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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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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三连发!
券商中国· 2025-09-05 09:05
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告 - 商务部于2025年9月5日发布三项反倾销调查相关公告 涉及卤化丁基橡胶、油菜籽和猪肉及猪副产品 [1] 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 - 延长对原产于加拿大、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期限至2026年3月14日 [2] - 原立案调查决定由商务部于2024年9月14日以2024年第38号公告发布 [2] 油菜籽反倾销调查 - 延长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反倾销调查期限至2026年3月9日 [3] - 原立案调查决定由商务部于2024年9月9日以2024年第37号公告发布 [3] 欧盟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 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4] - 调查机关决定自2025年9月10日起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5] - 进口经营者需依据初裁决定的保证金比率向海关提供保证金 [5][10] - 保证金金额计算公式为(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10] - 被调查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 食用杂碎 猪脂肪及猪的肠、膀胱和胃等猪副产品 [6][7][8]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9] - 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11]
商务部: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05 08:31
反倾销调查启动 - 商务部于2024年6月17日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1] - 调查涵盖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 [1] 初步裁定结果 - 初步认定欧盟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1] - 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且与倾销存在因果关系 [1] 临时措施实施 - 自2025年9月10日起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 - 进口经营者需按公司特定保证金比率向海关提供保证金 [2][7] - 保证金金额计算公式:(海关计税价格×保证金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8] 产品范围界定 - 调查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食用杂碎、猪脂肪及肠膀胱胃等副产品 [5] - 涉及税则号02031110至05040090(排除05040029/05040090非猪产品)[6]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6] 后续程序安排 - 利害关系方可自公告发布10日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9]
商务部: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智通财经网· 2025-09-05 08:12
调查结果 -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2] - 国内猪肉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2] - 倾销行为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临时反倾销措施 - 自2025年9月10日起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3][9] - 进口经营者需按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向中国海关提供保证金 [3][8] - 保证金金额计算公式为:(海关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9] 产品范围 - 调查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及食用杂碎 未炼制的猪脂肪 以及猪的肠、膀胱和胃等副产品 [6] -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15个税则号 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号下的非猪产品排除在外 [7] - 产品英文名称为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6][7] 程序安排 - 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告发布10日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10] - 调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商务部2024年第23号公告) [1]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新京报· 2025-09-05 08:07
新京报讯据商务部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 6月1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 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作出初步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 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5年9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 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 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 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英文名称: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 ...