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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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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发津补贴、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之辨
再次,陈某等人以甲公司名义违规套取职工教育补贴后向公司员工发放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刑 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 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其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 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 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本案中甲公司属于国有公司,其违规套取的 职工教育补贴属于国家补贴,该资产性质属于国有资产,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犯罪对象要件。其 二,陈某作为国有公司负责人,由其起意并决定实施套取职工教育补贴,再违规为公司员工发放,事后 本人也分得4万元,其作为决策者,对集体私分行为起关键性主导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 三,陈某等人以甲公司名义违规套取职工教育补贴并以津补贴名义向公司员工发放,显然违反国家规定 以及公司财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