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301118) - 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 投资管理制度于2025年11月修订[1] 投资决策权限 - 股东会为投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董事长、总裁在权限内决策[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 - 5%由董事长审批[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以下由总裁审批[7] 投资相关要求 - 投资达到一定标准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8] 投资执行与监督 - 投资事项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总裁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相关事宜[11] -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12] -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15] 信息披露与责任 - 公司发生有关事项时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5] - 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未按制度执行造成损害应追究法律责任[15] - 公司相关项目经办人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15] 子公司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事项审批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15] - 公司控股子公司决议后应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17] -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