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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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新规:网络侵害名誉权等纠纷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中移出
观察者网· 2025-10-12 13:06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调整并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新规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新规旨在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以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 [3] 管辖范围调整 - 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网络数据权属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4] - 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包括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网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及网络产品责任纠纷等传统案件 [5] - 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及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6] 行政与涉外案件管辖 - 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等行政案件 [7] - 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的网络数据、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不正当竞争、域名、购物及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7]
最高法发布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人民网· 2025-10-12 01:40
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 [1] - 规定共4条 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 [1] - 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管辖范围调整 - 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包括"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2] - 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2] - 结合民事案件管辖调整 同步调整了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 [2] 规定目标与背景 - 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 以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 [1] - 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 [1] - 规定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管辖范围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 [1]
最新司法解释11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有调整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10-11 14:23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新司法解释,自11月1日起施行 [1] - 新规定是在2018年原有规定基础上进行的优化调整 [1]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新增 - 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2][4] - 新增案件类型包括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4]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调整 - 将部分原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调整出管辖范围 [5] - 调整出的案件包括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作品首次发表权属纠纷、互联网侵害著作权纠纷、电商平台产品责任纠纷及传统网络侵权纠纷 [5][6] - 调整出的案件将按照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标准由三地相关基层法院受理 [6] 管辖调整目标与诉讼便利 - 调整目标为实现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 [6] - 对于调整至基层法院的案件,当事人仍可全流程在线完成立案、送达、举证、庭审等诉讼环节 [7]
最高法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
中国新闻网· 2025-10-11 09:35
案件管辖范围调整 - 互联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范围有所调整 [1] - 新增管辖案件类型包括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1] - 部分案件被调整出管辖范围,例如删除了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属纠纷等 [2] 管辖实施与集中审理 - 新规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北京、杭州、广州辖区内的相关基层法院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1] - 当事人需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1] 政策目标与行业影响 - 此举旨在完善数据类纠纷裁判规则,依法规制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1] - 有利于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具有国际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 [2] - 目标为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并推动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 [1][2]
最高法发布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中国证券报· 2025-10-11 07:20
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核心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调整并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旨在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和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1] - 新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对2018年相关规定的优化 [1] 新增管辖案件类型 - 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2] - 新增案件由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以探索新型前沿领域的裁判规则 [2] 调整出管辖范围的案件 - 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包括线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线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纠纷、线上侵害著作权纠纷、电商平台产品责任纠纷及传统网络侵权纠纷 [3] - 调整后案件将按地域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使互联网法院更专注于新型复杂案件 [3] 保留管辖的案件类型 - 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网络域名纠纷、电商平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线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及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4] - 继续管辖上述案件以巩固“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便民机制 [4] 行政及涉外案件管辖调整 - 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范围,集中管辖涉及网络数据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不正当竞争监管等网络相关行政案件 [5] - 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集中管辖网络数据、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不正当竞争等纠纷,以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并参与全球网络治理 [5]
最高法:调整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新华社· 2025-10-11 06:41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 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完善 规定共4条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新规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1] - 规定施行后 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当事人需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1] 管辖范围新增内容 - 新增管辖案件类型旨在完善数据类纠纷裁判规则 依法规制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1] - 调整有助于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1] 管辖范围删减内容 - 规定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包括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 [2] - 删除的管辖案件还包括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属纠纷 以及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2] - 规定施行后 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的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