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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剑智能: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9-01 16:09
内部审计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旨在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 促进管理层行为合法合规 并为决策提供可靠信息依据 [1] - 内部审计定义为通过独立客观监督 对公司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有效性 财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经营活动效率效果开展的评价活动 [2] - 内部控制目标包括遵守法律法规 提升经营效率效果 保障资产安全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3] 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 -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6] - 公司设立独立内部审计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需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7] - 内部审计人员需具备专业能力并保持独立性 不得由财务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 [8][9][10] - 所有内部机构及子公司需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11] 审计职责与范围 - 审计委员会职责涵盖指导监督制度建立 审阅年度计划 协调内外部审计关系等六项核心职能 [12] - 内部审计部需履行检查评估内部控制 审计财务资料合法性 协助反舞弊机制 定期报告等六项主要职责 [13] - 年度审计计划必须包含对外投资 资产交易 担保 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关键事项 [14] - 审计范围覆盖全部经营环节 包括销售收款 采购付款 存货管理 资金管理等核心业务流程 [16] 重点审计事项 - 对外投资审计需关注审批程序 合同履行 项目可行性评估及证券投资风控等五类重点 [22] - 资产交易审计需检查审批程序 合同履行 资产运营状况及权利限制等情况 [23] - 对外担保审计重点包括审批程序 担保风险 反担保措施及持续跟踪机制 [24] - 关联交易审计需核查关联方名单更新 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意见 定价公允性等七项内容 [25][26] - 募集资金审计需每半年检查一次 重点关注专户管理 投资计划符合度 资金用途合规性等 [26] - 业绩快报审计需在披露前完成 重点核查会计准则遵循 会计政策变更 异常事项及持续经营假设 [27]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 信息披露审计需检查制度建立 重大信息范围界定 保密措施 义务人权利规定及制度实施效果 [28] - 审计证据需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 可靠性 工作底稿需完整记录并保存10年 [29][30] 考核与责任机制 - 公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进行考核 [31] - 对优秀审计人员给予奖励 对失职违规人员依规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2] - 被审计单位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损失的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35][36]
越剑智能: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9-01 16:09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 董事会秘书需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良好职业道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1] - 存在六类禁止任职情形,包括《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最近三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涉嫌犯罪/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等 [1] -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需分别由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执行的行为 [3] 董事会秘书核心职责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包括组织制定信息披露制度、督促遵守披露规定、协调对外公布信息 [2] - 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协调与监管机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2] - 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参与会议并负责记录工作 [2] - 负责信息披露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披露 [2] - 监督媒体报道真实性并督促董事会回复交易所问询 [2] - 组织董事及高管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协助其了解信息披露职责 [2] - 提醒并报告董事及高管违规行为或公司可能作出的违规决策 [2] - 管理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变动,保管持股资料并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2] - 履行《公司法》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职责 [2] 履职保障与权限 - 公司需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应支持配合 [3] -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经营情况、参加信息披露相关会议、查阅所有涉及披露的文件,并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4] - 履职过程受到不当妨碍时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4] 任免与聘任程序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推荐,经交易所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董事会聘任 [6] - 原任离职后需在3个月内完成新聘,拟聘任会议前5个交易日需向交易所报送材料,交易所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可聘任 [6] - 聘任需向交易所提交董事会推荐书、候选人简历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 [6] - 需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履职,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职责 [6] - 聘任后应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聘任书、通讯方式等资料 [6] - 解聘需具备充足理由,不得无故解雇,解聘或辞职时需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7] - 出现禁止任职情形、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职、重大履职错误或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时需在1个月内解聘 [7] 离职与交接管理 - 聘任时需签订保密协议,要求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信息披露 [7] - 离任前需接受董事会离任审查并移交档案文件及待办理事项 [8] - 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审查移交手续前仍承担董事会秘书责任 [8] - 空缺期间需指定董事或高管代行职责并公告,空缺超过3个月时由董事长代行 [9] 法律责任 - 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致使公司损失时,参与决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提出异议者可免责 [9] -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时将追究相应责任 [9] 制度效力 -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9]
越剑智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9-01 16:0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目的 - 规范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的产生流程并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 [1] - 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并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设立专门工作机构 [1] -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依照标准程序进行遴选并提出建议 [1] 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则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 [2] - 委员需熟悉法律法规及人事管理并具备公司经营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 [2] - 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 -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2] 职责权限范围 - 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3] - 就董事任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解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 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记载未采纳理由并进行披露 [3] 决策程序流程 - 工作组需提供董事及管理层需求情况、人才市场信息及初选人员基本情况等材料 [5] - 研究董事及管理层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 [5][6] - 选任程序包括需求研究、人才搜寻、资格审查及提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6] 议事规则规范 - 会议需提前3天通知且由召集人主持 出席人数需至少2名委员方可举行 [8] -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且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 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 [8]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委员签字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10年 [9] - 委员对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且未经授权不得披露信息 [9]
越剑智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9-01 16:09
审计委员会设立目的 - 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 做到事前审计和专业审计 [2] -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2] 人员组成要求 -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2名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4] - 委员由董事长 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全体董事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 - 设主任委员1名 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4] - 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连选可以连任 [5] 主要职责权限 - 监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审阅财务报表并发表意见 [6] - 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 协调管理层 内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7] - 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7] - 对违反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建议 要求其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7]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评估 [7] - 对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7] -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7] - 每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督促整改内部控制缺陷 [7] 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 - 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8] - 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8] -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8] 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特别是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10] -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10] -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范围 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重大事项 [10] - 每年至少召开1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 [10] 内部审计工作监督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10] - 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10] -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10] -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10] 财务报表审阅职责 - 审阅财务报告 对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11] - 重点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等 [11] -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可能性 [11] -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11] 内部控制评估职责 -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1] -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沟通发现问题与改进方法 [11] -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 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11] 检查与报告机制 -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担保 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12] - 检查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等的资金往来情况 [12] - 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13] -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3] 会议议事规则 -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 [15] - 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17]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17] - 讨论关联议题时关联委员应回避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17] 工作保障机制 -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18] - 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18] - 会议记录等资料由内部审计部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8] -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18]
越剑智能: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5-09-01 13:17
公司组织架构调整 - 越剑智能于2025年9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 -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以完善治理结构 [2] - 调整目的为满足实际业务管理需要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2]
越剑智能: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5-09-01 13:17
公司治理变动 - 越剑智能于2025年9月1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2] - 选举孙国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2] - 新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
越剑智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日报· 2025-09-01 12:42
公司治理与股东会议 - 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多项议案 [2] 财务分配方案 - 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2]
越剑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日报· 2025-09-01 12:42
公司治理动态 - 公司于9月1日晚间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 -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2] - 此次会议涉及多项议案审议 [2]
越剑智能(603095)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暂缓或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 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
越剑智能(60309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9-01 1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 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