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剑智能(60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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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剑智能(60309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 ...
越剑智能(603095)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相关机构或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合担任 ...
越剑智能(60309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信息申报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在特定时点或期间2个交易日内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6] 股份变动报告 - 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7] 减持计划披露 - 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7]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0] - 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0]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1] - 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2] - 因离婚分割股份减持,过出方、过入方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各自所持总数的25%[13] 股份转让计算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13]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年末所持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14] 权益与违规处理 - 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权益不受影响[15] - 董事和高管违反《证券法》44条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并披露[15] 买卖时间限制 - 董事和高管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5] - 董事和高管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5] 其他规定 -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管转让股份规定更长限制期、更低转让比例或附加条件[16] - 本办法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18]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18]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18]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8]
越剑智能(60309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5年9月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 管理目的与原则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目的包括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等[3] -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合规性等原则[3] 沟通内容与方式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等[5][7] - 公司通过多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5] 信息披露与会议 - 公司应及时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应披露信息[8]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10] - 存在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0] 其他规定 - 公司实施融资计划时可按规定举行路演[11] -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14] -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组织等工作[14] - 公司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15] -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在活动中透露未公开信息[16] -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相关素质和技能[16] - 公司可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系统性培训[16] -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17]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0]
越剑智能(60309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离任,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越剑 ...
越剑智能(603095)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而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占用方垫付的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的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占用方使用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建立 ...
越剑智能(603095) -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越剑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 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提名,并 ...
越剑智能(603095)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 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
越剑智能(60309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 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 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由其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 人员组成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 ...
越剑智能(603095)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依照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 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 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