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慈星股份(300307)
icon
搜索文档
慈星股份(300307) - 印章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慈星股 份")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 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子公司)印章(含中英文印章)、法 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报关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 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1、公司(子公司)印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 关机构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 类内部文件等。 2、法定代表人印章: 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3、中英文印章:适用于签订产品进出口合同、涉外协议及以公司(子公司) 名义出具的针对境外机构或外国公司的证明和函件等。 5、报关专用章:适用于办理各类产品进出口报关的公函、证明等。 6、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7、部门用章: 适用于以部门 ...
慈星股份(300307) -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3
特定对象 - 特定对象含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2] 重大信息 - 重大信息涵盖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有关的信息[3] 接待工作 - 接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证券部负责接待,董秘负责相关工作[5][8] - 接待人员应具备对公司全面了解等素质和技能[9] 信息披露限制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尽量回绝来访,股东会不得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13] 制度相关 - 制度与法律抵触按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解释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6]
慈星股份(300307)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8 12:43
委员会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4]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连选可连任[7] 运作规则 - 董事会需在委员人数或独董比例不符规定60日内完成补选[5] - 会议不定期召开,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举行[12]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职责与流程 - 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并提建议[7] - 考评经述职、评价、提报酬等程序报董事会审议[10] 资料与记录 - 董事会秘书为决策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等资料[9]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3] 生效规则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17]
慈星股份(300307)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 监)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经理机构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第五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经理机构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负 有下述忠实义务: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 ...
慈星股份(30030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业操守,具体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
慈星股份(30030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宁波慈 ...
慈星股份(300307)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合称所属机构)的负 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件信息内 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 ...
慈星股份(300307)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具体包括: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要求,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 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子公 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 子公司应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 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公司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 制制度, ...
慈星股份(300307)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七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长批准,审计部有权抽调其他部门人员。 第八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自觉回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为加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审计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 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和下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
慈星股份(300307)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