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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3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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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301055)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03:42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2][7] - 特定情形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4][5][7] - 董事会秘书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解聘[7][8] - 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新秘书[9] 职责履行与相关规定 -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等事宜[16] - 董事会秘书履职时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17] -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18] -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需参加深交所后续培训[19] 工作细则说明 - 工作细则涉及“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0] - 工作细则规定与后续法规等不一致按后者执行并修改[20] - 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0]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20]
张小泉(30105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03:42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3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至少2名独立董事,1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任期规定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每届不超3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6年[5] 职责权限 - 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履职,行使监事会职权[7] - 审核财务会计报告,提真实性等意见[9] - 向董事会提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建议,审核费用及条款[10] 工作流程 - 督导审计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具报告提交[11] - 审计部至少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含内审执行情况及问题[12] 会议规则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17] - 临时会议提前3日通知,紧急情况豁免[17] - 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7]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10年[20] - 工作细则含数规定,由董事会解释修订,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2]
张小泉(301055) -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03:42
战略决策委员会 - 由5名董事组成,至少含1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会议应于召开3日前发通知,紧急情况可豁免[11] - 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1/2以上委员通过[11]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12] - 按需召开,由召集人主持,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11] -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16] 战略研究小组 -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1至2名[4] 工作细则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15]
张小泉(301055) - 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03:42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投资和融资(以下简 称"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融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 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融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投融资事项的管理、实施、推进和监控; 必要时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以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公司在实施投融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 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二章 投融资决策范围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指公司及子公司为 ...
张小泉(30105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03:42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 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张小泉(30105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03:42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分公司、 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 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张小泉(30105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03:42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各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促进公司业务依法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 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 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 ...
张小泉(301055) - 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03:42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财务管理体制,规范公司 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防范财务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公司。除特殊说明外,本制度 所简称"公司"均包含上述所有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接 受政府有关部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为与公司签订全职劳动合同人员,不得为兼职人员或临时合 同人员;除特殊情况并经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外,也不得兼办公司内非财务会计工作。公 司应根据公司财务工作需要为财务部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以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正 常开展。 第七条 公司聘任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 属 ...
张小泉(30105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03:4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0]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募投项目论证与延期 - 募投项目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0]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现金管理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质押且为非保本型[15]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7] -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履行审议和公告程序[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2] 审核与检查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3] 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半年度及年度出具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披露[22]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主体、实施方式等情形[20] 董事会职责 -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情况并配合相关督导和审计工作[22]
张小泉(301055)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10 03:4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报告[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及时报告[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报告[10] 股权及诉讼报告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诉讼仲裁需报告[1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1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报告[11] 风险事项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属于风险事项[12] 信息告知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告知公司[1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公司[15]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增持、减持公司股票应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15] 控股股东报告 -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股份致控股股东变化,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15] - 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法院禁止转让股份裁定,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16] - 公司发行新股等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等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16] 报告制度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在24小时内将报告及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19]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相关人员应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21] 报告执行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报告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14] -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及时报送资料[22] 内部制度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制定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指定联络人并报证券投资部备案[23]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督促重大信息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22] 保密与培训 - 董事等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应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23] - 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培训[26] 责任与制度执行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导致违规由其承担责任[23]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5] - 本制度关联人范围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标准执行[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