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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涉康得新案卷入41亿连带赔偿 总营收几乎原地踏步1950亿目标难期
长江商报· 2025-12-08 23:29
公司涉诉情况 - 公司孙公司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因康得新财务造假案被投资者起诉 原告请求判令康得新赔偿投资损失暂计41.39亿元 并要求包括赛鼎宁波在内的其余所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 - 公司公告称 经初步核实 赛鼎宁波不存在明知康得新实施财务造假而予以配合的情形 且本案被告多达四十名 赛鼎宁波并非主要责任主体[1][4] - 公司初步评估 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1][4] 公司经营业绩 - 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866.13亿元 同比增长4.14%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6.88亿元 同比增长4.83%[7] -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363亿元 同比增长1.15%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2.32亿元 同比增长10.28%[9] - 2024年公司新签合同额3669.40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2.30% 其中境内新签合同额2536.27亿元 境外新签合同额1133.13亿元[7] 公司年度目标与完成情况 - 公司2025年计划完成营业总收入1950亿元 计划完成新签合同额3700亿元 计划完成利润总额76.8亿元[2][8] -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总收入已完成全年目标的69.9%[3][9] - 若要达成全年营收目标 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总收入需达到587亿元 较上年同期518.68亿元增长13.17% 完成难度较大[3][10] 公司业务进展与展望 - 公司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实业和现代服务业 工程业绩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和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7] - 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尼龙新材料项目(己二腈装置)已全面达产并转入高效稳定运行阶段 预计将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并增强市场竞争力[10] - 公司管理层提出目标 计划用5年时间再造一个更高质量的中国化学[10]
立案调查一个多月就开出罚单,第一创业再遭鸿达兴业造假余波重创
第一财经网· 2025-12-08 12:04
一创投行受行政处罚详情 - 一创投行因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中未勤勉尽责受到行政处罚 被处以“没一罚三” 罚款合计1698万元 [2] - 两名保荐代表人被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6] - 江苏证监局认定一创投行存在三项违规: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 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5] 鸿达兴业可转债项目及违规事实 - 鸿达兴业于2019年12月完成可转债发行 总规模24.27亿元 发行2426.78万张 其中原股东优先配售占比26.28%(约6.38亿元) 主承销商一创投行包销535.53万元 包销比例0.22% [3] - 该可转债期限为6年 每年付息一次 [4] - 鸿达兴业已被查明存在多项违规: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亿元 2019年至2023年半年报累计虚增收入35.05亿元 虚增利润总额40.78亿元 [6] - 鸿达兴业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5780万元 实际控制人周奕丰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6] - 鸿达兴业股票及可转债已于去年3月18日因面值退市条件终止上市并摘牌 [2][6] 鸿达可转债违约情况 - 鸿达退债(原鸿达转债)已出现付息违约 公司经营困难 现金紧缺 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付息金额 [6] - 该可转债将于12月16日到期 次日起停止转股 截至12月8日公司未能筹集本息兑付资金 本息预计无法按期兑付 [2][7] 一创投行当前业务表现 - 股权融资业务表现疲弱:年初至今仅保荐3单北交所IPO项目 其中1单(佳能科技)已撤材料 1单(金万众)因财报更新中止审核 [1][8] - 去年全年保荐9个IPO项目 其中5个主动撤回 撤否率超五成 而2023年撤否率为18.18% [8] - 债权融资业务表现突出:上半年完成企业债及公司债项目70单 总承销金额252.74亿元 同比增长296.64% 承销规模行业排名第26名 较去年同期上升29名 [9] - 截至上半年末 北交所IPO在审项目2单 持续督导新三板挂牌企业38家 [8] 第一创业整体经营情况 - 随着证券行业业绩回暖 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收29.85亿元 同比增长24.32% 归母净利润7.71亿元 同比增长20.21% [7] - 公司表示 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导致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况 [6]
上市公司监管首迎基础法规 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护航
证券日报· 2025-12-07 15:55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构建结构严谨、权责分明的监管体系,提升资本市场监管的规范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以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1] - 《条例》作为上市公司行政监管的基础法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上接《证券法》和《公司法》,下为证监会规章制度提供更直接的授权依据 [1] - 《条例》预计将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和强化市场纪律三方面,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1] 上市公司治理 - 《条例》设专章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明确基本架构,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和规范股东权利 [2] - 作为“中间层级”规范,《条例》全面梳理并提炼了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制度,实现了监管逻辑的升维,改变了以往操作性要求散见于各规则的局面 [2] - 公司治理规范体现在四个维度:夯实组织基础(如章程内容、股东会议案、审计委员会职权)、把牢“关键少数”(禁止资金占用、违规操纵)、强化信义义务(细化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完善保障机制(加强独董与董秘履职保障) [4] - 具体亮点包括:界定独立董事基本职责方向、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行为明确为行政违法并规定行政罚、具体界定董事高管忠实义务、具体规定董事会秘书基本职责、丰富完善关联交易规定、界定“内部人控制”情形中的“双控人”等 [3] 信息披露与防假打假 - 《条例》聚焦财务造假等恶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防范、惩处等角度加强规制,并聚焦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实践问题 [5] - 打击财务造假方面,健全防假打假制度机制: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公允性、必要性、合规性)、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要求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与事后调查职责,规定董事会追回造假多分配利润及多发薪酬的义务)、明确禁止并惩处第三方配合造假(最高罚款1000万元) [5] - 对于财务造假,将把上市公司及相关方、配合造假方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开 [6] - 此举旨在强化监管威慑,提高违法成本,遏制造假冲动,形成针对财务造假行为的“组合拳” [7] - 《条例》突出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惩治,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侵占资金或操纵公司提供违规担保,并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与罚款,填补法律“空白” [7] 投资者保护 - 《条例》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聚焦市值管理、分红、回购、退市等重点环节 [8] - 关于市值管理与分红回购,核心是强化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督促其将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内化为制度与行动 [8] - 投资者保护主要从三方面规定: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严禁操纵市场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对现金分红、股份回购作出制度化安排;严格规范退市制度,禁止干扰终止上市决定 [8] - 强调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8] - 明确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对终止上市后的股票转让或交易作出总体安排 [9] - 延续当前立法政策,明确严禁“伪市值管理”行为,同时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强调现金股利在股利分配选择上的优先性 [9]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如何破解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顽疾,构建全链条监管机制?
央广网· 2025-12-06 11:05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资本市场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系统化、法治化的监管 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公司治理 保护投资者权益 并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1][2] 监管法规的定位与意义 -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 将散落在《公司法》《证券法》中的要求进行了系统性整合 为上市公司“立规矩”“划红线” [2] - 法规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三大关键词 标志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入更加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2] 财务造假的危害与现状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破坏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 影响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 [1][2] - 监管部门多次开出罚单 例如对立方数科涉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拟处以公司1000万元罚款 对10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00万元 [2] - 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虚增营收、虚增利润、篡改重要财务数据等方式造假 甚至形成与金融机构、上下游客户合谋的造假“产业链”和“生态圈” [2][3] 新规的核心监管举措 - **严禁虚假财报**:严禁通过虚构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方式编制虚假财报 要求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未获通过不得披露 [3] - **设立回溯制度**:创新性设立造假收益回溯制度 董事会应收回负有责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的超出部分利润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多领取的薪酬和多获授的股权、期权 [3] - **全链条打击**: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事后追责”全链条机制 从制度层面切断造假链条 [3] - **扩大追责范围**: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不得协助编制虚假财报 违者将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 [3] - **严惩失职机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行为 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 无收入或收入不足50万元的 罚款额达50万元至250万元 情节严重者将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4] 独立董事制度强化 - 强制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5] - 独立董事需重点监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高管之间的重大利益冲突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5] - 有观点认为需确保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无利益捆绑 例如实行“收支两条线” 以真正以第三方身份为投资者把关 [6] 预期影响与待完善之处 - 全链条监管和追责将有效切断造假链条 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使投资者能依据公开信息进行价值判断 并增强对长线资金的吸引力 [5] -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 需要明确实施细则 例如对因造假多上缴的税收如何追回 以及对获得超出部分利润的机构投资方如何追缴 [3] - 实现“全链条”打击不仅需要细化配套机制 更重要的是建立跨部门的协同机制 从“单点执法”转向“系统治理” 包括建立横向部门协同与纵向层级协同机制 并加强声誉约束与独立监督 [5]
证监会发布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资本市场迎重大制度升级!
搜狐财经· 2025-12-06 04:48
政策概览 -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上市公司治理进入系统化法治新阶段 [3] - 该条例历时4年起草,整合了《公司法》《证券法》及50余项配套规则,覆盖上市公司从上市到退市的全生命周期 [3] - 政策背景源于财务造假、大股东占款等顽疾,2024年证监会查处案件超3000起,且在注册制深化、上市公司数量突破5000家的背景下,亟需统一监管框架 [4] 核心监管维度 - **公司治理**:强化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责任约束,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过半并由会计专业人士召集,禁止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融资担保,违规者最高可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5] - **信息披露**:引入穿透式监管,第三方配合造假最高罚款1000万元,造假所得分红及薪酬需全额退回,并推广区块链存证技术,2025年试点企业财务造假识别率提升40% [5] - **并购重组**:强制要求重大资产重组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并明确子公司分拆上市的独立性要求,禁止“突击注资”等套利行为 [6] - **投资者保护**:规定主动退市公司需提供现金选择权,并要求连续三年盈利企业将不低于30%的利润用于分红,未达标者将面临融资限制 [7] - **执法升级**:对财务造假主犯可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同时建立上市公司“红黑榜”进行信用惩戒 [8] - **退市机制**:明确交易类退市标准为股价连续20日低于1元且市值低于3亿元,并禁止利用破产重整规避退市,要求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审查重整方案 [9] 行业影响与市场反应 - **合规企业受益**:政策发布后,ESG评级前100的公司日均成交额增长23%,A股某消费龙头因连续5年分红达标获险资增持2%,股价月内上涨18% [10] - **高风险板块承压**:2025年首批退市名单预计扩容至50家,ST股壳价值面临归零,中小券商投行业务收入或下滑30% [11] - **中介机构机遇与挑战**: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轮换周期从5年缩短至3年,行业集中度提升,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费平均上涨15% [12] 制度落地与未来展望 - **监管与市场平衡**:政策旨在简化再融资与并购审批流程的同时严控“忽悠式重组”,并试点“监管沙盒”允许合规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 [13] - **中央与地方协调**:计划建立跨省稽查协作机制,2026年实现稽查总队与地方局数据直连,以破解地方保护问题 [14] - **科技与生态重构**:计划于2026年建成“智能监管大脑”实时监测超10万家上市公司数据,并强制上市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短视频账号每月更新动态 [16]
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将出炉 突出对公司治理的规范,突出对并购重组活动的支持,突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突出对投资者的保护
证券时报· 2025-12-05 22:53
文章核心观点 - 我国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夯实严监严管的法治基础,促进上市公司规范与高质量发展 [1] - 该条例覆盖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强化全链条监管,重点规范公司治理、支持并购重组、打击违法行为并保护投资者 [1] -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力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并将行之有效的监管举措在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化 [1][4] 公司治理规范 - 设立专章强化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章程、基本治理架构及组织机构职权划分 [2] - 直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压实其忠实勤勉义务 [2] - 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定位,发挥内设机构的监督制约作用 [2] - 规范股东质押股票、委托表决权、代持股份等行为 [2] - 细化补充《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加强自治约束,促进各方归位尽责 [3] 投资者保护 - 设立“保护投资者”专章,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严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3] - 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3] - 坚决防范退市公司通过“假重整”、恶意规避强制退市等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 [3] - 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对退市后的股票转让或交易作出安排 [3] - 在行政法规层面固化市值管理、分红回购等监管举措,督促上市公司将提升投资价值内化为制度并积极行动 [4] 并购重组支持 - 进一步释放监管对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明确收购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 [5] - 完善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程序及监管机制,并完善财务顾问监管制度 [5] - 对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独立性要求等做细化规定,促使其在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中更好发挥“把关”作用 [5] - 保持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强化重点规范的同时,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 [6] 违法行为打击与财务造假防范 -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防范操纵利润或系统性造假 [6] - 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 [6] - 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并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配合造假,明确其法律责任以破除造假“生态圈” [7]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担保,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董事会积极追偿的义务 [7] - 突出对违规占用担保的惩治,严格执行退市重整制度,全面严格行政监督管理举措 [7] - 禁止任何人干扰退市决定,加大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无拯救价值的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7] - 强调上市公司依法真实披露信息,从防范、惩处等角度加强规制,严厉打击财务造假 [8] - 就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实践中的重点问题,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来治理 [8] 条例出台背景与意义 - 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超过5000家,质量持续提升,但部分公司董事高管诚信规范意识不高,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时有失效,急需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全面规范 [9] - 上市公司监管领域此前缺少一部上承《证券法》《公司法》、下接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的行政法规 [9] - 当前发布条例时机成熟,文件修订既贴合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诉求,也从并购重组、市值管理、回报投资者方面进行规范鼓励 [9] - 条例强化了严监严管的法治基调,明确监管底线要求,促进上市公司在规范道路上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9]
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将出炉
证券时报· 2025-12-05 17:27
文章核心观点 - 我国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标志着上市公司严监严管的法治基础更加扎实 旨在通过覆盖公司“全生命周期”的全链条监管 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1] 法规定位与出台背景 - 《监管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上承《证券法》《公司法》等基础法律 下接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 填补了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 [2][9] - 当前发布时机成熟 我国上市公司已超5000家 质量持续提升 但部分公司董事高管诚信规范意识不高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时有失效 急需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全面规范 [9] 公司治理规范 - 设专章将上市公司治理作为规范重点 关注基本治理架构 对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等作出针对性规定 [2] - 抓住“关键少数” 直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的行为 压实其忠实勤勉义务 [2] - 明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定位 发挥公司内设机构的监督制约作用 [2] - 规范股东质押股票、委托表决权、代持股份等行为 [2] - 细化补充了《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要求 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规范 加强自治约束 [3] 投资者保护 - 设“保护投资者”专章 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促进提升投资价值的要求 严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3] - 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 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3] - 坚决防范退市公司通过“假重整”、恶意规避强制退市等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 [3] - 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3] - 关于市值管理、分红回购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举措 在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化 意在强化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 [4] 并购重组支持 - 进一步释放了监管对于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 对收购的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5] - 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程序以及监管机制进行完善 [5] - 完善财务顾问监管制度 对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独立性要求等做了细化规定 促使其更好发挥“把关”作用 [5] - 在强化重点规范、明确基本要求的同时 保持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 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 [6] 打击违法行为与财务造假 -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 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 防范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利润或实施系统性造假 [6] - 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 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 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 [6] - 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 并明确配合造假的法律责任 破除造假“生态圈” [7]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担保 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 务求“打准”“打痛” [7] - 明确了董事会积极追偿的义务 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维护公司利益 [7] - 突出对违规占用担保的惩治 严格执行退市重整制度 对恶性违法行为设定罚则 [7] - 禁止任何人干扰退市决定 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 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7] 信息披露强化 - 强调上市公司要依法真实披露信息 从防范、惩处等不同角度加强规制 严厉打击财务造假 [8] - 就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披露用途变更等实践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来给出治理良方 [8] 退市与破产重整监管 - 关于股票退市、破产重整等牵涉利益广、主体众多的事项 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管的职责定位 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制度的严格执行 [4] - 发挥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协作沟通机制 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7]
“旧案”发酵!中信证券子公司被列为被告
国际金融报· 2025-12-05 16:07
案件核心事实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因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列为被告 案件已确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1] - 原告为11名投资者 被告包括东旭光电 东旭集团 华南公司等37名主体 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东旭光电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82.82万元 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5] - 本案涉及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等行为 东旭光电已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河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 中信证券的声明与影响 - 中信证券表示 本案为公司收购原广州证券前 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 相关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予以充分考虑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3][5] - 公司提示 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 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5] 东旭光电的违法事实与处罚 - 河北证监局已于6月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明东旭光电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包括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非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 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报 [8] - 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采取责令改正 警告等措施 东旭光电及相关当事人被合计罚款超4.2亿元 [8] 行业监管与“看门人”责任 - 近年来 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 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 [6] - 法律专家指出 财务造假与欺诈发行严重扭曲证券真实价值 破坏市场定价机制和诚信基础 对资本市场稳定构成重大冲击 [8] - 本案将聚光灯打向券商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 行业评论强调券商必须严格履行核查把关义务 坚守合规底线 强化风险防控 [9] - 律师指出主承销商履行“看门人”职责需构建全流程核查机制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完善内控与问责机制 实施动态风险处置 [10][11][12][13] - 市场规范发展需要企业自律 中介机构尽责和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共同努力 [13]
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将出炉 来看最新解读
证券时报· 2025-12-05 11:50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12月5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监管条例》)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意味着严监严管的法治基础更加扎实有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值得注意的 是,这也意味着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 《监管条例》覆盖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强化全链条监管,突出对公司治理的规范,突出对并购重组 活动的支持,突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突出对投资者的保护。业内人士指出,《监管条例》在总结监管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力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设专章强化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指出,并购重组市场正在经历从"量"到"质"的深刻变革,成为产业升级"催 化剂",《监管条例》在强化重点规范,明确开展并购重组基本要求的同时,保持制度的包容性、适应 性,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 在打击违法行为,尤其是在打击财务造假方面,《监管条例》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必要性和合规性,防范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利润或者实施系统性造假;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要求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
ST远智多年造假冲击股价 内外交困可持续增长待考?海外业务不增反降
新浪财经· 2025-12-05 09:54
公司财务造假与处罚 - 公司因财务造假触发ST红线,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远大智能”变更为“ST远智”,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2][16] - 公司涉嫌连续三年财务造假,主要手段包括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提前确认电梯销售收入,以及利用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确认租赁业务收入 [3][4][17][18] - 财务造假导致2019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23亿元、6622.57万元、1.47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5.22%、7.24%、15.21% [5][19] - 财务造假导致2019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21万元、2175.44万元、3892.71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286.69% [5][19] - 2022年半年度虚减营业收入1611.2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85%,虚减利润总额234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2.96% [3][17] - 公司在2023年已对相关收入确认进行会计差错调整,但当时仅称收入确认“不严谨或不准确”,未承认造假 [6][7][20][21] 近期股价与市场表现 - 公司股价因财务造假事项持续跌停,12月2日至12月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触发股价异常波动红线 [1][15][16] - 尽管公司三季报业绩大增,但股价仍受财务造假冲击 [1][15] 公司近期经营业绩 - 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8.48亿元,同比增长14.38%;归母净利润为4182.04万元,同比增长609.62%;扣非归母净利润为2128.53万元,同比增长144.50% [8][22] - 2025年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33亿元,同比增长22.8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49.22万元,同比增长4504.81% [8][22] - 业绩增长得益于公司强化成本费用管控、精益生产与供应链管理,以及上年同期基数较低 [1][9][15][23] 公司业务与行业背景 - 公司主要从事客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配套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维保业务,产品广泛应用于住宅、商场、酒店等领域 [9][23] - 电梯产销量与房地产开发情况高度相关,公司国内基本盘受地产周期影响 [1][10][15][24] - 2025年1-9月,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同比下降9.4%,新开工面积下降18.9%,竣工面积下降15.3%,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下降5.5%,销售额下降7.9% [10][24] 海外市场与公司表现对比 - 2025年上半年,中国载客电梯出口数量达55,957台,同比增长23.68%,出口金额达100,189万美元,同比增长12.87%,呈现量价齐升态势 [11][12][24][25] - 然而,公司2025年上半年海外收入同比下滑5.85%,与行业出口增长趋势背离 [12][25] - 公司海外业务规模与国内业务旗鼓相当,但增长主要来自国内 [12][13][25][26] 政策驱动与增长动力 - 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为老旧电梯更新需求提供支撑,2025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已安排180亿元用于支持更新老旧电梯12万台 [14][27] - 截至2025年6月,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已支持累计完成4.1万台住宅老旧电梯更新 [14][27] - 在政策驱动下,电梯更新市场需求提升,有望对冲房地产需求下滑压力,为公司创造增量 [13][14][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