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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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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80万张 每张面值100元 募集资金总额4.8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1302.55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4.67亿元[1] - 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验证[1]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监管协议 - 公司于2025年9月2日董事会决议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用于"高端电子真空器件及集成系统智能制造扩建项目"[3] - 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3] - 专户仅限用于高端电子真空器件及集成系统智能制造扩建项目[3] 证券简称变更 - 证券简称自2025年9月11日起由"国力股份"变更为"国力电子" 证券代码688103保持不变[9][12] - 变更原因系突出电子领域核心业务属性 强化市场认知和品牌辨识度[11] 可转债回售安排 - 回售价格100.22元/张(含当期利息) 回售期为2025年9月2日至9月8日 资金发放日为9月11日[15][22][24] - 回售原因为公司变更募投项目 将"风光储及柔直输配电用交流接触器生产项目"资金由2亿元调减至5750万元 剩余1.425亿元转至新项目[16] - 回售期间可转债停止转股但继续交易 若流通面值总额低于3000万元将触发停止交易条款[26]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9-05 20:54
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使用不超过9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8700万元来自首次公开发行 300万元来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 -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上述资金 并与浦发银行嘉定支行及东方证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6] - 专户账号98430078801400003098截至2025年9月5日余额为0元 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 [7]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 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5133.35万股 发行价20.96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0.76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9.78亿元 [2] -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 -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3]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资金 - 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1303.29万股 发行价16.42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2.14亿元 扣除费用后净额2.04亿元 [4] - 实际收到募集资金2.05亿元 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4] -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5] 限售股上市流通 - 15,639,463股限售股将于2025年9月15日上市流通 占公司总股本4.69% [15][16][26] - 该部分股份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售股 涉及10名股东 [17] - 限售股锁定期为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股东承诺严格遵守限售规定 [18]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公司以总股本277,885,415股为基数 实施每10股转增2股 [17] - 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333,462,498股 其中新增限售流通股5,886,376股 [17] -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限售股由13,032,886股转增至15,639,463股 [17] 股权激励计划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5] - 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10日公示 无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 [27][28] -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2] 业绩说明会安排 - 公司将于2025年9月17日参加科创板医疗器械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 [33][34] - 说明会通过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召开 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等高管将出席 [36][37] - 投资者可在2025年9月10日至16日通过线上渠道预先提问 [37]
弘元绿能: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5 16:3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严格遵循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 [1] - 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定义、存储要求、使用规范、变更程序及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且运作透明 [1][2][5][10] 募集资金定义与适用范围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如IPO、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 [16] 资金存储要求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2] - 需在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约定资金集中存放、账户信息、银行对账单报送、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等 [2]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需向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终止后需在2周内重签并重新备案公告 [3][4] 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遵循申请审批程序,按内控制度逐级审批,并建立专门会计档案 [4]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如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委托理财)、变相改变用途、提供给关联方等 [5]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非保本型禁止),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7][8]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限于主营业务使用,不得用于证券交易,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需董事会审议及中介机构同意 [8] - 超募资金(实际净额超计划部分)可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但12个月内累计使用不得超过超募总额的30%,且需承诺后续12个月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财务资助 [9][10] 资金变更程序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中介机构同意,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11][12]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即可 [12] - 节余资金处理: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仅需年报披露;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超募集资金净额10%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低于10%仅需董事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可免程序 [10][11]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公司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披露闲置资金投资收益情况 [14][15] - 年度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15]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董事会需在收到报告后2交易日内公告 [16] - 保荐机构需出具年度专项核查报告,结论性意见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 [16]
恒基达鑫: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5 16:33
总则 - 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组织行为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促进公司质量提升 [2]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2]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金额部分称为超募资金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确保项目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2] -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3]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 - 三方协议需包含专户资金集中存放 账号信息 支取金额通知机制 银行对账单抄送 查询权限 监管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3]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 需由公司 子公司 商业银行及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5]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需审慎使用 确保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投向 [5] -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6] - 以下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披露:置换预先投入资金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 临时补流 改变用途 改变实施地点 使用节余资金及超募资金使用 [6]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 防止被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7] - 募集资金支出需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审批 [7] - 董事会需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7]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一年 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8]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及审计委员会/保荐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原则上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完成置换 [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经营活动 且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9]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时需按项目进度使用 通过子公司实施的需在子公司设立专户管理 [10]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10][1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流 改变实施主体 变更实施方式及其他被认定的情形 [11] -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12] - 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时需确保公司控股 [12] - 变更用途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12]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及保荐机构同意后使用 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 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情况 [13] - 部分募投项目终止或完成后出现结余资金变更为永久补流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 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及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的要求 [13]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财务部需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及项目投入情况 [14] - 审计部需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14]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时需解释具体原因 并在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投资计划调整情况及原因 [14]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5] - 发现公司或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时需督促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 [15] - 保荐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文件存在重大错漏时公司需立即终止合作并向证监局报告 [15] 附则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16]
三友医疗: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9-05 16:22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075950160元 扣除发行费用97892778.72元后净额为978062381.28元[2]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总额214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1869860.7元后净额为203920127.6元[3] - 两轮募集资金均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开设专户存储[2][3] 闲置资金使用安排 - 董事会批准使用不超过9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 - 其中8700万元来自IPO募集资金 300万元来自配套融资资金[2] - 资金限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 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2] 专户设立与监管机制 - 新设专户于浦发银行嘉定支行 专用于临时补流资金存储[4][5] - 与东方证券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条款符合上交所规范[4][5] - 专户资金可办理定期存款但不得质押 到期需转回专户管理[5] 监管执行细则 - 东方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有权现场调查或书面问询资金使用情况[6] - 银行需每月10日前提供对账单 大额支取超5000万元需即时报备[6][7] - 协议设置违约处罚条款 银行未尽责需支付日万分之一违约金[8] - 争议解决机制明确约定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9]
华鲁恒升: 华鲁恒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之星· 2025-09-05 16:22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 管理和监督 确保专款专用 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 [1][2][3] 募集资金定义与基本原则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1]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 -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 使用 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2] 募集资金的存放 - 募集资金存放坚持"集中存储 便于监督"的原则 实行专户储存 [2] -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一经开立不得随意变更 [3] -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3]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3] -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4] 募集资金的使用 - 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5] - 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实行会签制 由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会签 [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行为 [6][7]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置换自筹资金 现金管理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改变用途等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7][8] -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但应当符合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等条件 [8][9] - 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9][10]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10]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1][12]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新项目等情形时 应当由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3]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14]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 [14][15] -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的 应当确保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15]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15][16]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公司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披露 [16] -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16][1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17][18] -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19]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19]
科伦药业: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9-05 16:1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发行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994.6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8,005.40万元 [1]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 - 终止原募投项目"创新制剂生产线及配套建设项目"和"NDDS及抗肿瘤制剂产业化建设项目" [1] - 未使用募集资金调整为三个新项目:"集约化智能输液产线及配套产线、设施建设项目"、"(变更后)大输液和小水针产业结构升级建设项目"和"输液、包材及小水针产线改造、扩能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1] - 变更原募投项目"大输液和小水针产业结构升级建设项目",扩大投资总额并调整原有3个子项目投资分配,新增5个子项目建设 [1]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5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 -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与监管 - 公司及项目实施分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 - 公司及部分子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开立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用账户 [2] - 公司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2] - 截至2025年9月4日,公司新增多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家分支机构和兴业银行成都人民北路支行 [3][4] - 监管协议甲方包括公司及多家子公司,乙方为兴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4] - 丙方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需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5] - 协议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6]
天振股份: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9-05 16:13
保荐工作执行情况 - 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未出现延迟情况[1]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资源 募集资金管理 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及关联交易制度[1] - 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共计5次[1] - 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次数均为0次[2] - 现场检查次数为0次[2] - 发表专项意见10次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2] - 向交易所报告次数为0次[2]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与延期 - 公司原国内募投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新型无机材料复合地板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终止[1] - 变更为"年产2000万平方米新型无机材料复合地板智能化生产线项目" 实施主体改为美国博森新材料公司 建设地点改为美国佐治亚州[1] - 项目建设周期为15个月 原计划2024年4月开始前期工作 2024年12月新建厂房 预计2025年7月投产[1] - 2025年4月公司审议通过将美国募投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1][2] - 延长原因包括东南亚产能释放满足需求 美国加征关税政策不确定性 避免盲目扩产[1][2] 公司经营与业绩影响 - 2023年以来美国海关以供应链溯源为由实施严苛通关限制 导致公司对美出口订单及经营业绩严重受损[2][7] - 公司已采取海外增设生产基地和开发新产品等措施努力恢复业务 但销售规模尚未完全恢复 2024年仍然亏损[2][7] - 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披露2024年度业绩亏损预告[3] - 公司加大研发和产品创新力度 研发非PVC地板 新增建设东南亚生产基地产能[3] 国际贸易环境与应对 - 美国曾对全球186个国家 地区加征所谓对等关税 对中国税率一度达到125% 总体税率高达145%[8] - 2025年5月至8月12日 中美达成关税互降协议 美国对华125%对等关税逐步取消[8] - 公司2019年在越南投资建设生产基地 后陆续建设泰国 美国等生产基地[8] - 公司出口至美国的订单绝大部分转移至越南 泰国和美国工厂 受关税影响小于中国生产基地[8] - 美国"对等关税"政策仍未最终确定 后续存在取消暂缓或继续加征等不利变化 可能对公司未来收入产生不利影响[8] 募集资金管理违规与整改 - 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4][8] - 根据监管要求 公司应于2024年12月12日履行审批程序或赎回理财产品 但实际于2025年3月3日才召开会议进行追认与补充授权[6][8] - 因上述事项 公司 实际控制人 总经理方庆华 董事会秘书吴迪军及财务总监吴阿晓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2025]51号和深交所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31号][6][9] - 保荐机构已敦促公司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授权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 落实整改措施 完善内部控制流程 深化培训 提升合规意识[10] 承诺事项履行 - 公司及股东各项承诺事项均得到履行 包括股份减持 稳定股价 股份回购 填补回报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规范关联交易等[8]
科蓝软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9-05 16:1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94.60万张 每张面值100元 募集资金总额49,460.00万元[2] - 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561.53万元[2] - 募集资金于2022年9月到位并专户存储 已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数字银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计划投资33,922.09万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实际投入3,925.16万元 投资进度11.57%[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计划投资14,639.44万元 已全额投入 完成进度100%[2]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48,561.53万元 累计投入18,564.60万元[2] 资金置换操作原因 - 因人民银行规定工资奖金需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付 募集资金专户无法直接支付人员薪酬[2] - 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要求通过银行托收方式缴纳费用 多账户操作影响支付效率[2] -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 采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后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3] 审议程序与合规性 - 2025年9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资金置换议案[1] - 审计委员会认为该事项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 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4] -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对资金置换方案无异议 认为符合监管规定[5]
*ST星光: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5 16:1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 发新股等再次发行股票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筹资活动所募集的资金以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