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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3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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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301118) - 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5 10:02
总裁任期与汇报 -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6] - 总裁原则上每季度向董事会汇报工作[17] 总裁决策权限 - 公司年度累计融资不超5000万元由总裁审议批准[8] - 多项交易指标占比低时由总裁决定[8] - 批准单笔不超20万且年度累计不超200万捐款由总裁决定[9] 总裁会议安排 - 总裁办公会议例行每月召开一次[28] - 特定情形总裁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会议[21][29] -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可委托副总裁[27] 总裁考核与薪酬 - 总裁绩效评价由董事会及下设委员会考核[24] - 总裁薪酬与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挂钩[24] 其他 - 总裁离任需审计[24]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通过生效并上市实施[26]
恒光股份(30111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5 10:02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秘、董事、高管等人员和机构,含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2] 信息披露原则与文件 -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包括如实、合规、平等、易懂等[4] - 信息披露文件含定期和临时报告,应按要求报送相关文稿和文件[4] 披露流程与时间 -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应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通过指定媒体发布[5] -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6]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21]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21]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1] 管理与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8]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11] - 董秘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等多项工作[11] -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秘,负责资料收集和报告编制[11] 股东信息告知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告知公司[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16] 报告内容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21]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24] - 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24]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5]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董事会秘书分工、部门提供资料等6个程序[32] - 临时报告编制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审核分多种情况[33] - 重大事件由董事等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再呈报董事长[33] 信息更正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需发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34] 保密工作 - 董事长、总裁是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3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人员对未公告信息保密[37] - 公司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37] - 商务谈判等需提供未公开信息时要求对方签保密协议[38] - 特定对象文件含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报告交易所并公告[38] 财务与审计 - 公司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并执行内控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39]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审人员监督内控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9] 投资者关系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不得开展活动[40]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建立与保管[40] -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等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密[40] 违规处理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组织检查并采取更正措施[41] - 违规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42] - 信息披露不准确造成影响或损失,公司对审核责任人处分及追究责任[42] 时间定义 - 本制度“第一时间”指事项发生当日,“及时”指两个交易日内[4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44]
恒光股份(301118) - 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5 10:02
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 投资管理制度于2025年11月修订[1] 投资决策权限 - 股东会为投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董事长、总裁在权限内决策[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 - 5%由董事长审批[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以下由总裁审批[7] 投资相关要求 - 投资达到一定标准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8] 投资执行与监督 - 投资事项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总裁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相关事宜[11] -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12] -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15] 信息披露与责任 - 公司发生有关事项时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5] - 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未按制度执行造成损害应追究法律责任[15] - 公司相关项目经办人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15] 子公司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事项审批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15] - 公司控股子公司决议后应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17] -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17]
恒光股份(301118)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5 10:02
子公司管理 - 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控股子公司持股超50%或能实际控制[2] - 子公司可不设股东会等,可设执行董事和1 - 2名监事[5] 人事安排 -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人员经总经理办公会确定[7] 财务管控 -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业务指导和监督[10] - 子公司应按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审计[21] - 子公司对外借款、担保需按公司制度审批[23][25] 经营决策 - 子公司按公司规划定目标并汇报经营情况[13] - 子公司投资决策、项目融资需经公司批准[14][15] -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实施需公司审议[15] 信息披露 - 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唯一对外信息披露部门[17] - 子公司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18] 审计监督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审计[22] - 子公司董事长等调离时须离任审计[23] 考核制度 - 子公司应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并报备[25] - 子公司年度结束后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并奖惩[25]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28]
恒光股份(30111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5 10:02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以下、与关联法人低于净资产值0.5%或300万以下交易,董事长签署生效[10]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以上、与关联法人3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且低于净资产值5%,独董认可后董事会审批[11]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值5%以上,独董认可后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股东会审批[11] - 日常关联交易按总金额履行程序,无总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11] 交易评估审计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12]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交易对方等股东回避表决[15] - 出席董事会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非关联股东表决[17][18] 特定交易豁免 - 公司与关联方现金认购、承销发行等特定交易免按关联交易表决[18] 信息披露 - 关联交易通报董事会秘书履行披露义务[19] - 关联交易公告含交易概述等多项内容,披露累计交易总金额[19] 文件保存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董事会修订和解释[21] 术语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以下”不含本数[21] 未尽事宜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冲突时按国家规定执行[21]
恒光股份(30111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5 10:02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6]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9] - 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到账后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1] - 到期应归还,无法按期需提前审议并公告[13] 专户管理 - 审慎选银行开设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5][6] - 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协议[6] - 超募资金存放专户,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6][13] 现金管理 - 产品为安全性高的存款、存单等,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质押[14]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通过,保荐或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15] 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属变更用途,部分情况除外[17] - 变更需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变更后原则投主营业务[18] - 拟变更用途提交董事会通过后两日内公告多项内容[18] 节余资金处理 - 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20] - 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通过[20] 监督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9] - 会计设台账,内审至少每季度检查[22] - 保荐或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报告[23] 违规处罚 - 相关人员违规使用或变更致损失将受处罚并赔偿[24]
恒光股份(301118) -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5 10:02
上市信息 - 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67万股[4] - 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4]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1964亿元[4]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为1.101964亿股[12] 股东信息 - 发起人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股份数5160万股,持股比例64.50%[12] - 发起人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购股份数910万股,持股比例11.38%[12] - 发起人龙远茂认购股份数485万股,持股比例6.06%[1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3]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情形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19]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与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异议情形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19] -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收益[21]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收益规定,未执行可向法院诉讼[22]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有争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等提起诉讼[26]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28] 交易与担保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3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31]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31] -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审议[33]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3]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3] 会议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5]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43]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4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45]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55] 董事相关规定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58]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5] - 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65]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68] -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情况[68] 财务与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财报,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财报[93]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94]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95] - 公司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须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制定方案后2个月内[95] 利润分配政策 - 满足条件时,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97]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80%[98]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40%[98]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20%[98]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调整股利分配政策[100]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00] 其他规定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解聘或不再续聘提前10天通知[105]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12][113][118]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16]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18]
恒光股份(30111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5 10:02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经营方针等重大变化、重大投资等决定、重大亏损等属内幕信息[4][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属内幕信息[5] 内幕信息知情人 - 发行人董高、5%以上股份股东相关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7]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19] 保密义务与限制 -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11] 档案与记录 - 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相关信息[14] -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涉及重大事项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4]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内幕信息应按要求登记[15] - 公司重大事项除填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16]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10年[17] 违规处理 - 发现内幕交易等情况2个工作日内报送湖南省证监局[19]
恒光股份(30111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5 10:02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 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
恒光股份(301118)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5 10:02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和《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 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董事的选举或变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董事人选。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