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68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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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 关于召开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14:20
业绩说明会安排 - 会议将于2025年9月26日16:00-17:00通过网络文字互动方式召开 [1] - 投资者需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参与互动交流 [1][2] - 会前问题征集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16:00 发送至邮箱ir@appotronics.com [1][2] 会议参与人员 - 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屹先生将出席 [2] - 副总裁唐诗女士将参与交流 [2] - 财务总监王英霞女士将出席会议 [2] - 董事会秘书陈雅莎女士及独立董事代表将参加 [2] 会议内容与后续安排 - 会议将重点讨论2025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指标 [2] - 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回答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2] - 会后投资者可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会议记录及问答内容 [2] 基础信息 - 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已于8月30日完成披露 [1] - 联系人王魏琦可通过电话0755-32950536或邮箱ir@appotronics.com联系 [2] -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1]
光峰科技: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14:20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00万股 发行价格为17.50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11.90亿元[1] - 扣除发行相关费用1.28亿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10.62亿元[1] -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根据招股说明书 募集资金净额计划投入项目总额为10.00亿元[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详见专项报告[2] - 2022至2024年度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回购股份802.69万股 支付资金总额1.39亿元[4] 超募资金使用安排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剩余超募资金5072.57元 均为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4] - 公司拟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 - 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4] 决策程序与合规性 - 该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5] -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1] -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已出具无异议的核查意见[6]
光峰科技: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14:20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17.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9,000.00万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12,752.9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6,247.08万元[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99,225.39万元,累计收到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6,975.76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5,072.57元[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6月30日监管协议履行正常[1] -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为666000021157068656,余额为5,072.57元[1]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情况[1] - 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11,6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1] - 2025年上半年公司进行结构性存款投资: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金额1,500万元(77天期限),中国银行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认购金额5,700万元(80天期限)[1]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1] - 公司已将"新一代激光显示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结项,节余资金5,161.67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专项账户已于2023年5月17日注销[1] - 公司已将"光峰科技总部研发中心项目"结项,节余资金2,715.3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杭州银行)已于2025年5月13日注销[2] - 公司已将"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结项,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汇丰银行)已于2025年5月注销[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且不存在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详情 - 新一代激光显示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承诺投资金额28,400.00万元,累计投入25,715.83万元,投入进度90.55%,2025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 - 光峰科技总部研发中心项目:承诺投资金额31,300.00万元,累计投入27,931.11万元,投入进度89.24%,2022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 - 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承诺投资金额7,000.00万元,累计投入5,025.41万元,投入进度71.79%,2025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承诺投资金额33,300.00万元,累计投入33,539.50万元,投入进度100.72%[2] - 股份回购项目:使用超募资金6,247.08万元,累计投入6,185.81万元,投入进度99.12%[2] 项目调整与变更情况 - 公司对"光峰科技总部研发中心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将"设备购置费"调减6,500.00万元,"研发支出"调增6,500.00万元[3] - 公司多次使用超募资金进行股份回购,最近一次为2024年4月17日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第二期回购方案[3] - 所有募投项目均已结项,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2]
光峰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14:1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续聘及改聘行为 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2] - 制度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2] 选聘决策机构与权限 -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且过半数同意后报董事会 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2]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 [2] - 除董事会外 审计委员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1/3以上董事或1/2以上独立董事可提出选聘议案 [3]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或完成备案程序 [2] - 需拥有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内控制度及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2] - 需拥有足够注册会计师资源以确保审计质量 并具备良好社会声誉及执业记录 [2] - 需能够对公司信息及商业秘密保密 并符合财政部 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条件 [2][3] 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 - 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符合性及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 [3] - 需定期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及监督职责报告 [3] - 可通过审阅执业资料 查询公开信息或要求现场陈述等方式调查拟聘事务所执业质量 [4] 选聘程序与方式 - 选聘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选聘 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等方式 确保公平公正 [3] - 一般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 有关部门准备资料 事务所报送材料 资质审查及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3][4] -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并可续聘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4][5] 续聘与改聘规定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5]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服务满五年后需连续五年回避公司审计业务 [5] -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时 审计服务期限需合并计算 [5] - 解聘或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董事会需及时通知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6] - 改聘需审计委员会约见前后任事务所 调查执业质量并发表审核意见 后按选聘程序审议 [6] - 除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审计资源不足或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外 年度审计期间不得改聘 [6] 信息披露与文件管理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披露具体原因及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7] - 公司每年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 [8] - 选聘 应聘 评审及受聘文件需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9] 违规处理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时需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8] - 经股东会决议 解聘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8]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未按时提交报告 串通虚假应聘 分包转包或审计质量问题时 公司不再选聘 [8] 制度附则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10] - 制度中"以上" "以内" "以下"含本数 "过半数" "超过" "少于"等不含本数 [10]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与后续强制性规定冲突时按新规定执行 [10]
光峰科技: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14:19
舆情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应对各类舆情能力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维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 - 舆情范围包括媒体负面不实报道 社会不良传言 影响投资者取向及股价波动的信息 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1] -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 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经营 导致损失或股价异常波动)和一般舆情 [1] 组织体系与职责 - 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 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统一决策和部署舆情处置工作 [2] -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负主要责任 需按流程上报并配合实施处理措施 [2] -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舆情信息采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重大舆情 跟踪股价变动 研判风险并按流程汇报 [3] -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配合部门 需通报日常经营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并履行响应配合职责 [3][4] 信息采集与监测 -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官网 微信公众号 视频号 上证e互动 网络媒体 电子报 微信 博客 微博等信息载体 [4] - 在重大事项策划 定期报告披露前 内部重要经营会议等敏感时点需加强监测力度以预防舆情事件 [4] - 配合部门报告舆情信息需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 处理原则与措施 - 舆情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协调回应真诚沟通 主动承担系统动作 公平公正客观中立 [4]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5] - 重大舆情需由舆情工作组召集会议决策部署 措施包括调查事件真相 与媒体沟通 加强投资者沟通与澄清 依法发布公告 依法维权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 [5] 保密与责任追究 - 内部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舆情及处置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公开或泄露 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6] - 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时 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 制度生效与执行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若与日后颁布法规抵触则按新规执行 [7]
光峰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14:19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旨在提升年报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 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与追责标准 [1][2][3] 制度适用范围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1]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1] 相关人员职责 - 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 - 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 [2]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负责 [2] - 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2] 重大差错认定情形 - 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2][3] - 具体情形涵盖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则 违反《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 以及未按规程办事等 [2] -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包括最新预计净利润与已披露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 或较原预计金额或范围差异较大等 [3] -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 [4] 责任追究处理 -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公司内通报批评 调离原工作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 [6] - 公司在进行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5] -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其申述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权利 [5] - 出现打击报复调查人 干扰阻挠调查 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 或2次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等情形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4][6] - 出现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 或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等情形应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理 [6] 其他规定 - 公司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内容应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内容一致 出现重大差异需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7] -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7]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光峰科技: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14:19
总则 - 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适用于选举或变更2名及以上董事 [1] - 累积投票制下 股东所持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 [1] -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适用本细则 [1] 投票原则 - 股东表决权数计算公式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投票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2] - 投票须符合有效性规则:超额投票无效 不足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投票权不得交叉使用 [2] 董事当选原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当选 但得票总数需超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3] - 若得票数相同且影响当选人数 需对相同票数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第二轮不适用网络投票 [4] - 再次选举失败时需重新启动程序 确保董事人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 [5] 操作程序 - 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说明累积投票制 并向股东发放实施细则 [5] - 选票需包含会议名称 候选人姓名 股东信息 持股数 表决票数等要素 并附投票说明 [5] - 股东可亲自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 附则 - 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6]
光峰科技: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14:19
自愿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自愿信息披露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得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2][3] - 披露内容需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 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 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市场操纵行为 [3] - 涉及预测性信息时需明确依据并提示不确定性 董事及高管承担信息质量保证责任 [3][5] 自愿信息披露适用情形 - 战略合作协议或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如项目合同、供应商准入、产品定点通知)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时需披露 [3] - 新产品研发进展、重要资质认证、无形资产(商标/专利/技术)变动等未达法定标准但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件需披露 [3]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相关事件亦可纳入披露范围 [3] 信息披露审核与执行程序 - 披露前需经部门负责人核对、董事会办公室文件编制、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及董事长批准四步流程 [4] - 董事会秘书为对外披露唯一授权主体 其他高管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发布信息 [5]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文件档案管理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分级审批 [6][7] 责任划分与组织管理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与制度落实 总经理对经营相关披露内容负责 财务总监确保财务信息合规 [5][6] - 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不得要求公司通过自愿信息披露配合违法违规行为 [6]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需指派专人配合信息收集与提交工作 [7][8] 制度效力与适用范围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 术语定义明确(如"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8] - 涉密信息可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 披露必要性需审慎评估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4]
光峰科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14:19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和统一性 [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可能对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以及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1] -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重大事项若可能影响股价或投资决策也需参照披露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董事 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大股东 核心技术人员等 [2] -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 重大交易相关方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也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需及时披露所有对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2] - 内幕信息需控制在最小知情范围 不得泄露或进行内幕交易 [2] - 信息披露内容需真实 准确 完整 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 [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公司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 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 需在公告中声明并说明理由 [3] -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4] 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 披露需以客观事实或事实基础为依据 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不得夸大其辞 [4] - 需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4] - 需结合行业特点披露行业信息和公司经营性信息 包括技术 产业 业态 模式等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4] 信息披露渠道和形式 - 依法披露信息需报送交易所并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 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4] - 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5] - 在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5] 自愿性信息披露 - 除依法披露信息外 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信息 但不得与法定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12]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选择性披露 [19] -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证券价格或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19] 暂缓和豁免披露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等 [21][22] - 暂缓豁免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22] - 需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采取防泄露措施 [22] 档案管理和保密措施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档案管理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4]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需保密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24] - 通过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 路演 调研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25] 责任与处罚 - 未按规定配合提供资料或及时报告 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责任人将受批评 警告 撤职等处分 [25] - 擅自披露信息将按泄露公司机密行为性质给予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26] - 信息披露不准确造成损失的 审核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26]
光峰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14:1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相关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适用情形与条件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且依法定程序确定的信息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3] 内部管理流程 - 公司需审慎判断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并采取防泄露措施 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4] - 内部审批流程包括部门提交审批表至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签字确认并归档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登记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理由 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 - 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归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 - 人员失职违反制度造成损失时将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5] 制度附则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同理 [6] - 制度附件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涵盖申请部门 方式 类型及审核意见等要素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