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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3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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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301469) -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5-04-21 11:54
财务审计 - 审计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3] -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7] 责任与风险 -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4] - 内部控制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根据审计结果推测未来有效性有风险[6] 报告日期 - 报告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12]
恒达新材(30146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5-04-21 11:54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达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恒达新材拟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 18,00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 ...
恒达新材(30146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2025-04-21 11:54
业务决策 - 2025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不超10,000万美元,资金可滚动使用[14][16] 业务详情 - 交易资金总额度不超10,000万美元,交易期限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资金为自有资金[4][5][6][7] - 交易品种仅限于美元,目的是规避外汇市场风险[1][3] 风险与管理 - 开展业务存在汇率波动等风险,公司制定制度控制风险[8][11] 机构意见 - 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额度范围内业务无异议[17]
恒达新材(30146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2025-04-21 11:54
关联交易 - 2025年度与宏发物流预计关联交易不超1500万元,1 - 3月已发生183.06万元,2024年度已发生283.18万元[2][5] - 2024年度向宏发物流购买运输服务实际发生额占比8.85%,与预计差异 - 81.12%[6] 关联担保 - 2025年度潘昌、姜文龙预计担保不超40000万元[2][6] - 2024年度潘昌、姜文龙关联担保已履行3000万元,剩9500万元未履行[8] 宏发物流数据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12013626.29元,净资产3446218.77元[11] - 2024年1 - 12月营收22893319.61元,净利润302073.76元[11] 会议与审议 - 2025年4月21日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3][19] - 事项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4][20] 其他 - 潘昌为董事长等,持股41.03%[13] - 关联交易因日常经营,按公平价进行[16]
恒达新材(30146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2025-04-21 11:54
业务概况 - 公司拟开展不超3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外汇衍生品业务[1][4][13][15] - 交易期限自2024年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日[5] 交易安排 - 选不超12个月外汇衍生工具,对手为有资格金融机构[6] - 资金用自有或信贷,不涉及募集资金[7] 业务评估 - 业务必要可行,可应对外汇波动风险[8] - 业务存在市场等风险,有控制措施[10][11] 流程进展 - 2025年4月21日议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待股东大会通过[13][15] - 保荐机构对批准额度内业务无异议[16][17]
恒达新材(30146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2025-04-21 11:54
子公司业绩 - 浙江恒川新材料2024年末总资产93402.14万元、净资产52319.48万元、营收59297.14万元、净利润2976.78万元[3] - 恒川(杭州)纸业2024年末总资产6428.01万元、净资产2901.59万元、营收23440.35万元、净利润411.29万元[4] 担保情况 - 公司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不超60000万元担保,待股东大会审议[1] - 本次担保后对外担保总额度60000万元,余额13500万元,占净资产比例9.90%[7] - 各方认为担保合规、风险可控,利于子公司经营[8][9][10][11]
恒达新材(30146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的培训报告
2025-04-21 11:54
培训信息 - 培训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2] - 培训地点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线上会议[2] - 培训内容含违规案例分析、募资关注问题、信息披露要求[2]
恒达新材(30146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2025-04-21 11:5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达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恒达新材本次开展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 需要,以及规避和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前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生产 经营的主要原材料是商品浆,在商品浆价格波动的背景下,通过合理的期货套期 保值可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在此背景之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计划根据商 品浆价格的变动情况,适时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 值功能,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影 ...
恒达新材(30146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5-04-21 11:54
监管合规 - 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次数为0次[3] - 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为每月1次[3] - 现场检查次数为1次[3] - 发表独立意见次数为11次[3] 培训情况 - 培训次数为1次,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4] 承诺履行 - 公司及股东首次公开发行时相关主体承诺已履行[6] 违规警示 - 2024年1 - 9月中信建投证券多次因项目被监管出具函件或措施[7][8]
恒达新材(30146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4-21 11:5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需在收到请求或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8][10]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0][11] 提案相关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通知规则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8]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需在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1] 投票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7] 报告述职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述职[30] 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别进行[28] - 累积投票制下,出席股东累积总表决权为所持股份数乘以拟选举董事、监事人数[29] - 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29] -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按得票数排序,多者当选[29]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且不足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29][30] - 若因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30] 决议相关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33]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35]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6]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9]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9]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40] - 除特别决议事项外,其他事项以普通决议通过即为有效[41] - 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股东人数、所持或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等[43] - 股东会对每项列入审议程序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44] 其他规定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4]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47]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