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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30107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 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 ...
新瀚新材(30107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一)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本制度所指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
新瀚新材(301076)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 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会议选举产生。 ...
新瀚新材(30107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再次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
新瀚新材(30107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 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
新瀚新材(301076)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 ...
新瀚新材(30107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新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
新瀚新材(301076)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 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非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 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 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 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因贪污、 ...
新瀚新材(30107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 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 机构。审计委员会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
新瀚新材(30107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 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 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