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6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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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日报之声· 2025-10-29 13:10
公司分红方案 -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含税)[1] - 股权登记日设定为2025年11月5日[1] - 除权(息)日与现金红利发放日均为2025年11月6日[1]
大参林前三季度归属净利润10.81亿元,同比增长25.97%
北京商报· 2025-10-29 12:51
公司业绩表现 - 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200.68亿元,同比增长1.71% [1] - 前三季度归属净利润为10.81亿元,同比增长25.97% [1] 业绩增长驱动因素 - 业务拓展及老店同店增长推动销售增长 [1] - 毛利率提升、营运效率提升、降本控费致使净利增长 [1]
大参林: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证券日报网· 2025-10-29 12:42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1.775亿元 [1] - 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51.33% [1] - 上述对外担保总额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1] 担保关联方与风险状况 - 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1] - 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1]
大参林(603233) -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参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2025-10-29 10:55
转债信息 - 大参转债代码为113605,简称为大参转债[1] 转股价格 - 修正前转股价格为17.69元/股,修正后为17.35元/股[3]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2025年11月6日[3] 权益分派 - 2025年半年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现0.34元(含税)[5]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5日[5] 转股安排 - 2025年10月29日至11月5日停止转股,11月6日起恢复[7]
大参林(603233) -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2025-10-29 10:53
股份回购 - 2024年公司合计回购6,722,254股[7] 利润分配 - 2025年半年度拟每股派现0.34元(含税)[9] 股票信息 - 2025年10月27日收盘价18.40元/股[10] - 总股本1,138,847,895股,实际参与分配1,132,125,641股[10] 除权除息 - 实际和虚拟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均为18.06元/股[10] - 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绝对值0.00%[11] 合规情况 -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规定,未损害股东利益[11]
大参林(603233)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0:2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5] - 有违法违规记录者不得为候选人[7]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8]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9]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0] 履职与解除 - 提前解除需披露理由依据[10] - 不符合规定停止履职或被解除,60日内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继续履职,60日内补选[11]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除[14]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5]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17]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8] 专门会议 - 提前3日通知,全体同意可豁免[21] - 部分事项经审议,可研究其他事项[21] - 过半数推举召集主持[21] - 委托出席表决,授权书不迟于表决前提交[22] 公司支持 - 指定部门人员协助履职[25]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5] - 按时发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资料至少十年[25]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采纳[25] - 履职受阻可向监管报告[26]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职权费用[26]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6] - 给予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披露[26] 制度生效与修改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9]
大参林(60323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0:22
担保定义与范围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2] - 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7] 担保审议规则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0]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10] -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2/3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11]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按其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12] 担保决策回避 -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12] 担保后续管理 - 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汇报借款情况[30] - 所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32] 担保信息披露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披露担保总额等[24]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或影响还款能力应及时披露[24] 违规责任追究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担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1] - 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公司追究责任[21] - 被担保人失当致公司垫款,公司追偿并追究责任人责任[22] - 责任人违规造成损失应赔偿,可罚款处分,触犯刑法移送司法[22] 制度适用生效 - 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7]
大参林(603233)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0:22
投资审批权限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况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种情况由董事会批准[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高于5%等六种情况且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由总经理批准[8] - 未达总经理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财务总监批准[8] - 交易仅达特定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可免提交股东会审议[8] -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经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决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投资相关规定 -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9] - 确定对外投资方案应考虑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关键指标[14] - 交易标的为股权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为其他非现金资产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14] -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核后按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15] 部门职责 - 董事会指定投资部门为专门对外投资机构,负责项目策划等[11] -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筹措等[11] - 法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协议等法律文件拟定或合规性审查[11] 项目管理 - 投资部门应在对外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18] - 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执行进展和效益,出现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19] - 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外投资总账和明细账,定期与被投资单位核对账目[19] - 对外投资收益应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账[19] - 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投资授权批准制度执行、投资计划合法性等内容[19] 投资处置 - 对外投资处置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权限参照对外投资审批权限[22] -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2]
大参林(603233)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10-29 10:22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 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和 ...
大参林(60323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0:22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及《大参林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大参林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得损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 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五)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六)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七) 租入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