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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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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信托“基本法”迎新篇
北京商报· 2025-09-14 17:04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分类由原五项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3] - 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等技术服务 以及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3]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四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居间咨询、企业重组融资等业务[3] - 调整证券承销业务表述 改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及受托管理人服务[3] 资本与治理要求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且需一次性实缴[5] - 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推动内控体系建设 并每年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全覆盖审计[5] - 加强股东行为管理 要求对主要股东开展定期评估[5] - 明确可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以及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3] 风险管控导向 - 新规针对房地产融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高风险非标资产等领域风险进行前置管理[5][6] - 通过强化资本约束、穿透监管和信息披露 遏制大额违规和通道业务[6] - 分级分类监管与市场退出机制为疑难风险处置提供政策支持[6] - 2025年华澳信托因资产分类不准确等问题被罚400万元 国元信托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被罚85万元[6] 行业影响与整改安排 - 新规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要求信托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压降存量业务[7] - 行业分化明显 头部机构注册资本超百亿元(如中融信托、五矿信托) 尾部机构仅3亿元(如长城新盛信托)[8] - 部分机构已提前响应首席合规官任职要求 如爱建信托7月获核准资格[8] - 头部信托公司表示存量业务符合新规要求 首席合规官设立将按过渡期要求于2026年3月前完成[8] 转型发展路径 - 推动业务模式从财务杠杆型向受托管理型转型 强化风险隔离和资产安全[4] - 促进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财富管理、家族信托等新赛道实现创新突破[4] - 建议对存量通道类及非标投资类业务制定清退转型方案 必要时与监管及资产管理公司协商[9] - 要求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设立整改专项小组实时跟进进度 避免流于形式[9]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重要新规
中国基金报· 2025-09-13 02:25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原办法实施18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 通过提升注册资本门槛 重构信托业务体系 强化风险防控等多维度改革 完善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2] 注册资本与业务红线 -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3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且要求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4][5] - 严禁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不得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严禁提供规避金融监管的通道服务 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 严禁挪用信托财产 [5] - 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 累计总额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5] - 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6] 信托业务体系重构 - 将原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7][8] - 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担保业务 [8] - 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等提供投资顾问 咨询 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 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 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8]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四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业务 代保管业务 居间咨询业务 企业资产重组并购等业务 [8] - 开展证券承销 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资质要求 [9] 公司治理改革 - 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10][12] - 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 发现股东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未按要求报告时员工或外部审计机构可实名向监管派出机构报告 [12] - 要求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准确识别关联方 实施内部评估审批 进行资金来源与运用双向核查 [12] - 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 适用范围 金额 方式等内容 [12] - 信托公司应培育诚实守信 以义取利 稳健审慎 守正创新 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12] 业务规范促进措施 -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以受托履职合规性和操作风险为重点 建立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 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 [13] - 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 明确信托文件要求 风险揭示 销售推介 财产登记 受益权登记 亲自管理 净值管理 信息保密 报酬费用 失责赔偿 终止清算等要求 [13] - 强化固有业务管理 细化固有资产运用要求 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明确固有业务禁止性行为 [13] - 加强审计监督 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覆盖信托业务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 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应逐项审计 [13]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日报· 2025-09-12 16:24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 深化转型改革 强化风险防控 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1] 业务范围调整 - 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 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 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2] -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打破刚性兑付机制 [2] 公司治理要求 - 明确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2] - 建立科学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价值取向 [2] - 加强信托文化建设 [2] 风险管理规范 - 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2] - 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2] 监管机制强化 - 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 [2] - 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 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 [2] - 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2]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新版发布!
证券时报网· 2025-09-12 13:22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时隔18年全面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旨在推动行业回归信托本源 强化风险防控 促进高质量发展 新规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1][2][7] 修订背景与目标 - 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 实施18年后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需求 与资管新规等新制度的衔接有待加强[2] - 修订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 全面调整业务范围 明确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等要求 完善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2] 主要修订内容 - 聚焦主责主业 突出信托本源 调整业务范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 明确打破刚性兑付原则[3] - 强化公司治理 要求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 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建立科学考核激励机制 推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导向[3] - 加强风险防控 督促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3] - 强化监管要求 提高最低注册资本 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 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 落实分级分类监管 提升风险处置约束力和操作性[3]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从原五项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项[4] - 固有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担保业务[4] - 其他业务增加为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等技术服务 为资管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服务 将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等服务[4]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咨询资信调查、企业重组购并等业务[5] 实施安排 - 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2007年版同时废止[7] - 施行日起新开展业务需符合新规 存量业务需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压降[7] - 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 推动信托公司贯彻实施 整改进展情况将作为分类监管重要依据[6][7]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央视网· 2025-09-12 10:25
修订背景与目标 - 原《办法》制定于2007年 已实施18年 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和转型发展需求 与资管新规等新制度的衔接有待加强 [6] - 修订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 深化改革转型 有效防控风险 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1][4][6] - 修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1月转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为重要配套制度贯彻落实 [6]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范围调整为三项: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取代原五项信托业务 [10] - 固有资产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明确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10] - 其他业务新增为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咨询、托管等服务 以及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10]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监管政策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 包括投资基金发起、代保管、资信调查、财务顾问等业务 [10] 公司治理要求 - 明确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负责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以加强权益保护 [11] - 强化股东行为管理 要求定期评估股东 发现违规行为需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未报告时员工或外部审计机构可实名向监管派出机构报告 [11] -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要求制定管理制度 准确识别关联方 实施内部评估审批和双向资金核查 [11] - 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及操作要求 提升可操作性 [11] - 要求培育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的受托文化 [11] 风险防控与业务规范 - 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建立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 [9][12] - 明确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要求 包括信托文件、风险揭示、销售推介、财产登记、净值管理、失责赔偿等环节 [12] - 完善固有业务管理 细化固有资产运用要求 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明确禁止性行为 [12] - 加强审计监督 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审计 覆盖所有业务类型 对符合条件的信托业务逐项审计 [12] 监管与风险处置机制 - 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强化资本和拨备管理 [9] - 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 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 [9] - 明确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提升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9][13] - 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 或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 [10][13] - 强化央地协同 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压降存量业务 整改进展作为分类监管依据 [13] 实施与过渡安排 - 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 推动信托公司做好贯彻实施 [2] - 信托公司需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 制定整改计划 锁定规模并明确时间进度 有序压降 [13] - 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业务 按原有要求及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13]
信托新规要来了!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
券商中国· 2025-04-11 15:24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旨在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 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并与资管新规 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新制度衔接 [2] - 修订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 调整业务范围 明确经营原则 股东责任 公司治理 业务规则 监管要求 风险处置安排等 [2] 主要修订方向 - 聚焦主责主业 坚持回归本源 突出信托主业 明确开展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 坚持"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原则 [3] - 坚持目标导向 强化公司治理 加强党的建设 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3] - 加强风险防控 规范重点业务环节 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加强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 [3] - 强化信托监管要求 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提高最低注册资本 加强资本和拨备管理 实施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 落实分级分类监管 [4] 业务范围调整 - 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类 [6] - 资产负债业务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6] - 其他业务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 投资顾问 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 调整证券承销业务为财务顾问等服务 [6] - 取消与主业无关联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4项中间业务 [6] 公司治理强化 - 加强权益保护 设立"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 [8] - 强化股东行为管理 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 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8] -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实施内部评估审批 双向核查资金来源与运用 [9] - 强化薪酬管理 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 适用范围 金额 方式等 [9] - 做好信托文化建设 培育诚实守信 以义取利 稳健审慎 守正创新 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10] 风险处置与业务规范 - 提升恢复和处置计划操作性 强化股东分红和红利回拨要求 允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 定向发债 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职能 [13] -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 [14] - 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 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 不当销售 通道类业务 资金池业务 违规担保 不正当交易 挪用信托财产等 [14] - 强化固有业务管理 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 严禁对外担保 严格限制从事实业投资 严禁向关联方融出资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