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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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对违纪又违法行为如何坚持纪法双施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9-24 01:29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编者按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着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的双重职责。在查 办案件中,必须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对被审查调查人查实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从"纪、法、罪"三个层 面综合判断,全面、准确、充分评价其行为本质。本案中,徐某在担任B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等职 务期间,违反规定为王某等多名干部在录用、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应如何定性?徐某 对其子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放任不管,应承担什么责任?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 助严某承揽工程项目,严某提出送予徐某30万元感谢费,徐某因担心被查,表示钱暂放在严某处,至案 发未实际取得,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李翠 四川省攀枝花市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查处过程: 叶子茂 四川省攀枝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邵峰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徐坤林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基本案情: 徐某,女,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A省B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B市卫健委党委书记、主 任等职。2023年12月 ...
以案明纪释法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自洗钱”问题后的监检衔接程序解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0:16
监察与检察机关程序衔接 -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中发现"自洗钱"问题时,若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可在起诉意见书中叙明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否则需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6][7]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自洗钱"问题,经核实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征求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意后直接追加起诉 [8][9] - 对于"他洗钱"或其他洗钱共犯,若未涉及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7] 证据收集与使用 - 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收集的"自洗钱"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标准,可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10] -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需补证的,可自行补充侦查或移送公安机关重新取证,补证后符合要求的证据可作为认定依据 [11][12] -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洗钱证据,若经审查或补证后满足条件,可与监察机关证据一并使用 [12] 审查起诉程序 - 监察机关已查实的"自洗钱"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合并职务犯罪提起公诉 [13] - 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自洗钱"问题且证据充分的,经征求相关机关同意后可追加起诉,否则移送公安机关 [14][15] - 案例一中张某某通过转账和挂名买房掩饰受贿款,证据充分可直接起诉洗钱罪 [7][13] - 案例二中刘某将贿赂款转入亲属账户并汇至境外,检察机关认定证据充分后追加起诉 [9][14] 法律依据与协作机制 - 依据《法法衔接意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证据移交和起诉程序上需遵循协作配合原则 [8][10] - 国家监委与两高一部联合文件明确"自洗钱"犯罪事实查明的处理流程 [6][8] -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适用于证据瑕疵但情节一致的案件 [11]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陈利根、张高社、许玉才提起公诉
央视网· 2025-05-14 08:18
央视网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陈利根、张高社、许玉才提起公 诉。 青海检察机关依法对张高社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青海省司法厅原副厅长、巡视员张高社(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青海 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 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日前,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一级巡视员许玉才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 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日前,南京农业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利根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江苏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 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玉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 护人的意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许玉才利用担任曲靖市麒麟区委书记,曲靖市委常 委,宣威市委书记,曲靖市 ...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4-23 00:06
共同利益关系的整体,其中的任何一方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客观上应视为"利益共同体"的整体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知晓后不要求退还或上交的,表明其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持认可态度,便可认定国家工 作人员应对特定关系人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本案中,甲应乙的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基金管理公司、某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帮助,事后得知乙收受 了丙、丁所送的好处费。从主观上看,甲对乙收受财物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知道所谓好处费是其先前 利用职权为丙、丁谋利行为的对价;其次,甲在知晓乙收受好处费后,也未要求乙将好处费退还或者上 交,而是予以默认,甲对乙收受他人财物知情并持认可态度,根据《解释》相关规定,应认定甲具有受 贿故意。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对于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在主观上要求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合 意,在客观上要求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他人财物",但共 同实施受贿行为不应狭义理解为所有行为均必须有双方共同参与,而是应当根据二人身份的不同,有分 工、有合作。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身份的差异,在双方共同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一般表现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