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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301076)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制度适用人员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等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2] 年报差错情形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差错、信息错误遗漏等情形[3] 责任承担 - 年报编制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6] - 董事长、总经理等承担主要责任[6] 责任追究 - 七种情形追究责任人责任[8]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11] - 公司处罚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确定[12] - 四种情形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14] 其他规定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指标[1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6]
新瀚新材(301076)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章 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经验;熟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一定的税务、财务及会计知识; (二)洞悉行业发展趋势,并能作出正确的企业经营决策; (三)具有实施有效激励与监督,沟通与协调,团队建设及建立高效组织架 构的能力; (四)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
新瀚新材(30107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单独的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1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
新瀚新材(301076)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17488.12万元[6] - 公司股份总数为174881200股,全部为普通股[12] 股权相关 - 公司成立时,严留新等五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0.68%、31.00%、11.20%、9.82%、7.30%[12]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特定情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21]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6] - 六种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6][3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6] - 关联交易普通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9]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64]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73]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73]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8]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2] - 无重大投资或支出时,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05]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7] 其他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12]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19] -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应实施破产清算[128] - 三种情形下公司将修改章程[130]
新瀚新材(301076)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内控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配置专 职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 内控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 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 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以及分 ...
新瀚新材(30107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参、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 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及时将相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 ...
新瀚新材(30107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 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
新瀚新材(30107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1:19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 ...
新瀚新材(301076) - 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2025-08-25 11:16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 方名称 占用方与上 市公司的关 联关系 上市公司核算 的会计科目 2025 年期初 占用资金余 额 2025 年半年度 占用累计发生 金额(不含利 息) 2025 年半年 度占用资金的 利息(如有) 2025 年半年度 偿还累计发生 金额 2025 年半年 度期末占用 资金余额 占用形 成原因 占用性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其他关联方及附属企业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资金往来 方名称 往来方与上 市公司的关 联关系 上市公司核算 的会计科目 2025 年期初 往来资金余 额 2025 年半年度 往来累计发生 金额(不 ...
新瀚新材(301076)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2025-08-25 11:16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 修改前 | | 修改后 | | --- | --- | --- | |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 |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52.40万元。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488.12万元。 |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 | | | 定代表人。 | | | |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 |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 | | |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 | | |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