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0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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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 -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2] -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2] -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实施 [2] - 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并提议聘请或改聘机构 [2] - 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及审计师从业资格 [3] 年报审计工作流程 - 会计年度结束后20日内财务负责人需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 [2] -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需沟通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审计重点及业绩预告情况 [3] - 进场后需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3] - 初步审计意见出具后需安排见面会沟通审计问题 [4] - 需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5] 审计结果处理与披露 - 对审计后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并提交董事会审核 [5] - 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总结报告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决议 [5] - 相关决议文件需在年报中披露 [5] 委员行为规范 -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5] - 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5] -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5] 制度实施依据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制定 [1] - 审计委员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勤勉尽责开展工作 [1] - 委员需参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年度报告培训 [1]
日久光电: 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核心财务表现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总收入302,057,227.31元,同比增长8.05% [4] - 净利润45,608,793.11元,同比增长37.88% [5] - 基本每股收益0.17元,较去年同期0.12元增长41.67% [5] 资产负债表变化 - 总资产1,152,827,044.55元,较期初增长3.76% [1][2] - 货币资金180,854,574.70元,较期初增长10.15% [1] - 应收账款121,063,640.23元,较期初增长8.90% [1] - 存货146,692,249.67元,较期初增长8.10% [1] - 短期借款20,008,305.56元,较期初下降49.88% [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43,304,937.68元,较期初增长7.39% [2] 现金流量状况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92,565,085.13元,同比增长54.93% [6] -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70,164,820.60元,主要由于购建固定资产支出 [6] -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5,204,423.75元,主要由于偿还债务 [6]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256,455,978.90元,同比增长37.70% [6] 成本费用结构 - 营业成本204,595,150.97元,同比基本持平 [4] - 研发费用16,265,955.50元,同比增长11.33% [4] - 管理费用16,765,234.00元,同比增长27.38% [4] - 财务费用-490,025.42元,主要由于利息收入增加 [4] 重要资产变动 - 固定资产568,596,786.56元,较期初下降6.05% [1] - 长期股权投资722,523,515.04元,较期初增长0.35% [3] - 在建工程1,150,442.48元,较期初下降52.36% [1] - 其他非流动资产63,675,921.66元,大幅增长 [1] 盈利能力指标 - 营业利润49,278,069.22元,同比增长31.01% [4][5] - 毛利率32.27%,较去年同期有所提升 [4] - 所得税费用3,669,276.11元,同比下降19.02% [4][5]
日久光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总则 -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辞任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2]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1/3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大会可解任职工代表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董事辞任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符合法规要求 [2] - 明确8类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破产责任未逾3年等 [2] - 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 公司需解除其职务并停止履职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事会移交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3] - 移交完成后需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文件 [3] - 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4]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的 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 董事离职后忠实义务不当然解除 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其他义务按公平原则综合判定 [4] - 任职期间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或终止 [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同类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5]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5] - 执行职务违反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需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因离职免除 [5] 责任追究机制 - 离职后需持续向公司报备任职期间公开承诺(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及重大事项的履行进展 [5] - 发现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附则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法规或章程冲突时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6] -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日久光电: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公司章程修订背景 -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进行修订 [1]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 第一条修订为明确维护公司、职工、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 [1] - 第八条增加法定代表人辞任规则,明确辞任后30日内需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并规定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1] - 第九条修改股东责任表述,明确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3] - 第十条完善章程法律效力范围,明确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 [3] - 第十三条更新公司经营宗旨表述,致力于成为在触控显示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和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 [3] - 第十六条将"同种类股份"修改为"同类别股份",明确同类别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3] - 第十七条删除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表述,仅保留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 第二十条将股份总数表述修改为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 [3] - 第二十一条增加财务资助例外情形,明确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3] - 第二十二条完善增加资本方式表述,将公开发行股份改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4] - 第二十四条增加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情形 [4] - 第二十六条明确股份回购需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 - 第二十七条将"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修改为"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4] - 第二十八条将质押权标的表述由"股票"改为"股份" [4] - 第二十九条完善股份转让限制规定,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4] - 第三十条将监管范围调整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 第三十一条将股东名册依据由"证券登记机构"改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5] - 第三十二条将确认股东身份行为的确定主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改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5] - 第三十三条完善股东权利表述,增加复制公司章程等权利 [5] - 第三十四条增加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材料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表述 [5] - 第三十五条增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争议处理机制,明确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的情形 [6] - 第三十六条新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 [7] - 第三十七条完善股东诉讼权利规定,增加审计委员会的诉讼职能 [7] - 第三十九条将股东义务中"不得退股"修改为"不得抽回其股本" [8] - 第四十一条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要求 [8] - 第四十二条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占用资金、不得强令提供担保等九项规定 [9] - 第四十三条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票时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的要求 [10] - 第四十四条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需遵守限制性规定及承诺的要求 [10] - 第四十五条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并调整职权表述 [10] - 第四十六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10调整对外担保审议标准 [12] - 第四十七条将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13] - 第四十八条将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改为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13] - 第四十九条明确股东会地点变更需在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13] - 第五十条调整股东会法律意见出具要求 [14] - 第五十一条增加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4] - 第五十二条将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改为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15] - 第五十三条完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程序 [16] - 第五十四条调整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备案和持股比例要求 [20] - 第五十七条将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由3%以上改为1%以上 [21] - 第六十条调整股东会通知内容,增加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权利表述 [21] - 第六十一条简化董事选举事项的披露要求 [22] - 第六十四条删除股东代理人按自己意思表决的授权规定 [24] - 第六十八条调整股东会主持人顺位规则 [24] - 第七十二条删除监事工作报告要求,保留董事会工作报告 [25] - 第七十三条简化股东会记录内容,删除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要求 [26] - 第七十八条扩展特别决议适用范围,增加分拆上市、发行证券品种等事项 [28] - 第七十九条完善表决权规定,增加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股份表决权限制 [29] - 第八十条完善关联交易表决回避程序 [30]
日久光电: 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 公司子公司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期初应收账款余额1022.61万元 半年度累计发生销售交易6050.49万元 期末余额792.65万元[1] - 公司子公司应付账款期初余额855.74万元 半年度累计发生采购交易4723.20万元 期末余额886.77万元[2] -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非经营性借款6000万元 产生利息9.72万元 期末借款余额6009.72万元[2] 关联交易性质分析 - 与子公司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往来属于经营性往来 在合并报表中以净额列示[2] - 对子公司借款及利息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期末余额6009.72万元[2] - 2025年半年度关联资金往来总额16773.69万元 期末净余额7689.14万元[2]
日久光电: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总则 -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担保风险 维护投资者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 [2]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作为第三方向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 涵盖借款担保 银行信用证 承兑汇票及保函等类型 [3] - 公司统一管理所有对外担保 未经批准禁止下属单位相互担保或对外担保 [4] - 所有担保行为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5] 对外担保对象条件 - 允许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单位担保 包括业务互保单位 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及控股子公司 [6] - 特殊情况下可为不符合条件但经营财务正常 风险较小且能提供有效反担保的单位担保 但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7] 对外担保审查要求 - 董事会决策前需全面评估被担保方经营状况 资信情况 财务状态及反担保措施有效性 [8] -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企业基本资料 财务审计报告 借款主合同 还款计划说明及反担保相关材料 [9] - 担保责任人需核实资料真实性 调查申请方经营信誉 防止主合同欺诈行为 [10] 对外担保批准程序 - 所有担保需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其中股东会审批事项需先经董事会审议 [11] - 须经股东会批准的担保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 超总资产30%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 以及对关联方担保 [12] - 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会决议需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 [13] - 出现被担保方未按期还款或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14] -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有效风险防范措施 否则拒绝担保 [15] - 反担保财产不得为法律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资产 [16] -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前责任人不得签署担保文件 [17] - 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时 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18] - 对控股子公司可按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分类预计年度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9] - 为关联方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 且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 [20]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担保 [21] - 董事会秘书需详细记录会议讨论及表决情况 [22] - 独立董事需在年报中专项说明对外担保情况并发表意见 [23]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担保情况 [24] 担保合同审查与订立 - 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 明确担保金额 期限 方式 范围及其他约定事项 [25][26] - 签订担保合同需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授权文件 [27] - 禁止越权签订或超授权数额签订担保合同 [28] - 合同审查需删除或修改不利于公司的条款 [29] - 互保协议需对方提供财务资料 实行等额原则 超额部分要求反担保 [30] - 需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必须完成登记手续 [31] 担保风险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保管担保合同并建立台账 记录担保类型 时间 金额 期限 抵押财产及合同内容等 [32][33] - 责任人需持续跟踪被担保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担保合同履行情况 [34] -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担保项目监督检查 关注资金使用 经营状况及资金周转情况 [35][36] -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 重大问题需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汇报 [37] - 担保到期后需督促被担保方15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38] - 需密切关注被担保方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 对外担保及商业信誉变化 [39] - 互保协议对方出现经营严重亏损或重大事项时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40] - 债权转让时除合同约定外拒绝承担新增保证责任 [41] - 资本运作中需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 [42] - 作为一般保证人时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43] - 债务人破产时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行使追偿权 [44] - 多人共同担保时拒绝承担超出份额的责任 [45] - 履行担保责任后需及时向被担保方追偿 [46] - 担保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47] 附则与解释 - 本办法与后续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48] -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49]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 [50]
日久光电: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加强相关人员责任心而制定该制度 [1] - 旨在杜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发生并提升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及透明度 [1] -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年报信息 [1] -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1] 制度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控制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2] - 重大差错定义为年报信息中存在瞒报错报漏报情况且将导致或已导致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责任追究原则与情形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2] - 遵循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原则 [2] - 遵循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原则 [2] - 遵循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2] - 追究责任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2] - 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 -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2] -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规程办事或未及时沟通汇报 [2] -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 [2] - 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应追究责任情形 [2] 责任追究形式与执行 - 追究形式包括警告 [2] - 降低工资标准 [2] - 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5] - 赔偿经济损失 [5] - 解除劳动合同 [5] - 进行上述处罚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2] 制度扩展与解释 - 其他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出现重大差错需追究责任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6]
日久光电: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公司治理结构 -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研究及建议 [1] -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1名 委员由董事长 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 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 可连任 [2] 职责权限范围 - 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建议 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建议 [2] - 对重大资本运作 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建议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建议 [2] - 负责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并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 议事规则程序 - 会议需提前2天通知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 微信等有效通讯方式临时发出 [2] - 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 - 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关联委员需回避表决 [3][4] 会议管理机制 - 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 -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审议 [4] - 出席会议委员均须对会议事项保密 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4] 规则执行依据 - 本工作规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冲突 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5]
日久光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规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包括新聘 续聘和改聘 旨在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1] - 选聘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 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不得在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符合《证券法》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2] - 必须满足七项条件 包括独立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良好声誉 固定工作场所 熟悉财务法规 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 良好社会声誉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或过半数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交选聘议案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开展 [2] - 审计委员会需履行七项职责 包括制定选聘政策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建议 监督评估审计工作 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及处理其他授权事项 [2] - 选聘应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方式 保障公平公正 需通过企业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 [4] - 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和风险承担能力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 [5] - 质量管理水平评价重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如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和检查等 [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以选聘基准价为基础 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权重分值 [5] - 选聘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依据和合理性 [5]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 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 定价原则和变化原因 [6]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证券部门准备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 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核 股东会批准及签订业务约定书等七个步骤 [6]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阅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向监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必要时要求现场陈述 [7] - 审计委员会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同意聘请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 审核意见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归档保存 [8]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 可续聘 [8] -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时需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和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否定性意见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8] 审计服务年限和信息披露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同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审计业务 [9]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服务年限也合并计算 [9] - 承担IPO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9] - 公司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 [9] - 每年需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还需披露前任情况 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等 [10]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10]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需妥善归档保存选聘 应聘 评审和决策资料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10] - 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遵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选聘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 在合同中设置信息安全保护条款 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10] 解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允许前任陈述意见 [11] -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需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审计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11] -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议案时可约见前任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认真调查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作出合理评价并发表审核意见 [12] -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按时完成年度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 -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原因 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是否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调查情况及近三年行政处罚情况等 [13]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13] 监督和处分 - 审计委员会需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方式和程序符合性 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及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13] - 发现选聘违反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报告董事会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13]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五种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 包括分包或转包审计项目 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质量问题 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披露时间 不再具备资质或能力及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13]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 独立董事需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1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14]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4]
日久光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股份 且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2] - 在七种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 包括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等 [2] - 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但持有不超过一千股时可一次全部转让 [3] 股份变动管理 - 以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年内增加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3] - 因公司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当年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总数作为次年计算基数 [3] - 解除限售需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锁定期间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权益不受影响 [4] 减持披露要求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前15个交易日需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包括数量 来源 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等 [4]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法院强制执行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置细节 [4][5] - 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需共同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信息申报义务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5] - 需申报本人及近亲属信息包括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等 并保证数据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 [5][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份数据 统一办理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买卖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需及时报告 [6] 交易行为规范 - 买卖公司股票前需将计划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进展 提示风险 [6] - 股份发生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公告 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 变动日期 数量 价格 变动后持股数量等 [6][7] - 违反《证券法》规定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收益 [7] 禁止交易期间 - 不得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买卖股票 [7] - 不得在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买卖股票 [7] - 需确保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 [7] 合规与处罚 - 持有股份变动比例达到《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需履行相关报告和披露义务 [8] - 违反本制度可能受到公司纪律处分或经济处分 并追究法律责任 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由董事会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