,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6]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解任高管,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可要求赔偿 [7] 移交与承诺履行 - 离职人员需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及财务资料移交 [8] - 任职期间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完成事项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制定履行计划 [9]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可能接受离任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10]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离职人员不得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股东利益,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11]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提供必要文件 [12]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且需在离任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13]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需赔偿,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1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6][17]
电光科技: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1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完善离职管理体系 促进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 [1] 适用人员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含独立董事 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离任情形与程序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2] - 董事辞职后60日内需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符合法规要求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职务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除特定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同样自报告送达生效 [2] - 离任人员按实际任期计算薪资并发放 [2] -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情形时 公司应解除职务 [2]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 董事可要求合理赔偿 [2] - 离职前需通过审计部门离任审计 审计无异常方可办理手续 [2] - 离任后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经营决策文件 财务资料 合同协议等 [3] - 审计部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3] 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3] -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其他义务最短不少于2年 [3]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执行职务造成损害 公司承担赔偿 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需赔偿 [4] - 违反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豁免 [4] - 依照法律法规 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 已明确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得变更 [4] - 董事会应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 违反时现任董事需要求承担责任 [4]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5]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需遵守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的限制 包括每年转让不超过持股总数25%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5] - 需严格履行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承诺 [5] - 持股变动需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5]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等情形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5] 制度附则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 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执行 与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6] - 制度制定 修改 解释权归董事会 [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6]
新澳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0 09:57
总则 - 制度目的为规范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适用对象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涵盖辞职、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2] - 管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及保护股东权益四项核心要求 [2]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离职情形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形 [3]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3] - 特殊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3]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步辞去职务,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 [4] 任职资格限制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企业负责人且负个人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责任人、失信被执行人、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等九类 [4][5] - 违反资格规定的选举或聘任无效,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需立即停止履职 [5] 离职责任及义务 - 离职后需2个交易日内完成信息申报,禁止利用原职务干扰经营,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5] - 未履行承诺的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未执行需赔偿公司损失 [6] - 涉及重大事项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需报告审计委员会 [6] - 离职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 [6] 责任追究机制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执行职务违规造成的损失不因离职免除 [7] - 公司可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行为追责,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7] - 异议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7] 附则 - 制度解释及修改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