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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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发津补贴、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之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9-24 01:29
再次,陈某等人以甲公司名义违规套取职工教育补贴后向公司员工发放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刑 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 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其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 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 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本案中甲公司属于国有公司,其违规套取的 职工教育补贴属于国家补贴,该资产性质属于国有资产,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犯罪对象要件。其 二,陈某作为国有公司负责人,由其起意并决定实施套取职工教育补贴,再违规为公司员工发放,事后 本人也分得4万元,其作为决策者,对集体私分行为起关键性主导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 三,陈某等人以甲公司名义违规套取职工教育补贴并以津补贴名义向公司员工发放,显然违反国家规定 以及公司财务制度 ...
三堂会审丨村委会成员涉贪污、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9-17 02:3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张本汉 江苏省南通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陈慧华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顾艳霞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葛娟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实践中,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攫取非法利益,如套取上级补偿款、违规占有和处置村集体"三 资"等,对其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精准定性需厘清主体身份。本案中,李某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收补偿款过程 中,利用职务便利,将14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为何认定构成贪污罪?李某作为村民委员会成 员,利用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管理村集体资金过程中套取村集体资金并非法占有,应如何定性? 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图为庭审现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纪委监委供图 基本案情: 李某,201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某省某市A区B街道C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委员、会 计等职。 贪污罪。2016年,某省政府批复同意某市征收C村第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经审批,某市通过A区将土地征收 补偿款140万元拨付至C村账户。2022年3月,上级政府同意将存于C村账户的140 ...
以案明纪释法丨国企工作人员侵吞本单位财物行为性质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7 01:34
【内容提要】 2016年11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以A公司名义与某新材料公司谈好PAC采购数量(2800吨)和价格 (当时市场价2500元/吨),后暗示该新材料公司按照商定好的价格和数量与C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该新 材料公司同意并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同期,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使得C公司以2000元/吨的价格从A公 司采购2800吨PAC,A公司制作出库单、出具货权转让手续,C公司将货款支付给A公司并签署收货单, 但货物仍由A公司仓库储存。2017年2月,经B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任命张某担任A公司市场部经 理,全面负责公司PAC等精细化工品的销售业务。2017年4月,C公司将从A公司采购的2800吨PAC交付 给该新材料公司,张某与李某获利140万元,张某分得110万元。 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张某利用担任A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职务便利,继续伙同李某通过前述方式共计 获利350万元,张某分得280万元。经查,C公司系空壳公司,除介入A公司与其下游客户的PAC交易 外,没有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分歧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 物非法占 ...
三堂会审 | 私设“小金库”并侵吞和挪用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0 00:38
案件基本情况 - 相某某曾任A市B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 因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被查处 [3] -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涉及金额356.9万元人民币 主要用于执行局日常开支 [3] - 贪污罪涉及金额354万余元人民币 挪用公款罪涉及金额60万元人民币 受贿罪涉及金额10.5万元人民币 [3] 案件查处过程 - 2020年9月7日立案审查调查 2021年3月1日采取留置措施 2021年5月27日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4] - 2021年8月30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4] - 2021年8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13日提起公诉 [4] - 2023年3月10日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5.5万元 [4] - 2023年5月25日二审维持原判 [5] 设立"小金库"行为认定 - 相某某授意将356.9万元执行保证金和司法救助金私自存放 形成"小金库"用于执行局日常开支 [7] - 根据2009年中央纪委解释 "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账簿的资金 [7] - 因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 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 [9]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分 - 2012年底相某某伙同他人侵吞"小金库"资金107万元 三人分别获得42万元、38万元和27万元 [10] - 认定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因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0] - 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因私分范围仅限于三人而非单位大多数人员 不具有普遍性 [12] 挪用公款炒股行为认定 - 2009年至2012年相某某挪用"小金库"资金35万元用于炒股 案发前已归还 [13] - 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13] - 归还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情节 不影响定性但可作量刑考虑 [14]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 相某某挪用30万元执行保证金炒股后 与毕某某合谋通过虚假理由非法占有该资金 [15] - 30万元执行保证金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以公共财产论 [16] - 主观故意从"挪用"转变为"非法占有" 客观实施分赃行为 认定转化为贪污罪 [18]
村干部套取帮扶资金的行为性质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13 00:04
村干部身份认定与贪污罪构成 -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包括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物管理等七类公务活动 [1] - 跨行政区域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 村干部身份认定存在争议 需结合是否具备基层组织人员身份及是否实际从事公务活动两个要件判断 [5] - 许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 在协助C街道办事处实施30万元水池建设项目时 通过虚开发票套取6万元项目资金 行为性质存在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两种争议观点 [2][3] 公共财产与贪污罪客体认定 - 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包含四类: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财产 以及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4] - C街道办事处拨付的30万元帮扶资金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公共财产 而非村集体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资金使用需按项目进度申请并由街道验收 [4] -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公务身份及侵犯客体是否为公共财产 本案资金性质明确属于扶贫用途公共财产 [6] 公务行为实质判断标准 - 许某某牵头实施水池建设项目属于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公务 尽管B村与C街道存在行政区域分隔 但项目源于上级安排的结对帮扶职责 [5] - 公务活动认定不局限于行政隶属关系 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参与行政管理 许某某负责项目协调并申请资金拨付 符合公务实质要件 [5][6] - 法院最终采纳贪污罪认定 因许某某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 其行为同时满足主体身份与客体要件 [6]
要求管理服务对象向所在单位“捐赠”财物相关问题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23 01:21
案件背景 - 公益性事业单位A单位负责人沈某与B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通过"捐赠"名义进行利益输送,张某向A单位"捐赠"100万元以获得工程项目招标照顾 [1] - A单位党组会议通过接受"捐赠"决议,并在后续工程项目招标中给予B公司倾斜照顾,累计中标金额超2000万元 [1] - 100万元资金使用情况:67万元用于投资项目,18万元用于行贿相关职能部门,15万元被沈某个人侵占 [1] 法律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沈某构成个人受贿罪(100万元)和单位行贿罪(18万元),应数罪并罚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100万元属于单位受贿罪,18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15万元个人侵占构成贪污罪,应三罪并罚 [2] - 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资金流向和单位集体决策过程更符合单位犯罪特征 [2] 单位受贿罪认定依据 - 张某的100万元"捐赠"实质是行贿款,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原则,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 [3] - A单位收受行为体现集体意志:沈某提议经党组会议通过,后续实际给予B公司招标照顾 [3] - 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满足:主观故意+单位整体意志+不正当利益交换 [3] 单位行贿罪分析 - 沈某使用18万元行贿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目的是为A单位保留违章建筑谋取不正当利益 [4] - 行贿行为发生在单位受贿既遂后,属于另起犯意,应单独评价 [5] 贪污罪认定 - 沈某将15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5] - 法律明确非法所得仍属贪污罪对象,参考司法解释对违禁品犯罪的处理原则 [5] - 行为同时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职务廉洁性 [5] 最终法律适用 - 对沈某应三罪并罚:单位受贿罪(100万元)、单位行贿罪(18万元)、贪污罪(15万元) [6]
集体私分国有参股公司资金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9 00:07
案件背景 - 陈某2012年受A市交通委员会委派担任国有参股公司B公司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B公司由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各占50%股份[1] - 2012至2014年间,陈某与公司管理层通过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等方式,将798万余元以"绩效奖励"名义发放给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其中陈某个人分得94万余元[1] 行为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因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资金798万余元[2] -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以公司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金798万余元[2] -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因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国家利益损失798万余元[2] 贪污罪排除依据 - 贪污罪需体现个人意志而非单位意志,本案发放行为经集体研究决定且以公司名义实施[3] - 发放对象包括无决策权的中层职工,范围具有广泛性和公开性[3] - 行为目的是为多数管理人员谋利而非个人私利[3] 私分国有资产罪排除依据 - 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需为国有独资单位,B公司是国有参股公司[4][5] - 犯罪对象需为纯国有资产,B公司资产性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纯国有资产[5] 滥用职权罪认定依据 - 陈某作为国有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符合主体要件[6][7] -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超越职权程序决策重大事项[7] - 造成798万余元损失应全部认定为国家利益损失,尽管国有股份仅占50%[7] -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行为不影响刑事责任认定[7]
三堂会审丨违规经商办企业还是贪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9 00:07
案件核心事实 - 车某曾任国有独资公司A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B公司侵吞国有资产1300余万元 [3][4][7] - B公司名义为个人注册 实际由A公司全权控制 注册资金100万元来自A公司下属国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4][14] - 车某通过虚构股权交易、做低估值等手段 最终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移至其指定人员名下 实际控制公司 [7][22][23] 国有资产转移手法 - 2014年将A公司的高利润融资服务业务转移至B公司经营 该业务由国有单位信用背书且无风险 [5][18] - 以甲公司名义虚假出资60万元获取B公司30%股权 实际公司估值已达680万元 [5][19] - 通过B公司自有资金完成股权回购 使国有资金转为私人控制 最终公司净资产达900余万元 [7][23][25] 公司性质认定 - B公司虽登记为私营企业 但资金来源于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受A公司全面控制 应认定为国有公司 [14][15][17] - 公司公章保管、人事任免、业务决策等均由A公司掌控 段某某仅为名义股东 [4][14][17] - 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 穿透股权结构认定企业国有属性 [15][17] 资金流向分析 - 2016-2017年以虚假股权分红形式获取415万元 [6][20] - 通过B公司资金循环回购股权 最终控制全部资产900余万元 [7][23] - 合计贪污金额达1300余万元(含分红款和净资产) [7][25] 业务操作细节 - 融资服务业务原属A公司 2014年被转移至B公司经营 [5] - 股权结构调整中虚设"社会资本"入股 实际控制权未变更 [5][19] - 通过员工代持、多层转让等隐蔽手段完成资产转移 [7][24]
以案明纪释法丨村干部在拆迁工作中侵占补偿款的行为性质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02 01:06
村干部身份认定与犯罪性质分析 - 村干部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决于是否从事公务活动 以是否参与行政管理事务为判断标准 [7][9] - 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款管理等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 村干部可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7] - 公务活动特指国家事务管理 不包括集体组织内部事务 区分标准直接影响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适用 [9] 案例一行为定性 - 甲被乡党委任命为腾退组组长 行使人口与宅基地认定审核权 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公务 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10] - 甲虚构材料骗取5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 利用的是公务职权而非村务职权 犯罪对象为公款而非集体资产 构成贪污罪 [10][11][12] - 乙虽与甲共谋骗取补偿款 但无非法占有故意 仅构成滥用职权罪 与甲成立不同罪名的共同犯罪 [14] 案例二行为定性 - 丙担任后勤保障组负责人 违规分配集体保障房并出具虚假证明 利用的是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便利 不涉及公务职权 [12][13] - 被侵占的600余万元补偿款属于村集体预期收益 犯罪对象为集体资产 丙与丁戊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 [13] - 丙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也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13] 法律适用关键要素 - 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需综合考量主体身份 职务便利性质及财物属性三个维度 [9][11] - 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罪名可不同 需根据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分别认定 如案例一中甲定贪污罪 乙定滥用职权罪 [14] - 对"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应考察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力及在关键程序中的决策作用 [11]
单位受贿与受贿交织如何准确认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0:16
贪污罪与受贿类犯罪定性分析 - 我国刑法中贪污罪与受贿类犯罪存在相似性 特别是在单位受贿中单位负责人将部分贿赂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 需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认定[1] -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需满足"以单位名义实施"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两个要件 包括体现单位整体意志 由主管人员根据单位意志实施 且犯罪所得由单位支配[4] - 将单位应得贿赂款转为个人使用不必然构成贪污罪 关键在于该款项是否已由单位实际控制或确定为应得收入 未实际控制的款项不构成对公共财产的侵害[6] 典型案例分析 - 2016-2024年某县人民医院A科室收受药品经销商黄某"科室建设费"120余万元 由科室主任李某保管并使用或私分[2] - 2019年李某要求黄某为其女儿安排工作并支付"五险一金" 黄某通过减少给科室好处费的方式支付18万元工资及社保 李某女儿未实际工作[2] - 该科室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收受财物构成单位受贿罪 李某作为主管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18万元定性存在三种争议观点[3] 18万元款项的三种定性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18万元可作为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不宜单独评价[3] -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款项属于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 构成贪污罪[3] - 第三种观点认为资金未被科室控制 应认定为李某个人受贿数额 该观点获得支持[3] 18万元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理由 - 李某决定将款项用于女儿个人利益 不代表单位意志 资金未归属单位支配 不符合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5]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单位犯罪需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本案款项由个人支配[4] 18万元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 - 贪污罪要求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 但该款项未被单位实际控制 也非单位确定应得收入 单位无主张权利[6] - 国有单位应得利益属于公共财产范畴 但本案款项在达成合意时尚未成为单位应得收入[6] 18万元应认定为个人受贿的依据 -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使特定关系人不工作却领薪应以受贿论处[7] - 李某与黄某达成新的权钱交易合意 主观明知资金不支付给单位 客观上由特定关系人使用[7] - 李某在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 黄某为弱势方 双方形成新的行受贿合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