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30111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恒光股份恒光股份(SZ:301118)2025-11-25 10:02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6]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9] - 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到账后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1] - 到期应归还,无法按期需提前审议并公告[13] 专户管理 - 审慎选银行开设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5][6] - 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协议[6] - 超募资金存放专户,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6][13] 现金管理 - 产品为安全性高的存款、存单等,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质押[14]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通过,保荐或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15] 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属变更用途,部分情况除外[17] - 变更需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变更后原则投主营业务[18] - 拟变更用途提交董事会通过后两日内公告多项内容[18] 节余资金处理 - 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20] - 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通过[20] 监督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9] - 会计设台账,内审至少每季度检查[22] - 保荐或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报告[23] 违规处罚 - 相关人员违规使用或变更致损失将受处罚并赔偿[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