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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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贿1.1亿余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潘海受审
新京报· 2025-12-03 12:59
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潘海受贿一案 [1] -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发表意见,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3] - 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3] 涉案人员职务与指控 - 被告人潘海在1998年至2024年间,利用担任贵州省公路工程总公司、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等多个交通建设相关单位领导职务的便利 [3] - 指控其利用职权或地位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承接、资质审核、款项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涉案金额与性质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亿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3] -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追究潘海的刑事责任 [3]
受贿1.02亿余元,李刚被判15年
中国能源报· 2025-12-03 09:55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刚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1] - 追缴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案件事实与涉案金额 - 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李刚利用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土地出让、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 - 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亿余元 [3] 量刑考量因素 - 李刚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 - 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减轻处罚 [3] 案件审理过程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4] -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发表意见李刚进行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4]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4]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许崇信、戴晓慧、周金明提起公诉
央视网· 2025-11-28 08:43
案件提起公诉情况 - 检察机关依法对许崇信、戴晓慧、周金明三名官员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1] 许崇信案件要点 - 许崇信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 许崇信被指控利用担任安徽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 [2] - 其曾任职务包括皖北煤电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淮北矿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淮北市委副书记、市长等 [2] 戴晓慧案件要点 - 戴晓慧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 戴晓慧被指控利用担任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 [3] - 其曾任职务包括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九江市浔阳区委书记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党工委第一书记等 [3] 周金明案件要点 - 周金明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 周金明被指控利用担任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鄱阳县委原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 [4] - 其被指控行为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胡延生、张巍、潘发勇提起公诉
央视网· 2025-11-24 08:27
案件公诉概述 - 检察机关依法对胡延生、张巍、潘发勇三名官员提起公诉 [1] 胡延生涉嫌受贿案 - 案件由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 被告人胡延生被指控利用担任长春市财政局局长、吉林省委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2] - 涉案财物数额被描述为特别巨大 [2] 张巍涉嫌多罪名案 - 案件由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 被告人张巍被指控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三项罪名 [3] - 指控涉及张巍在担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信托部总经理期间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 - 受贿罪指控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 [3] 潘发勇涉嫌受贿案 - 案件由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 被告人潘发勇被指控利用担任织金县县长、毕节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4] - 涉案财物数额被描述为特别巨大 [4]
李全,一审被判死缓
财联社· 2025-11-19 09:18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对李全贪污所得财物返还被害单位,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1] 犯罪事实与涉案金额 - 2015年6月至2024年3月,李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相关业务收益,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 [3] - 2010年至2023年,李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亿余元 [3] 法院判决考量因素 - 李全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5] - 鉴于其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5] 案件审理过程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7] - 庭审中李全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7]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高应云、江建华、杨桦提起公诉
央视网· 2025-11-19 08:32
案件公诉情况 - 国家电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高应云因涉嫌受贿罪被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 - 福建省南平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江建华因涉嫌受贿罪被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 - 贵州省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杨桦因涉嫌受贿罪被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 涉案人员职务与指控 - 高应云被指控利用担任国家电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1] - 江建华被指控在2004年至2025年期间利用担任光泽县副县长、顺昌县委书记、南平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2] - 杨桦被指控利用担任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管委会主任、织金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3] 案件司法程序 - 高应云一案由辽宁省沈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并由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 - 江建华一案由福建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经指定管辖由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 杨桦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经指定管辖由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退休后牵线搭桥并收好处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1-19 00:05
案件核心事实 - 王某原任某市国资委副主任,于2019年1月退休 [1] - 2020年10月,王某接受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请托,向B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和采购部经理吴某打招呼,帮助A公司中标原材料供应业务 [1] - 张某承诺并支付总计180万元好处费,王某收到后私下截留30万元,剩余150万元由三人平分,各得50万元 [1] 涉案人员身份与定性 - 李某由B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任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4] - 吴某由B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聘用,系职业经理人,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4] - 王某、李某、吴某三人经共谋,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A公司谋利并共同收受好处,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 [4][5] - 王某私下截留的30万元,因李某和吴某不知情,由王某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7] 共同犯罪数额认定 - 三人共同受贿数额认定为150万元,因李某和吴某仅对该部分有共同主观认知并参与分配 [6] - 王某个人截留的30万元不计入共同犯罪数额 [6][7]
受贿超1亿元,云南省原副省长李石松一审获刑15年
券商中国· 2025-11-18 11:15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石松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五百万元人民币罚金[1] - 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1] 案件事实与涉案金额 - 李石松在2005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利用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3] - 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25亿余元[3] 量刑考量因素 - 法院认定李石松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3] - 鉴于其有重大立功表现、部分受贿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3] 案件审理过程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4] - 庭审期间有四十余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李石松当庭表示认罪悔罪[4]
受贿超1亿元,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李石松一审获刑15年
央视网· 2025-11-18 09:22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石松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1] - 对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案件事实与涉案金额 - 经审理查明,李石松在2005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利用担任的多个职务便利为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提供帮助 [3] - 李石松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25亿余元 [3] 量刑考量因素 - 法院认定李石松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5] - 鉴于李石松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5] 案件审理过程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石松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6] - 庭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 [6]
受贿超1亿元,李石松获刑15年
中国能源报· 2025-11-18 09:15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石松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1] - 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1] 受贿事实认定 - 受贿时间跨度为2005年8月至2024年3月长达近19年[3] - 利用担任云南省各级政府及部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3] - 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25亿余元[3] 量刑考量因素 - 李石松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3] -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3] -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其中实际所得已全部追缴[3] 案件审理过程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4] -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4] - 李石松进行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庭审[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