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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30146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恒达新材恒达新材(SZ:301469)2025-04-21 11:5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需在收到请求或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8][10]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0][11] 提案相关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通知规则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8]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需在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1] 投票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7] 报告述职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述职[30] 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别进行[28] - 累积投票制下,出席股东累积总表决权为所持股份数乘以拟选举董事、监事人数[29] - 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29] -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按得票数排序,多者当选[29]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且不足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29][30] - 若因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30] 决议相关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33]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35]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6]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9]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9]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40] - 除特别决议事项外,其他事项以普通决议通过即为有效[41] - 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股东人数、所持或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等[43] - 股东会对每项列入审议程序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44] 其他规定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4]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47]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