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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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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牵线搭桥并收好处如何定性
案件核心事实 - 王某原任某市国资委副主任,于2019年1月退休 [1] - 2020年10月,王某接受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请托,向B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和采购部经理吴某打招呼,帮助A公司中标原材料供应业务 [1] - 张某承诺并支付总计180万元好处费,王某收到后私下截留30万元,剩余150万元由三人平分,各得50万元 [1] 涉案人员身份与定性 - 李某由B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任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4] - 吴某由B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聘用,系职业经理人,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4] - 王某、李某、吴某三人经共谋,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A公司谋利并共同收受好处,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 [4][5] - 王某私下截留的30万元,因李某和吴某不知情,由王某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7] 共同犯罪数额认定 - 三人共同受贿数额认定为150万元,因李某和吴某仅对该部分有共同主观认知并参与分配 [6] - 王某个人截留的30万元不计入共同犯罪数额 [6][7]
六轮审判官司未了 中融信托8550万元“咨询服务费”究竟如何界定
经济观察网· 2025-07-19 12:31
信托贷款及融资事件 - 2013年中融信托通过12个信托项目向山西交投提供155亿元信托贷款 [1][4] -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以出具远期回购函方式为融资项目提供增信服务 [4] -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通过中融信托、云南国际信托、国投信托三家机构共引入234.7亿元资金投向山西交投 [4] 资金流向及费用支付 - 中融信托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向刘洋控制账户转入8550万元 [2] - 刘洋通过北京康盛律所和太原普利行账户接收中融信托支付的7400余万元 [5] - 刘洋通过太原普利行账户向金元证券收取1150余万元好处费 [5][7] 涉案公司及人员关系 - 太原普利行由盖起军持股50%并实际经营 [6] - 金元证券作为委托人参与"中融-晋融4号单一资金信托项目" [7] - 周柏林时任中融信托基础设施及能源产业部总经理助理 [4][5] 司法审判过程 - 案件经历6轮审判程序最终维持原判 [2][13][14] - 最终判决刘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1年、盖起军洗钱罪5年6个月、周柏林行贿罪3年7个月 [13] - 刘洋计划申请再审主张费用性质为中介费而非贿赂 [3][15] 公司背景信息 - 中融信托曾用名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023年被建信信托和中信信托托管 [5] - 北京康盛律所2004年成立 太原普利行2009年成立 [6] - 金元证券2002年成立 由首都机场集团控股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