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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3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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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301469.SZ):上半年净利润3423.50万元 同比下降12.68%
格隆汇APP· 2025-08-26 10:07
财务表现 - 上半年营业收入5.21亿元 同比增长2.55%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23.50万元 同比下降12.68% [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844.30万元 同比下降22.08% [1] 每股指标 - 基本每股收益0.38元 [1]
恒达新材:上半年净利润3423.5万元,同比下降12.68%
第一财经· 2025-08-26 09:46
财务表现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5.21亿元,同比增长2.55% [1] - 净利润3423.5万元,同比下降12.68% [1] 利润分配方案 -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 [1] - 不送红股 [1] -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
恒达新材(30146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6 09:44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也不包括债券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 ...
恒达新材(30146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08-26 09:44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符合中 ...
恒达新材(301469) -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6 09:44
战略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4] 会议召开规则 - 每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11] - 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11] -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通知[12] - 采用快捷通知方式,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视为收到通知[12] 会议出席与表决 - 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含两名)出席方可举行[14]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经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可撤销其委员职务[15] - 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15] - 会议对议案集中审议、依次表决[16] - 定期和临时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传真决议时为签字方式[17] 决议相关 - 议案获规定有效表决票数,主持人宣布后形成决议,签字生效且不得随意修改[19] - 委员或指定人员应在决议生效次日向董事会通报情况[20] - 决议书面文件保存期不少于十年[21] - 主任或指定委员跟踪决议实施情况,违规汇报董事会处理[22] 会议记录 - 会议应有书面记录,参会人员签名,保存期不少于十年[23] - 记录应包含日期、地点、参会人员、议程等内容[24] 其他 - 决策程序违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董事会提出撤销[2]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恒达新材(301469) - 公司章程
2025-08-26 09:44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 | | | 第一章 | 总 | 则 1 | | --- | --- | --- | | 第二章 | |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 | 第三章 | 股 | 份 3 | | 第一节 | | 股份发行 3 | | 第二节 | |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 | 第三节 | | 股份转让 5 | | 第四章 | | 股东和股东会 6 | | 第一节 | | 股东 6 | | 第二节 |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1 | | 第三节 | | 股东会的召集 15 | | 第四节 |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 | 第五节 | | 股东会的召开 18 | | 第六节 |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 | 第五章 | | 董事会 27 | | 第一节 | | 董 事 27 | | 第二节 | | 董事会 33 | | 第六章 |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0 | | 第七章 | | 高级管理人员 42 | | 第八章 |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5 | | 第一节 | | 财务会计制度 45 | | 第二节 | | 内部审计 50 | | 第三节 | | 会 ...
恒达新材(30146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6 09:44
提名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须为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4] 会议召开 - 每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12] - 董事长等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13] - 定期会议提前5日、临时会议提前3日发通知,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可豁免[21] 会议举行与决议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6] - 所作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17] - 委员每人一票表决权[17] 委员管理 - 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职,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撤销职务[16] - 有利害关系委员应披露并回避表决,特殊情况可参加[24] - 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5] 其他 - 会议对议案集中审议、依次表决[18]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签字[18] - 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不得随意修改[21] - 决议情况生效次日向董事会通报[22] - 决议和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22] - 会议记录包含会议召开信息等内容[22] - 委员有权评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27]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9]
恒达新材(30146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6 09:44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维护 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
恒达新材(30146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6 09:44
审计选聘规则 - 5%以上股份股东不得在审议前指定或干预审计职责[2] - 审计委员会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及监督报告[6] - 选聘时质量管理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不高于15%[8] 审计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降20%以上应说明情况原因[9] 选聘流程 - 选聘任期一年,期满可续聘,无需重招[10] - 审计委员会形成书面审核意见[10] -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1] - 股东会通过后签业务约定书[11]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首次公开发行后连续审计不超2年[12] 信息披露 - 年度报告披露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13] - 更换应在四季度前完成,披露原因[15] 监督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结果在年度评价中[18] - 违规造成后果,董事会批评责任人[19] - 事务所严重违规,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9]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1]
恒达新材(30146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6 09:44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 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 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 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