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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00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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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000661) -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2025-08-29 13:48
发行上市计划 - 公司拟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1][2] - 发行 H 股每股面值 1 元,股数不超发行后总股本 10%[4][8] - 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 H 股股数 15%超额配售权[8] 发行相关安排 - 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对象含多类投资者[7][9] - 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和整体协调人协商确定[11] - 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14] 其他事项 - 募集资金用于研发创新等,滚存利润新老股东共享[17][18] - 玛泽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机构[20]
长春高新(000661) -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9 13:48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8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 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 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和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 少两名。 1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 ...
长春高新(000661) -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08-29 13:48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可触发临时股东会召开[5]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召集要求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1] 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公告通知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4] - 公告向A股股东发出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刊登,向H股股东发出的按《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相关网站刊登[34] 时间限制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定后不得变更[15]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6]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在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指定地方[19]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24]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5] 投票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6] 表决结果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6]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28]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8]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会议时间、地点等多项内容[28]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9]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应在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特殊情况可调整[30] 特殊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轻微瑕疵除外)[31] 规则说明 - 本规则“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4] -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有关股东会规定的细化和补充[34]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需报股东会审议通过[34]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35] - 本规则实施后,原规则自动失效[36]
长春高新(000661) - 独立董事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08-29 13:4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设四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 选举与任期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0] - 董事会等可提候选人[7] - 连任不超六年[11] 补选与解除 - 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3] - 提前辞职致比例不符等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六十日内补选[13] - 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职[16] 委员会要求 - 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18]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9] - 工作记录等资料保存10年[20] - 审议重大事项前组织参与论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22] - 专门委员会会议前三日提供资料[22] 费用与津贴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公司承担[24]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4] 沟通与意见 - 年审后安排与独立董事沟通[25] - 与年审会计师沟通有书面记录签字[27] - 年报就重大事项发表意见[27] - 盈利未提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27] 述职与保密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说明履职情况[27] - 述职报告最迟发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8] - 年报编制审议期负有保密义务[28] 制度说明 - “以上”含本数,“低于”等不含本数[30] - 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抵触按新规定修改[31] - 董事会解释,修改报股东会审议[31] - H股上市施行,原制度失效[31]
长春高新(00066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08-29 13:48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四名[4] 提名委员会会议规则 - 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通知时限限制[17]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17] 细则施行规定 - 本细则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原细则自动失效[22]
长春高新(00066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9 13:48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8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
长春高新(000661) -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08-29 13:48
董事会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需提前十四日通知董事[18] - 六种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18][19] -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不少于两日,特殊情况经半数董事同意可不受此限[22] 会议变更与缓开 - 董事会定期会议变更需在原定召开日前三日发书面通知,不足三日需顺延或获全体董事认可[24] - 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联名提出缓开或缓议[24] 董事出席与撤换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出席,董事会建议股东会撤换[26] 会议举行与决议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7] -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8] - 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9] 关联交易披露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9] 会议记录与责任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30] - 董事会决议违反规定致公司严重损失,投赞成票董事担责,投反对票且记载异议者免责,弃权或未出席未委托者不免责[31] 董事长职责 - 董事长督促落实董事会决议并通报执行情况[32] 董事会秘书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专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34] - 董事会秘书职责包括保证公司文件记录完整、依法递交报告等[34] - 董事会秘书职权涵盖组织会议、协调信息披露等多方面[35] - 公司董事或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董事会秘书,会计师不得兼任[37] 规则实施与修改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39] - 规则规定事宜与相关法律等规定抵触或股东会决定时应修改规则[39] 规则解释权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40]
长春高新(00066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9 13:48
信息申报与公告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任职等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5] - 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在事实发生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告[5] - 减持计划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时间区间不超三个月[7][8] - 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8] - 股份被强制执行在收到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8] 股份减持限制 - 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减持不超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12]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12] - 权益分派导致股份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12] - 七种情形下不得减持股份[13] 股票买卖限制 - 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股票[13] 违规处理 - 公司可追究违规董事和高管责任,包括处分[17] - 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7] - 触犯法律法规,公司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7] -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披露[17] 其他规定 - 公司对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完整记录[18] - 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或披露,公司应及时进行[18]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20] - 制度与后续法规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修改[2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20]
长春高新(000661)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9 13:48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产生[4] 会议规则 -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前3日通知,半数委员同意可不受时限限制[14]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14] 职责与流程 - 下设工作组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资料[11] - 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管绩效评价体系、薪酬政策和奖惩激励措施[7] - 对领薪董事和高管考评,先述职自评,再评价并提报酬奖励方式报董事会[12] 薪酬审批 - 董事薪酬计划报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高管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9] 细则相关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1] -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审议通过[1][22]
长春高新(000661)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9 13:48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9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 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 计实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 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批准的审计范围内对财 务信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舞弊识别与管理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公司价 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