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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本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并维护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 任期届满卸任 任期内罢免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执行 任期届满未连任则职务自然终止 未及时改选时原人员需继续履职 [1]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时需延后生效 [1]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书面报告时生效 [2]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罢免 更换或解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时 自决议生效日起离职生效 [2]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步卸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 被解任人员可要求赔偿 公司需综合因素确定补偿合理性 [3]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损失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3]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5日内或公司指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 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及印章等移交 [3] - 公司需在离任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 原因 职务变动 后续任职情况 未履行承诺及对公司影响等信息 [4]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处理法律纠纷 仲裁 业务遗留问题及离任审计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4] - 离职后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保密义务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5] - 需遵守竞业禁止约定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5]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5]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需审议对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者的追责方案 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6] - 被追责人员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6]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