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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68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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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累计回购约53万股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30 12:22
公司股份回购完成情况 - 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完成股份回购,实际回购股份合计约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21% [1] - 本次回购最高价格为40.34元/股,最低价格为39.38元/股,回购均价为39.96元/股 [1] - 本次回购合计使用资金总额约为2100万元人民币 [1] 公司业务构成 - 2024年1至12月份,公司营业收入中,专用设备制造业务占比92.8%,其他业务占比7.2% [2] 公司市值 - 截至新闻发稿时,公司市值为106亿元人民币 [3]
海目星:202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约-9.13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30 12:15
公司财务表现 -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约为27.04亿元,同比大幅下降25.47% [1] -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亏损,亏损额约为9.13亿元 [1] - 公司当前市值约为106亿元 [2] 公司股价信息 - 公司股票代码为SH 688559 [1] - 公司股票近期收盘价为42.7元 [1]
海目星(688559) - 海目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信息申报 - 董事、高管任职事项通过或信息变化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身份信息[4] 股份变动 -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当日通知董秘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4][5] - 违规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股东可要求30日内执行[9] 交易限制 - 董事、高管不得在特定公告前交易[9] - 计划减持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董秘[10] 股份转让 - 董事、高管任职期每年转让不超25%[12] - 任期届满前离职有转让限制[12] - 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12]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审议通过生效[15][16] - 与规定、章程不一致按相关执行[14]
海目星(688559) - 海目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 ...
海目星(688559) - 海目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关联人定义 - 公司关联人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等及其一致行动人[8] 关联交易规定 -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子公司等与关联人交易,含购买或出售资产等[7] - 公司应与关联方签书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5] - 公司应防关联方干预经营,关联交易应具商业实质且价格公允[5] 董事会规定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6]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应将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6] 股东会规定 - 股东会对涉及关联交易议案决议,须经有表决权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14] - 特别决议范围交易,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14] 审议程序 -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在提交董事会前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22]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22] -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需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需提供反担保[27]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7]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7] 交易计算原则 - 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制度规定[28] 免义务交易 - 部分交易可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证券等[30]
海目星(688559) - 海目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30 12:00
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两名独立董事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任期与董事会其他董事一致,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4]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多项职责[7][8]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10] - 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报告[12] 审计委员会会议 -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17] - 会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通知期限[17]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7]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17] 其他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并报告[10] -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评价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1] -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列席[17] -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17] -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日常工作[18]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9]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1]
海目星(688559) - 海目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董事辞任的,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 事辞任报告自下任董事填补因辞任产生的 ...
海目星(688559) - 海目星: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30 12:0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 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海目星(688559) - 海目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30 12:0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变更、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
海目星(688559) - 海目星: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0-30 12:0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 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执行股东会 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