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30111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恒光股份恒光股份(SZ:301118)2025-11-25 10:02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以下、与关联法人低于净资产值0.5%或300万以下交易,董事长签署生效[10]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以上、与关联法人3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且低于净资产值5%,独董认可后董事会审批[11]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值5%以上,独董认可后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股东会审批[11] - 日常关联交易按总金额履行程序,无总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11] 交易评估审计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12]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交易对方等股东回避表决[15] - 出席董事会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非关联股东表决[17][18] 特定交易豁免 - 公司与关联方现金认购、承销发行等特定交易免按关联交易表决[18] 信息披露 - 关联交易通报董事会秘书履行披露义务[19] - 关联交易公告含交易概述等多项内容,披露累计交易总金额[19] 文件保存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董事会修订和解释[21] 术语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以下”不含本数[21] 未尽事宜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冲突时按国家规定执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