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可触发临时股东会召开[5]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召集要求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1] 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公告通知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4] - 公告向A股股东发出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刊登,向H股股东发出的按《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相关网站刊登[34] 时间限制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定后不得变更[15]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6]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在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指定地方[19]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24]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5] 投票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6] 表决结果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6]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28]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8]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会议时间、地点等多项内容[28]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9]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应在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特殊情况可调整[30] 特殊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轻微瑕疵除外)[31] 规则说明 - 本规则“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4] -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有关股东会规定的细化和补充[34]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需报股东会审议通过[34]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35] - 本规则实施后,原规则自动失效[36]
长春高新(000661) -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