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汉宇集团(300403)
icon
搜索文档
汉宇集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5 11:17
公司治理结构 -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搜寻人选并进行选择建议 [1]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2] -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2] 委员产生机制 - 委员提名可通过三种方式:由董事长提名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提名 或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1]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 - 若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需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 委员会职权范围 - 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人选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和审核 [2] - 就提名或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 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建议时 需在决议中记载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2] 人选审查程序 - 积极与股东和相关部门交流 研究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3] - 从公司股东 内部及人才市场中搜寻和推荐人选 [3] - 全面了解人选职业 学历 职称 品德 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 [3] - 需征得人选本人同意提名 否则不能作为候选对象 [3] 议事规则 - 会议需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材料需保存至少十年 [4]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可采用视频或电话方式 [5] - 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5] -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 委员需在决议上签名 [5] 决策支持机制 - 非委员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但没有表决权 [5] - 委员与议题存在利害关系时需回避表决 [5] -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5]
汉宇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5 11:17
文章核心观点 - 汉宇集团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选聘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维护股东利益 制度涵盖选聘程序 执业质量要求 评价标准 费用调整 改聘规定 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等方面 [1][2][3][4][5][6][7][8][9][1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 需履行制定政策 提议启动 审议选聘文件 建议审计费用 监督评估等七项职责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 需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 确保公平公正 [2][3] - 选聘流程包括资质条件提出 资料报送审查 资质评价 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批准 签订聘约六个步骤 聘期为一年 [3][4]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权重不低于40% 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4][5] 审计费用与质量管理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 业务规模等因素调整 费用下降20%以上需披露金额 定价原则及变化原因 [5]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查阅资料 公开信息或向监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必要时要求现场陈述 [5]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 公司需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 履职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报告 变更所需披露前任情况 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 [6] - 选聘 应聘 评审等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保存至少10年 不得伪造 变造 隐匿或销毁 [8]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改聘情形包括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时间难以保障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业务 资质能力变化 分包转包等六种情况 [6] -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更换需在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解聘需提前30天通知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6][7]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5年后需连续5年回避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7] 信息安全与监督检查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需遵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选聘时审查信息安全能力 合同中明确保护责任 加强涉密信息管控 [7] - 审计委员会需关注异常情况 如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 近3年多次被行政处罚 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 [8] - 检查内容涵盖法律法规执行 选聘标准程序符合性 审计约定书履行情况等 违规造成严重后果需通报批评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经济处罚 [8][9]
汉宇集团: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15 11:17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1] 实施与责任机制 - 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需确保这些实体遵守本办法规定 [2]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防范投资风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导致公司损失时,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专户存储要求 - 公司需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集中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 [2] - 同一投资项目资金应存储于同一专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 [2]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方可使用资金 [3] - 协议内容包括: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专户账号及项目信息、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商业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等 [3]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时,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3] - 协议签订后需及时公告主要内容 [4]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由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5] -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 [5] 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使用情况 [5]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5] - 资金不得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 [5] - 需防止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发现占用时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 [6] - 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实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 [6] 项目调整与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资金搁置超一年、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6] - 出现上述情形需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说明项目进展、异常原因及重新论证情况 [7] -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时,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未完成原因、资金存放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 [7] 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 以下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调整计划进度、使用节余资金、使用超募资金 [7]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及使用节余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时,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8] 节余资金使用规则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用于其他用途时,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8] - 使用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时,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8]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前需公告 [8] 现金管理规范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9]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9] - 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产品收益分配方式及投资范围等信息 [9] - 发生可能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应对措施 [9]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需满足不变相改变用途、已归还前次补充资金、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用于高风险投资等条件 [10]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无法按期归还时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资金去向、原因及期限 [1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需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10]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时,需充分披露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合理性、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需履行审议程序 [11] - 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1] - 年度专项报告中需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11]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并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及其他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情形 [11] - 保荐机构需说明募投项目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12]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需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但需披露信息 [12] - 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及使用超募资金超额度、期限或用途时,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 [12] - 董事会需审慎选择新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变更后资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12] - 改变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影响及保荐机构意见 [12] 合资经营方式 - 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时,需慎重考虑合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以确保有效控制 [13] 内部审计与监督 - 内部审计机构需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3] - 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机构未提交报告时,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需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3]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13]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时需解释具体原因,年度实际使用金额与最近一次披露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投资计划并在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14][15]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金额、时间及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15]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时,董事会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5]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5] - 公司需在年度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结论,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鉴证结论,保荐机构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明确核查意见 [16]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与这些文件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7]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17]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7]
汉宇集团: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5 11:17
总则与制度框架 - 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规范信息管理 确保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权益 [1] - 报告义务人需在可能影响股价的情形发生时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1] - 报告义务人涵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持股5%以上股东等六类主体 [1]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内容 董事会股东会议案 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等持续进展事项 [2] - 重大交易事项需报告的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等财务指标 [2] -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为交易金额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3] - 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金额超1000万元或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3] -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重要资产减值超30% 高管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 [3] - 重大变更事项涵盖公司联系方式变更 经营环境重大变化 控股股东表决权受限等情况 [4] 报告程序与要求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信息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文件 [5] - 需报送的材料包括事项原因 合同文本 政府批文 中介机构意见及内部审批意见等五类文件 [5] - 重大信息进展需持续报告 包括决议结果 协议变更 批准情况 逾期付款原因及交付进展等 [6] - 对于逾期三个月未交付的标的物 需每30日报告一次进展直至完成 [7] 管理机制与责任 - 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无虚假陈述 [7]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需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8] - 高管需督促重大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董事及高管需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防范内幕交易 [8] - 董事会秘书需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培训 [8] - 对未及时报告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将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 [9]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0]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订 [10]
汉宇集团(300403) - 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2025-08-15 11:16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单位:万元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资金占用方名称 | 占用方与上市 公司的关联关 | 上市公司核算 | 2025年期初占 | 2025 年上半年 | 2025 年上半 | 2025 年上半年 | 2025 年上半年 | | 占用性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会计科目 | 用资金余额 | 占用累计发生金 | 年占用资金的 | 偿还累计发生金 | 期末占用资金余 | 占用形成原因 | | | | | 系 | | | 额(不含利息) | 利息(如有) | 额 | 额 | |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 | | | | | | | | 人及其附属企业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前控股股东、实际控 | | | | | | | | | | | |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 | | | | | | | | | | | ...
汉宇集团(300403) -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5-08-15 11:16
证券代码:300403 证券简称:汉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8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时间:1981 年 工商登记:2011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1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
汉宇集团(300403) -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5-08-15 11:16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 容如下: 本规划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 ...
汉宇集团(300403)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2025-08-15 11:16
证券代码:300403 证券简称:汉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7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修订 和完善,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相应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述原因,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 | 修订后 | | --- | --- | --- | --- | | 第 ...
汉宇集团(300403) - 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08-15 11:15
证券代码:300403 证券简称:汉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9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召开 2025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 日(星 期二)的交易时间,即 9:15-9:2 ...
汉宇集团(300403) - 监事会决议公告
2025-08-15 11:15
会议情况 -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15日通讯表决召开[2] 财务相关 -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3] - 2025年半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共派30,150,000元(含税)[7] -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 制度修订 -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9] -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5年 - 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11] 审计机构 -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